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抚恤金 和 丧葬费 不是一回事。 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 伤残 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 丧失劳动能力 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在伤残职工死亡后,已经发放而未用完部分及应当发放部分,属于伤残职工的遗产,可以 继承 。 丧葬费是指,侵害自然人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一般用于逝者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告别仪式、火化、骨灰盒、骨灰存放等,这明显是一种财产损失,对此种损失赔偿义务人应当进行赔偿。 《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一回事吗【法律分析】:抚恤金和丧葬费并不能完全的划等号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二者的含义和界限还是不同的。抚恤金又称抚恤费,是由国家或有关单位依照有关规定发放给死者家属或伤残职工的费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职工,因公负伤被确定为残废、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的,有关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或社会团体应发给伤残职工抚恤金,直至伤残职工死亡时为止。丧葬费是指用于职工因工死亡或因工残废退职后死亡时丧葬事宜的一次性费用。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他合理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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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抚恤金与丧葬费有什么不同?丧葬费:用于安葬死者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的。抚恤金:要具备两个条件1、必须是死者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的直系亲属或配偶。2、是死者生前主要或部分供养的人。
到底丧葬费,抚恤金是不是同一个问题丧葬费是指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侵害自然人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的生命权致使受害人死亡的,受害人的亲属对死亡的受害人进行安葬所产生的丧葬费用的支出。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 你可以对照着看一下。
丧葬费和保险是一回事吗?丧葬费和保险并不是一回事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从概念上来说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这两个词汇就是完全不同的意思,但是这两个方面对于大家的生活都是很有帮助的。
一、丧葬费和保险是一回事吗?
如果大家在现实生活中,真的遇到了这样的问题,那么还是有必要去了解清楚的,这样的话才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在现实生活中,其实很多人对于相关的问题都不是特别的了解,所以在遇到纠纷的时候可能就会感觉到特别的迷茫。丧葬费和保险肯定不是一回事,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为生病或者是别的原因死亡的,那么这个人的遗属是可以领取丧葬费和抚恤金的。
二、具体的分析
如果这个人在生活中购买了保险,那么这个人死亡之后,保险公司也会按照有关的规定进行赔偿,这样的话就能够得到一笔很大的金额。如果这个人是因为生病或者是工作的原因死亡了,那么公司可能也会赔偿一部分的补偿金。所以大家可以领到这份钱,但是丧葬费和养老保险是不能够同时领取的。养老保险金领取人如果死亡,那么养老保险金会立刻停止,所以这个人的家属也领不到养老保险金。
三、结语
所以大家对于有关的问题也应该了解清楚,这样的话对于大家也是非常有帮助的,而且在现实生活中可能很多人都会遇到这样的问题,所以公司或者是地方政府可能会给一笔抚恤金和丧葬费,但是每个地方的标准是不一样的。虽然这是比较有帮助的事情,但是也不建议大家为了得到这笔钱就隐瞒事实,这样的话也是不道德的。所以大家最好是提前了解一下当地的有关政策,这样的话才能够更好地进行规划。
丧葬费和抚恤金这个要具体情况具体给予你规定的回答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请最好把问题补充清楚。
是因公死亡的还是因病去世的。
如果是因公死亡的,为本人生前20个月工资。
根据移风易俗、节约办丧事的精神,治丧费开支按以下标准执行
1、有关装殓方面的费用:服装、整容、遗体存放、运送、火化、骨灰盒及其存放埋葬等费用开支,不分职务级别,每人按800元报销,由家属掌握包干使用,节余归家属。
2、直系亲属来事发地办理丧事的路费,原则上自理,自理确有困难的,经单位领导,由单位酌情补助。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的规定
一、补助对象
工作人员因公牺牲或者参加工作满5年病故以后,从去世的下月起,对依靠死者生前供养、生活确有困难的下列亲属,由死者原工作单位定期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一)父(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者不满6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二)母(包括自幼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者不满50周岁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固定收入者。
(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不满16周岁或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者基本丧失劳动能力者。
(五)遗属系普通高校、中专、技校学生,无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列入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抚恤金与丧葬费是一回事吗 ;有助学金、奖学金等经济来源的,可视具体情况适当核减补助标准或不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二、补助标准
(一)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的遗属,系非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执行;系农业人口的,每人每月补助标准按户籍所在地政府公布的农村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150%执行。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随城乡居(村)民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调整相应进行调整。
(二)符合下列条件的遗属,适当提高补助标准:
因公死亡人员的遗属以及孤独单身的遗属,其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在(一)款规定数额基础上提高20%。
(三)遗属按规定享受的补助费总额,不受死者生前原工资总额或离退休费总额的限制。
(四)死者生前父母分别由死者及其兄、弟、姐、妹共同供养者,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所在单位按规定补助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死者兄、弟、姐、妹共同分摊负担。本通知下发前已核定供养关系的,不再改变。
三、补助费的核定
(一)夫妇双方参加工作,一方死亡后,另一方月基本工资在550元以下的,不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超过550元的部分,扣除二分之一负担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对仍达不到本通知规定标准的,其差额部分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或发给离退休费的单位予以补助。
(二)“基本工资”,机关执行职级工资制人员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之和;机关技术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机关普通工人为本人岗位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奖金之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为本人职务工资、技术等级工资和按国家规定比例计算的津贴之和;企业单位职工为本人技能工资、岗位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未执行国家和省规定的参考工资标准的,可以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60%作为工资基数)。
对离退休人员,可按离退休时比照在职人员相应项目计发的离退休费,加上其后增加的离退休费核定工资基数。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核定后,死者配偶因调整工资而增加的工资部分,不再抵销原核定的生活补助费。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工作人员死亡后,对随住城市的家属,农村有家本人又自愿要求回去居住的,其回家的车船费、旅馆费、伙食补助费,按现行的差旅费规定执行,行李托运费据实报销。安家有困难的,可酌情发给300—500元的安家补助费。
(二)已参加社会保险的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社会保险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过去已核定实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现仍符合补助条件的,可按本通知规定重新核定补助费。重新核定的补助费低于原核定的补助费的,可继续按原核定的补助费发给。
(四)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应以工作人员死亡当时是否符合补助条件为准。工作人员死亡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且生活确有困难的,可视情况予以临时补助。
(五)工作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的,配偶本人原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应予取消,其他符合补助条件的遗属可继续享受补助。
(六)工作人员因违法等原因造成死亡的,其遗属不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七)死者遗属中,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管制的,服刑期间停止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八)死者父母中一方有固定收入(如退休费、个体经营收入)的,另一方不列入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范围。
(九)参加工作未满5年的工作人员病故后,其供养亲属不享受定期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但对符合第一条规定条件的遗属,可视人数的多少,在不超过死者生前3—5个月的基本工资内,酌情发给一次性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机关事业单位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也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十一)工作人员死亡后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由死者原工作单位研究确定,并填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登记表》,市地级以上报主管部门、县级以下报县(市、区)人事局备案。
(十二)发给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单位,应定期(一般为1年)采取走访、函调等方式了解受补助遗属的变化情况,对失去补助条件的,要及时取消其生活困难补助费。
(十三)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方面的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