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伤残
一、伤残司法鉴定标准是什么
1、伤残司法鉴定标准如下司法鉴定伤残 :
(1)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司法鉴定伤残 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司法鉴定伤残 ;
(2)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3)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2、法律依据司法鉴定伤残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九十二条
因确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需要进行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由各方当事人协商确定有资质的机构进行,但财产损失数额巨大涉嫌刑事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委托。
当事人委托伤残评定、财产损失评估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九十三条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
调解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调解依据;
(二)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的基本事实和损失情况;
(三)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数额;
(四)各方的损害赔偿责任及比例;
(五)赔偿履行方式和期限;
(六)调解日期。
经调解各方当事人未达成协议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二、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是什么
申请司法鉴定的程序如下:
1、审查鉴定;
2、查验送检材料、客体,审查相关技术资料;
3、据技术规范制定鉴定方案;
4、对鉴定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和出具鉴定文书。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有哪些一、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是什么 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 丧失劳动能力 ;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司法鉴定伤残 ,具体如下司法鉴定伤残 : 一级:器官缺失或完全丧失功能,其它器官不能代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或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二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者; 三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或生活部分不能自理者; 四级: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可以自理者; 五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 六级: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等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七级: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八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有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九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轻度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 十级: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自理者。与此同时,该标准又根据 工伤 及 职业病 可累及每个系统和器官,评残标准应覆盖各主要临床学科的情况,将人体器官系统相近或有联系的临床科学编组,划分为五个部分,即: 1、神经内科、神经外科、精神科部分; 2、骨科、整形科、烧伤科部分; 3、眼科、耳鼻喉科、口腔科部分; 4、普通外科、胸外科、泌尿生殖科(包括妇科)部分; 5、职业病内科部分。 二、人身伤害 法医鉴定程序 1、提出要求鉴定的申请。技术鉴定分为申请鉴定和委托鉴定两种,当事人提出申请鉴定,单位委托鉴定。申请必须以书面的形式进行,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2、缴纳鉴定费。凡要求进行鉴定的申请人或委托人,必须在突出申请的同时根据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鉴定费。技术鉴定机构在收取鉴定费后,必须向申请人或委托人出具正式发票。申请重新鉴定时,必须再缴纳鉴定费。 3、受理 立案 。当接收申请人或委托人提出的书面申请和缴纳的鉴定费后,即已受理立案,并应在受理当天起按有关规定进行鉴定的准备工作。 4、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作出鉴定结论。 5、书面通知鉴定结论。鉴定结论一经形成,在规定时限内尽快以规范的公文形式发给申请人或委托人。 那么我们现在知道了司法鉴定中的伤残等级总共有十个等级,从丧失全部的劳动能力到丧失部分劳动能力不等。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细则司法鉴定 伤残等级评定标准 细则 1、Ⅰ级 伤残 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2、Ⅱ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仅限于床上或椅上司法鉴定伤残 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3、 Ⅲ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司法鉴定伤残 ,需经常有人监护; b.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4、Ⅳ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5、Ⅴ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需要指导; b. 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6、Ⅵ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部分日常生活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7、Ⅶ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不能从事复杂工作; d. 社会交往能力降低。 8、Ⅷ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活动受限; c. 能从事复杂工作,但效率明显降低;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9、Ⅸ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10、Ⅹ级伤残划分依据为: a. 日常活动能力轻度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轻度受限。 在我国司法鉴定是为了案件的审理,进行鉴定的。这类鉴定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具有相应的严格规定,规定我国的司法鉴定部门按照这类标准,进行相应的司法鉴定。我国的审理部门也应按照这类规定,进行相应的审理,合法的判决我国相关的案件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司法鉴定伤残等级标准【法律分析】司法鉴定伤残 :1、人身损伤程度鉴定2、损伤与疾病关系评定3、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程度评定4、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评定5、劳动能力评定6、活体年龄鉴定7、性功能鉴定8、医疗纠纷鉴定9、诈病(伤)及造作病(伤)鉴定10、致伤物和致伤方式推断等
【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司法鉴定伤残 ,鉴定用途合法司法鉴定伤残 ,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经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
第二十八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温馨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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