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依法维护当事人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的合法权益,捍卫法律的尊严。以下是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我精心为大家整理的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推荐给大家参考,欢迎大家前来阅读。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篇一
原告:xx,女,汉族,1970年8月24日出生,住北京市朝阳区双桥x号x楼x号,系此事故京Nxx-xx小型越野客车所有人,
电话:6581xx-xx。
诉讼代理人:赵小虎,北京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13911618589。 被告:秦xx,男,汉族,1960年x月x日出生,北京市朝阳区和平街x区x号,系此事故京J0xx-xx5轿车驾驶人及所有人,
电话:1361xx-xxx-xxx。
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
地址:北京东城区朝阳门北大街xx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王xx, 电话:5819xx-xx,邮编:100020。
请求事项:
1、 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秦xx因交通事故所产生的车辆事故损失
xx-xxx-x元(拖车费xx元+修理费xx-xxx元)。由被告中国xx-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支付车损2000元。
2、 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和理由:
2011年1月18日11时55分许,原告的驾驶员张xx驾驶京N00xx-x小型越野客车在朝阳公园南路由西往东方向正常行驶,行至朝阳公园南路郡王府地段遇秦xx驾驶的京J07xx-x轿车由东向南转弯驶来并遭其车碰撞,
造成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我车严重损坏;事故发生后,北京市公安局交管局朝阳交通支队东外大队对此事故依法作出第35xx-xx号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秦xx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xx无责任”。原告为此事故支付了xx-xxx元(拖车费230元车辆修理费xx-xxx元)。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曾为京J07xx-x轿车办理保单号为PDAA201511010872xx-xxx-x的交强险,应承担相应的理赔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认为:被告的行为显然构成对原告的侵权,并且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经济损失,原告多次联系被告协商赔偿问题无果,据此,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六十四条、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及相关法律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贵院判准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xx-x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篇二
原告:李××,男,1988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长春××集团吉源建设股份有限公司木工班技工,现住长春市朝阳区清河街道万宝小区。 委托代理人:侯国宇律师,吉林申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红,男,1984年9月1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农安县××乡 被告:王×涛,男,看着民间借贷民事起诉状。1970年3月16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现住长春市朝阳区西昌小区××栋6门716室。电话××,×× 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绿园区××街××小区,刑事附带民事起诉状 。经营场所地:长春市西四马路××号××房地产3楼。
法定代表人:朱××,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宋××,男,1969年8月3日出生,汉族,出租车司机,现住长春市宽城区黑水路。电话××。
被告:长春市××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宽城区新月花园××栋××室。 法定代表人:高××,总经理
联系电话×× 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听听附带民事诉讼状。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号××广场1号楼12层××号。
负责人:刘××,经理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30元,护理费2017.2元(67.24元×2人×9天+67.24元×12天),住院伙食补助费1050元(50元×21天),误工费元400元×67天),营养费2000元,交通费1000元,住宿费408元,精神损害抚慰金元,扣除已付2000元,以上合计79,457.5元;
2、判决五被告赔偿原告残疾赔偿金、后续治疗费(待鉴定后确定);
3、判决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4、诉讼费、鉴定费、律师代理费等费用由五被告承担。
5、判令被告赔偿车辆停运期间损失10783.92元;
6、判令被告承担本案一切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11年7月25日19时许,被告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沿解放大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万宝街交汇处时,因违反禁令标志向左转弯,与被告宋×明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相撞,在人行步道上等信号灯的原告撞伤。经医院诊断,原告头部开放性颅脑损伤、左侧顶骨凹陷性骨折、气颅症等多处损伤。经认定,此次交通事故被告王×红承担主要责任,被告宋××承担次要责任,原告无责任。
被告王×涛系王×红驾驶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吉林省××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西吉AZ20××号捷达出租车的挂靠公司,依法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长春市强生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系宋××驾驶的吉AZ83××号捷达出租车车主,依法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中心支公司,作为两辆出租车的保险人,应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巨大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并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依法判决。
2015年4月18日原告罗忠厚驾驶深圳市海怡出租车公司粤BGC508出租车与被告杨福康驾驶粤BOM636车辆发生碰撞。事故发生后经深圳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福田大队认定被告方司机杨福康负全部责任。原告罗忠厚所驾驶的车辆因事故造成损坏经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
限公司定损为10482 元,损坏后送到修理厂修理,2015年4月29日修理完毕交给原告罗忠厚行驶。
原告认为:被告杨福康在行车中未确保安全行车,与原告车辆发生追尾,致使原告车辆损坏并造成车辆无法正常营运,由此造成的.车辆停运损失,被告理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被告薛会群作为车主理应对肇事司机杨福康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原告的车辆是从事出租营运的,由于被告的肇事行为致使原告的车辆停止营运12天,损失十分惨重。根据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我国《民法通则》第117条之规定,损坏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遭受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事故中的财产损失是否包括被损车辆停运损失问题的批复》中指出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如果受害人以被损车辆用于旅客运输经营活动,要求赔偿被损车辆修复期间的停运损失,交通事故责任者应当予以赔偿。据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两被告赔偿原告的停运损失。
此致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起诉人:
年 月 日
交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篇三
通事故财产损失起诉状
原告:陈XX,男,汉族,1954年1月26日出生,现住榆次区修文镇陈侃村幸福路东151号。
被告:郭X,男,汉族,40岁,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电话:
被告:郭XX,男,汉族,1984年12月5日出生,现住清徐县集义乡桃园堡村新村街11号。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
地址:太原市小店区南内环238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三被告共同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0000元整;
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11年5月22日12时,被告郭XX驾驶被告郭荣的晋KA7956号货车由西向东行至108线陈侃村至清徐路段时与王XX驾驶的晋KB0453货车及彭XX驾驶的晋KA0830货车相继发生碰撞,后晋KA7956号货车将路边原告的房屋撞坏。事故发生后,晋中市交-警支队事故大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XX负事故全部责任。2011年6月2日,经交-警队委托晋中市物价局价格认证中心作出市价认字2011第831号价格鉴定结论书,认定原告房屋的损失价值为30000元。后原告以此向被告主张赔偿,但遭到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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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认为,公民合法的财产权利受法律保护,被告郭XX驾驶车辆撞坏原告房屋,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郭X作为肇事车车主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公司作为该车辆的保险人应当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特诉至贵院,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榆次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陈XX
北京朝阳管庄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 肇事车逃逸 寻找目击人2020年6月25日21时34分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在北京市朝阳区管庄路”管庄路口北“公交站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一辆黑色SUV”凯迪拉克“牌小轿车与行人刮撞,造成一人受伤,发生事故后该车驶离现场。如有目击者或者知情者,请速与朝阳交通支队双桥大队事故组联系。
?来源双桥热心群众,有目击者可以跟相关负责人联系。
?发生事故的大致位置
?大致位置的街景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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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19年7月19四环特大交通事故朋友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你说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的北京南四环那个小轿车追尾工程机机械车的交通事故吧!那个事故可严重了,工程车司机只报警不救人,时间过长,致使轿车自燃,轿车司机和乘客2人死亡,现在这件事情据我所知,机械车司机戚某某因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已被刑事拘留。事情具体发生时间是2019年7月16日3时30分,在朝阳区南四环外环主路十八里店南桥西侧,戚某某(男,22岁)驾驶不允许在城市道路主路行驶的无号牌轮式自行机械车,在南四环主路由西向东行驶,适有一辆白色小客车同方向由戚某某车后驶来,小客车前部与轮式自行机械车尾部发生碰撞,后小客车起火燃烧,造成小客车内张某(女,31岁)和白某某(女,34岁)两人死亡,两车损坏。
交通事故起诉状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一)
原告:冯兰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女,出生年月日,汉族
家庭住址:北京市门头沟区某乡某村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某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笔人:陈岩
住所:北京市通州区**大街**号
企业注册号:******
联系电话:******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误工费7087.50元、护理费2000.00元、交通费20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40.00元、后期治疗费(按实际发生费用计算)、残疾生活补助费(待伤残鉴定结果出来确定);
2、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000.00元;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2009年7月5日16时40分,被告驾驶员朱泰驾驶的牌号为京****的小货车在北京市朝阳区清河某村急救中心东2000米处将原告撞伤。之后,原告被送到北京市某医院抢救中心治疗。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亚运村队处理,出具****号简易程序处理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对本次事故损失费负100%责任。
事故发生至今,被告仅支付了原告在住院期间的治疗费,对造成原告误工费、陪护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贴费、残疾生活补助费、残疾用具费、后期治疗费用等损失拒不赔偿,为此双方发生争议。
原告认为,被告的过错造成原告人身损害的结果,其行为已侵犯了原告的身体权、健康权,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交通事故起诉状范文 (二)
原告:彭跃,男,4岁(2005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理人:李丽(原告之母),女,26岁(1983年12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法定代理人:彭浩(原告之父),男,32岁(1977年3月5日出生),满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委托代理人:王常清,北京亿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闻,男,33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
被告:赵东,男,38岁,满族,农民,住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某乡某村
被告:孙亮,男,37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被告:吴尚,男,35岁,汉族,农民,住北京市怀柔区某镇某村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
请求事项:
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残疾赔偿金62880元、精神损害赔偿金12000元、残疾辅助器具费797290元、护理费3000元,共计875170元;
2、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2009年9月9日被告张闻驾驶四轮农用车(京B****,所有人系孙亮)牵引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京B****,所有人系被告吴尚)于北京市怀柔区某乡某村自西向东行使,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与路边的行人发生事故,造成原告受伤。经北京市公安局怀柔分局交通支队认定,原告不承担任何责任,被告张闻承担事故全部责任。原告被送往怀柔区医院简易包扎后于2009年9月10日转入北京积水潭医院。经诊断,原告左下肢车祸伤,股骨干骨折(左),胫腓骨开放性骨折,神经血管损伤。该院为原告进行了清创探查、左膝关节离断及左股骨干骨折闭合复位、弹性髓内针内固定手术,后原告于2009年9月20日出院。住院期间,被告柴东祥支付了各项医疗费用以及营养费共计19282.77元,并于原告出院时购置800元左右的`轮椅一副。原告出院后,被告未再支付任何费用。
原告认为,有关公安机关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表明,事故完全是由被告张闻的违规驾驶所引起的,被告赵东驾驶的小货车则直接给原告的身体造成伤害,而被告张闻和被告赵东所驾驶的车辆的所有权分别属于被告孙亮和被告吴尚。为了更快、更好地实现赔偿责任,让原告能够顺利成长,四被告应该承担连带责任,不仅应当赔偿原告的所有损失,而且应当支付原告后续治疗所需要的费用。又因为原告只有3岁,不能与其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他小朋友一块玩耍,快乐自由的度过童年,而且以后上学、工作,都会因为身体的残疾受到旁人的嘲笑和冷落,所以,这些都对原告的精神造成极大的伤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原告有权请求四被告给付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和精神损害赔偿金。
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怀柔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一)
原告:刘某
被告1:王某
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
被告3:某某有限公司
案由: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1赔偿原告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贴、交通费、必要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的营养费、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司法鉴定费等共计 ***** 元;(详见赔偿清单)
2、判令被告2在被告1应该承担的赔偿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3、判令被告3在保险责任范围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本案案件受理费等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2月20日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被告1王某驾驶被告2某某有限公司的浙 ***** 号货车,与原告驾驶的浙 ***** 号摩托车在杭州市滨江区滨文路长一村村道口左拐弯处相撞,造成原告刘明受伤,之后被人送到医院。 ** 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 大队于20**年3月6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过错责任,刘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过错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入住 ***** 医院,住院13天。后来,原告由于得知家中小孩患重病,不得不于20**年3月3日病情稍微好转后,要求出院回家照顾孩子。但不幸的是,孩子仍然于20**年3月11日去世。原告由于受伤,没有及时赶回家看望孩子,精神上遭受了极大的痛苦。此后,原告一直滞留家中边药物治疗边养伤,现回处理相关赔偿事宜。另外,原告于20**年10月22日经 **** 司法鉴定所鉴定,被评定为10级残疾。
至此,原告身体遭受很大伤害,原告及其家人在物质上和精神上遭受巨大损失,但原告与被告多次协商无法就赔偿事项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原告为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诉至贵院,请求贵院在依法查清事实的`基础上,判如所请。
此致
**人民法院
具 状 人: 年 月 日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二)
原告:王×× ,女,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58××
被告:张×× ,男,汉族,× 年× 月× 日生,身份证号码:×××× ,住址:某市某区某街,电话:131××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2375元,误工费24.700元,护理费11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100元,二次手术费5000元,精神抚慰金3000元,鉴定费600元,合计37.875元。
2、本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 年× 月× 日,原告送完孩子上学后,在×× 道口过道时被被告驾驶的红色奇瑞车撞伤,造成原告脚踝骨折。经××× 市公安交警支队×× 大队于× 年× 月× 日作出事故认定书,被告对此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事故认定书下达后原被告曾在交警队主持下进行和解,但被告拒不赔偿,无奈,原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规定,特诉请贵院,请求贵法院依法维护原告的权益,判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37.875元。
此致
×× 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 年× 月× 日
附:证据材料
道路交通事故起诉状 (三)
原告: 张XX,男, 1992 年 9 月1 日出生,汉族,北京XX服务有限公司职员,住北京市西城区X路 9 号楼X号。电话: 139XXXX
被告一: 李XX,男, 1970 年 8 月4 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延静里中街X 楼X 门X 号。电话: 010-XXXX 。
被告二: 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XX大街XX 号X 层。负责人:刘XX,总经理。电话: 010-XXXX 。
案由: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诉讼请求:
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 元、误工费 XX 元、护理费 XX 元、 交通费 XX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 XX 元、营养费 XX 元、残疾赔偿金 53476 元、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 元、后续治疗费 8000 元,合计XX 元;
2、本案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20**年 10 月 19 日 17 时 39 分,原告步行至北京市朝阳区朝阳路甘露园加油站人行横道时,被被告一驾驶的京 FJXXXX 号小型汽车撞倒,原告受伤。后,原告被急救车送往北京XX医院进行治疗,原告伤情被诊断为右肱骨外科颈骨折、下颌皮裂伤、右膝关节损伤,并在该医院住院治疗 20 天。原告于 20**年11 月9 日 出院,医生建议:休息三个月、加强训练、二次手术费约 8000 元。原告遵照医嘱在家继续进行休养、康复治疗。该事故经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朝阳交通支队认定:被告一负事故全部责任。该车辆在被告二投保交强险。被告一在赔付绝大部分医疗费用后,拒绝支付其他费用。
此次交通事故,致无辜的原告身心受到严重伤害。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依法诉至贵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张XX
20**年4 月26 日
北京交通事故魏某驾驶京Q牌照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的速腾牌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家乐福路口北京朝阳区交通事故 ,车辆高速行驶中,追撞到了前方正常行驶中的出租车左后部,出租车的右前部又与前方行驶中的京P牌照的福田牌小客车后部相撞。事故造成出租车司机死亡,出租车内2名乘客、速腾车内2名乘客及福田车司机共5人受伤。这是较为重大一起 北京 交通事故 。北京市交管局宣布启动“夏秋季交通秩序全面整治百日行动”,对 酒后驾车 等严重违法行为予以重点打击。交管局副局长刘恕在新闻发布会上表示,近期一线交警在夜查中确实发现酒驾行为有所反弹,这与季节等因素有一定关系,警方会在今后一段时间内,强化夜查力度,对酒驾行为展开严厉打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