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不光是流产的医院费用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你的直接经济损失还有:营养费,跟此次手术相关的其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他治疗费用,误工损失,还包括你此前和以后与此事相关的各种交通费用。这些都是他所谓的“法律范围内的”。
关于精神损失,照你说的情况可以起诉要求赔偿,不过法院一般不会支持那么大的数额的。如果你真的决定诉诸法律解决,那么还是咨询当地专业律师吧。没有得到相关法律信息的情况下不要盲目起诉,因为你起诉则诉讼费用需要你垫付,标的额度越大你垫付额度也越大。如果最终判决仅仅是一小部分,那都有可能得不偿失。
至于你最后说的那些“报复”计划,还是不要那么冲动的好。要知道你撕破脸的结果搞不好他翻脸不认,那就只能损人不利己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了。而且关键这种事情对你未来的生活影响巨大,但对他影响有限,弄僵了其实你吃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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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祸造成流产是否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纠纷:交通事故导致的流产是否可以赔偿精神损害?
【案例】
2011年8月4日,原告秦某驾驶自己的二轮摩托车驾驶原告莫某即其妻子沿X335线行驶至广西贵港市方向23km+200m处时,与被告秦某驾驶被告贵港市港北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所属小型汽车发生碰撞,造成两原告受伤、两车不同程度受损的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原告秦某门诊治疗花费897元,原告莫某被送往贵港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因治疗需要,采用无痛人工流产终止妊娠。原告莫某住院19天出院,医疗费9516元,被告秦某某已支付7300元。出院时医嘱:注意休息,加强营养,休息满15天,三个月后再复诊。事故由贵港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处理,认定被告人秦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人秦某某、莫某不负责任。事故发生后,原告莫某因交通事故流产,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持久难愈。因此,当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他告诉法院时,他要求被告支付精神损害赔偿。
【争议】原告莫某精神损害是否应当赔偿?
[审判]
法院认为,公民的生命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确认,被告秦某某对事故负全部责任,原告秦某、莫某无责任。事故原因分析合理,责任划分正确,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我院接受。参照《2011年广西壮族自治区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本次事故造成原告秦某花费897元用于门诊治疗,造成原告莫某损失如下:1。医疗费9516元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2.护理费919元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3.住院伙食补助费760元;4.误工费1644元;5.营养费,原告知3000元过高,原告莫某因伤流产,有医生嘱咐加强营养,法院判决支付1500元;6.交通费500元;7.精神抚慰金原被告知22715元过高,原告莫某因伤流产,确实给两原告造成了巨大的精神痛苦。法院判决1万元,上述两原告经济损失合计25736元,被告已支付7300元,尚余18436元。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作为涉案汽车的承保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莫某医疗费897元、医疗费9103元,在死亡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原告损失8436元。由于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已全额赔偿原告损失,被告贵港市港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秦某无需再次赔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秦某经济损失897元,赔偿原告莫某经济损失17539元。
【评论】
本案的处理有两个特点:一是合理运用自由裁量权,依法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主要表现在:一是营养费的处理。原告莫某治愈出院。医生建议:注意休息,加强营养。因此,其索要营养费的请求在法律上是正当的,但其索要营养费3000元未能提交相应证据,被告保险公司仅同意赔偿510元,双方分歧较大。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确实需要加强营养,并提供法律证据予以证明,故根据当地经济水平和照顾原告伤情酌情支持1500元;(二)精神损害赔偿的支持。原告以流产给他造成巨大精神痛苦为由,上诉要求精神损害赔偿22715元,被告保险公司辩称,精神损害赔偿只有构成残疾才能产生,但原告因无证据证明造成残疾,不同意赔偿。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给他人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案中,原告莫某因交通事故流产,侵犯了其作为准妈妈保护胎儿正常发育和出生的权利,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损害,对其心灵的创伤持久且难以愈合。故原告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可以支持,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1万元。
二、判决正确,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并主动履行义务,友好解决纠纷。具体表现在:(1)正确适用法律,依法认可原告的损失。根据法律规定的赔偿项目和标准以及当事人提交的证据,原告不能提供证据的,从维护弱势群体利益和履行能力的角度出发,充分发挥法官自由裁量权,切实保障当事人的合理权益,实现法律原则规定与法官自由裁量权的有效统一。(二)事实认定清楚,责任划分明确。根据事故认定书中划分的责任,确定赔偿义务人。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秦振新负全部责任,但两原告不负责任。因事故涉及的车辆由被告的保险公司投保,且有较强的交通保险,根据《道路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确定由保险公司先行承担保险限额内的赔偿责任,其他两名被告承担不足部分。因保险公司已能全额赔偿原告损失,被告秦某某及贵港市港北区农业技术推广中心无需作任何赔偿;(3)程序适当并遵循不要告诉的原则。事故发生后,被告秦某某向两原告支付了7300元,并告知其可以根据保险合同中的约定向被告保险公司索赔,以保护自己的权益。本案不予处理,符合不要告诉别人。的原则。
本案判决后,各方均表示愿意送达判决书。判决生效后,被告的保险公司自觉履行了义务。两原告将自己保管的医药费交给被告秦某某,并配合其友好向保险公司索赔,取得了当事人送达判决书、自觉履行义务、化解纠纷、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良好效果。
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2018年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
自然人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的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等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时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可以依法请求赔偿精神损害. 严重精神损害医院导致流产精神损失费赔偿 ,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5万元、4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五个等级;一般性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数额分为8000元、6000元、4000元和2000元四个等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
精神损害抚慰金包括以下方式:
(一)致人残疾的,为残疾赔偿金;
(二)致人死亡的,为死亡赔偿金;
(三)其他损害情形的精神抚慰金。
第十条
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规对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等有明确规定的,适用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扩展资料
精神损害赔偿,是随着《民法总则》的公布实施而在中国建立的一项新的民事法律制度,是中国公民权益的拓展。
精神损害赔偿是因侵犯人格权致使公民受到精神上的痛苦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侵犯公民的人格权可能产生两种结果,一是物质上的损害,如受害人进行治疗的费用,一是精神上的损害,如受害人心理创伤和精神痛苦。
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赔偿损失既指对物质损害的赔偿,也包括对精神损害的补偿。对受害人的精神损害予以赔偿不能弥补受害人名誉,荣誉等损失时,还需要用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来解决。
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在于以物质形式弥补和减轻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心灵的创伤,慰籍受害人的感情世界,对侵权人予以制裁。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范围只限于上述法律规定的人格权种类,不能任意扩大。
基本原则
在精神损害赔偿问题上,由于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没有规定明确的赔偿标准、最高和最低限额。因此,如何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是审判实践遇到的一个十分复杂的问题。
精神损害不同于财产损害,无法适用等价赔偿的原则来衡量。因此,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应在坚持一定原则的基础上,依照具体的案件情况,综合考虑各种相关因素,平衡各方利益,使其赔偿数额适当合理。
补偿限制原则
由于精神损害是一种无形损害,很难用物质尺度来衡量,依据一般的侵权损害赔偿原则难以正确处理,赔偿数额的确定只能是一种补偿性的,而不是等价性的,只能是适当补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所受到的精神损害,通过对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的经济补偿,使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感情上的痛苦得到减轻或消除,从而起到抚慰作用。
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原则就是平衡原则,这是处理民事案件普遍适用的原则。具体要求是:既要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让侵权人得到惩戒,又要从实际出发,给受害人或受害人的亲属以适当的赔偿金,以弥补其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害。
自由裁量原则
法官判案的自由裁量权,是法律赋予法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赔偿数额灵活确定的权力。在审理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案件涉及精神损害赔偿时,法官应依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以及审判实践经验,结合具体的案情,确定一个适当的赔偿数额。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精神损害赔偿金,2018年精神损失费赔偿标准,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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