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三期是指误工期限、护理期限、营养期限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的简称。三期鉴定是在交通事故中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涉及到人身伤害时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由法医对伤者的三期做出鉴定,并作为赔偿的标准。具体赔偿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
护理费=护理天数×护理人员的日工资收人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
营养费根据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意见确定;
误工期=误工天数×受害人日均收入(无法证明的按照城镇或农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交通事故三期赔偿标准费用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 交通事故 三期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 赔偿标准 ”的解答如下: 一、交通事故中三期赔偿多少钱 交通事故三期鉴定里的三期是指误工期限,营养期限,护理期限。有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了鉴定机构出具的“三期鉴定”结论,受害人就可以据此提出误工费、 护理费 和营养费的损失赔偿。因此三期鉴定是 交通事故损害赔偿 时所参照的赔偿标准之一。 1、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 伤残 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起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 工资 计算。(对于收入超过法定纳税数额的,需要出具纳税证明等相关材料) 2、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动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为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置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护理费一般原则是一人,除非存在医嘱)。 3、营养费 营养费是指受害人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受害人是否需要补充营养,应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的意见确定。营养费给付标准可根据受害人实际需要补充营养情况酌定。(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按事故造成的后果,交通事故有人身事故和物损事故两种。人身事故是交通事故中一切涉及人员死伤的事故。世界上多数国家规定,因交通事故受伤者不须住院治疗的列为轻伤,须住院治疗的列为重伤,在30天以内死亡的为事故死亡。以经费损失计算事故的标准,各国甚至一国不同地区都不相同。美国有的州规定总的经费损失在 100美元以上的事件为事故。中国现在规定,在城市道路上直接损失高于20元,在公路上直接损失高于50元的事件才为事故。
伤残鉴定和三期鉴定费用多少【法律分析】
交通事故伤鉴定残三期费用大概是300到600元左右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根据不同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具体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不同。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以咨询当地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机构。交通事故伤残鉴定费用主要是:(一)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程度鉴定/人300-600元二)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交通事故伤残评定/人300-600元三)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劳动能力、评残鉴定/人400-800元四)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行为能力鉴定/人800-1000元五)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活体年龄鉴定/人400-800元(六)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损伤与疾病关系鉴定/人600-1000元七)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男性性功能鉴定/人500-800元八)交通事故伤残鉴定中的医疗纠纷司法鉴定件2000-3000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鉴定三期可以赔偿多少钱 ;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