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侵害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的,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具体标准如下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
01
医疗费
医疗费(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无医嘱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一般不赔;擅自购买与损害无关的药品或者治疗其他疾病,也不赔。
02
误工费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计算标准:
1、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2、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根据其能否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区分处理。(1)能证明的:误工费赔偿金额=受害人最近三年平均收入(元/天)x误工时间(天) (2)不能证明的,误工费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误工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职工的平均工资(元/天)x误工时间(天)
3、受害人依法从事第二职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当予以赔偿
4、受害人是另谋职业的离、退休人员的,其误工费的赔偿可以区别以下情况处理:
(1)符合政策法律规定的,其实际减少的收入应予赔偿
(2)违反政策法律规定的,其赔偿要求不予支持
5、受害人的实际收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三倍以上的,按照三倍计算
03
护理费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可以委托法医鉴定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也可以根据受害者的实际损害程度、恢复状况并征求治疗医院的意见后酌定。
计算标准:护理费的计算可以依据护理人员有无收入而区别对待: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人工资(元/天)x护理期限(天)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护理标准(元/天)x护理期限(天)
04
交通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在就医或者转院治疗过程中,因需乘坐交通工具而实际发生的费用。
计算标准:交通费赔偿金额=就医、转院实际发生的交通费用(一般应以公共电(汽)车、火车的硬座、轮船三等以下舱位等的收费标准计算。但伤情危急,交通不便或当地无上述车(船)的除外)/在工伤事故中,交通费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05
住宿费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有必要到外地进行治疗时,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而需要居住在旅馆或者招待所等地所支出的费用。
计算标准: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以住宿费的收据为凭。
06
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x住院天数
07
营养费
受害人在诊疗期间,为了及时恢复健康,在医生的指导和要求下,为购买营养物品所支出的费用。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标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08
残疾赔偿金
受害人身体残疾或者丧失劳动能力而导致其收入减少或者生活来源丧失,在此种情况下给予受害人一定数额的财产损害性质的赔偿。
计算标准: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残疾者的误工费与残疾赔偿金不得重复计算。
09
残疾辅助器具费
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的器具的,应当根据治疗医院或法医意见,结合使用者的年龄、我国人口的平均寿命、器具使用年限等因素确定。
计算标准:残疾辅助器具费=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
10
丧葬费
受害人因人身伤害失去生命,受害人的亲属为了处理其丧葬后事而支出的必要费用。
计算公式: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x6个月
11
被抚(扶)养人生活费
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以前实际扶养、赡养、抚养而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人。
依法应当由受害人抚养的人,在受害人死亡或丧失劳动能力前不需要其实际抚养,而在受害人受害后至人民法院裁决前丧失了生活来源,其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生活费的,应予支持。
受害人至人民法院裁决前出生的子女有权要求侵害人支付必要的生活费。
受害人是唯一抚养人的,侵害人应承担依靠受害人实际抚养的人的全部必要生活费;如还有其他抚养人,侵害人应承担受害人承担的相应份额。
计算标准:
(1)不满18周岁的人员被扶养人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18-实际年龄)。
(2)18周岁—60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年。
(3)60周岁—75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20-(实际年龄-60)]年。
(4)75周岁以上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生活费=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5年。
(5)有其他扶养人时,赔偿义务人承担的被扶养人生活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扶养人数。
(6)被扶养人有数人时,赔偿义务承担的年赔偿总额≤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性支出)。
12
死亡赔偿金
受害人因遭受人身伤害失去生命的情形下,由赔偿义务人给予其家属的一定赔偿费用。
计算标准: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3
精神损害抚慰金
在受害人遭受严重的人身伤害、可能深受残疾或者死亡的情形下,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在精神上遭受巨大创伤,并基于此而要求赔偿义务人给予受害人及其近亲属一定数额的赔偿。
计算标准: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酌情判决。
青岛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如何计算1.死亡赔偿金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的性质的确定
《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死亡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 法律规定中的死亡赔偿制度。按照这一新的立场,死亡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死亡赔偿金的具体计算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具体计算公式为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
(1)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 20年;
(2)死亡赔偿金(60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入X(20年—增加岁数);
(3)死亡赔偿金(75周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农村居民纯收人X5年。
青岛农村户口,车祸死亡,应得多少赔偿1、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工资标准计算。
2、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3、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具体数额根据死者的户口(注意虽然死者是农村户口,但是长期在城市居住、工作生活的,也可以按照居民标准计算相关费用),当地统计数据,被抚养人的人数、年龄,当地生活水平等综合计算,计算出的总数在对方车辆交强险限额内的由保险公司全额赔偿,超过的部分按照事故责任比例赔偿。
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16岁男生意外殒命!青岛同方药业赔29万余元就读于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16岁学生于某某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到同方药业323店购买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了一盒咳特灵胶囊和五盒标识为云南植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秋水仙碱片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后因急性秋水仙碱中毒入院治疗,于2019年2月16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案涉秋水仙碱片为处方药,同方药业323店在向于某某出售该药品时无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一审法院判决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赔偿共计292753.02元,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不服上诉,近期,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急性秋水仙碱中毒 16岁男生意外殒命
未满17岁的于某某生前就读于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2019年2月13日,于某某到同方药业323店购买一盒咳特灵胶囊和五盒标识为云南植物有限公司生产的秋水仙碱片。 2019年2月13日20点左右,于某某给其母亲打电话说因腿疼吃了秋水仙碱片后上吐下泻身体不舒服,后于母将其送至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因未见好转,于2019年2月15日转到山东大学齐鲁医院(青岛)重症医学科进行救治,该院入院记录载明2020年青岛死亡赔偿金 :主诉:误服秋水仙碱约60片2天,入院诊断为:1.急性秋水仙碱中毒,2.多器官功能障碍综合征、急性肝衰竭、急性肾损伤、弥散性血管内凝血,3.休克,4.代谢性酸中毒合并呼吸性碱中毒,5.高乳酸血症。住院治疗一天后又转到青岛市即墨区人民医院继续治疗,于2019年2月16日因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于某某的父母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同方药业323店连带赔偿于永勋、于桂欣死亡赔偿金943520元、丧葬费31523.4元,精神抚慰金100000元,交通费2000元,以上共计1077043.4元,于永勋、于桂欣实际主张753930.38元(按照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同方药业323店连带承担70%责任)
过错划分:青岛同方药业承担30%责任
秋水仙碱片为处方药,同方药业323店在向于某某出售该药品时无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2019年3月15日,青岛市即墨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青即)食药监药罚〔2019〕3001号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同方药业323店于2019年2月13日在销售案涉处方药“秋水仙碱片”时,提供不出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未凭处方销售处方药的行为给予罚款1000元的行政处罚。
案涉秋水仙碱片外包装及使用说明书记载的用法用量为口服,急性期成人常用量为1-2小时服1-2片,预防期一日1-2片,直至关节症状缓解,或出现腹泻或呕吐。达到治疗量一般为6-10片,24小时内不宜超过12片,停服72小时后一日量为1-3片,分次服用共七天,预防为一日1-2片,分次服用,但疗程酌定,如出现不良反应随时停药。规格为0.5mg,包装20片/板×一板/盒。
据即墨区人民医院的入院记录记载,于某某入院时告诉医生,自己误服秋水仙碱约60片2天。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认为,于某某是故意超剂量服药而不是误服或盲目服用,于某某故意超剂量服用秋水仙碱片而导致死亡,同方药业323店的违规行为与于某某的死亡之间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的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被侵权人死亡的,其近亲属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同方药业323店在无医师或执业医师处方的情况下,将案涉的处方药秋水仙碱片销售给于某某,违反了法律相关规定,存在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故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于某某作为山东省莱阳卫生学校护理专业的学生,盲目一次性服用秋水仙碱片60片,其对一次性大剂量服药产生的后果应知情,其自身亦存在较大过错。综合分析纠纷的经过及诊疗过程,法院酌定由于某某承担70%责任,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承担30%责任。
一审判决青岛同方药业赔偿29万余元
按照2018年度青岛市职工年平均工资以及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于某某父母主张的丧葬费31523.4元、死亡赔偿金943520元,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对于于某某父母主张的交通费,结合治疗过程及处理丧葬事宜,酌定为800元。上述损失由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按照30%的责任比例予以赔偿。根据法律规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故对家属主张的精神抚慰金,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一、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赔偿死者家属丧葬费9457.02元(31523.4元×30%);二、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赔偿死亡赔偿金283056元(943520元×30%);三、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赔偿交通费240元(800元×30%);上述一至三项款额共计292753.02元,由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四、驳回于永勋、于桂欣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维持原判
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于某某及原审被告青岛同方药业连锁有限公司第三百二十三连锁店(以下简称同方药业323店)生命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 (2019)鲁0282民初5363号民事判决,向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据法治青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