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生医疗事故例子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7.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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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
典型医疗事故案例及分析!(要求有具体的案例及分,最好是当今的热点医疗纠纷)

脑瘫患儿诉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赔偿案案件简介原告张某之母于2006年10月4日(双胞胎待产)急诊入院医生医疗事故例子 ,凌晨3:45医生告知B超单检查显示胎儿的胎心和胎动并未异常后,被安排在产房待产区。但原告胎膜早破,羊水外流长达6个多小时,被告(医院)未采取任何具体治疗及检查措施。原告于同日上午9:30出生,医生告知,原告重度缺氧,在儿科病房的暖箱中抢救有所改变出院,但于2008年原告查出脑瘫,原告家人于2009年2月将在被告处的病例调出后才知,原告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2009年3月原告将被告上海某医院诉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就此医疗事故承担赔偿责任。 案件解析作为本案原告的代理律师,自接受委托后,我们认真听取当事人的陈述,进行调查取证,就该案件的主要法律事实与证据,从专业知识角度以分析,并做出相应的方案,在该案件中主要争议有:一、是否超过诉讼时效 被告方提出本案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我们认为被告对此法律概念和适用存在理解错误,依据《民法通则》和《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计算,即应从权利人能够行使请求时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8条规定.人身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期间,伤害明显的,从受伤害之日起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侵害引起的,从伤势确诊之日起算。因此本案诉讼时效应从2009年2月在被告处调出病例,确定的病情是由被告造成时开始计算。二、被告是否存在医疗过错被告对原告在出生过程中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一直持否定态度。在审理过程中,我们申请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委托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上海市虹口区医学会鉴定结论为不构医疗事故。面对这样的鉴定结论,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本案要想取得赔偿,这个鉴定结论是关键,律师和原告都不服这样的鉴定结论。我们重新申请鉴定,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接受了申请,并委托上海市医学会就被告对原告的医疗行为是否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其医疗行为与现状有无因果关系及本案病例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被告对原告的诊疗是否存在过错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为:原告与被告的医疗争议构成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第四条,《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本病例构成二级乙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判决结论 原告诉被告上海某医院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杨浦区人民法院认定该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支持了我方原告的所有诉讼请求,判决如下:一、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医疗费人民币5090.40元;二、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伙食补助费人民币280元;三、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住院陪护费人民币1515.50元;四、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护理费人民币201,600元;五、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用具费人民币280元;六、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交通费人民币210元;七、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人民币24,441.48元;八、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残疾生活补助费人民币244,414.80元;九、被告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律师费人民币3500元。 法律依据 一、《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 (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 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医生医疗事故例子 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第一百一十九条 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手术有可能把东西落在病人体内吗?有哪些例子?

在鉴定该病例构成一级甲等医疗事故,证实攀枝花宏实医院行“剖宫取胎术”时遗留纱布,最终引发感染性休克导致死亡之前,网络上存在各种各样的说法。比如有人分析是患者自行吞入的(我也曾经有这样的怀疑),参加讨论的医生作出的一些推测看法,都是从病情出发来分析的,对病人和对医院都无恶意。最后我们都以官方结果为准,愿逝者安息。

作为腹部外科医生,我从专科的角度分析一下手术将纱布留在肚子里的原因及后果。

一、原因分析:手术中将纱布留在肚子里,分为两种情况:

(一) 医生故意放的。

这种情况最大的特征就是,医生心里清楚有纱布留在病人体内,且会将此情况告知患者家属。

留纱布在体内,是医生有意为之,其目的是为医生医疗事故例子 了止血、为了挽救生命,往往都是各种原因导致的大出血时临时采取的紧急办法。或者是在紧急缝合止血过程中,将纱布不慎缝在组织上,术后有安全可行的取出方法。

最好的例子,就是“纱布门”事件。结果好心做事却被无知讹钱。

腹部严重外伤手术中的有一个“损伤控制”原则,在一些大出血的情况下,可以先用纱布压迫止血,甚至肚皮不关直接回病房,待生命体征平稳后再做第二次手术。不能盲目的要求去把手术做完,而不顾手术时间和出血量。

(二) 医务人员疏忽。

这是不可原谅的!这就是医疗事故!

哪位医生若发生这样的事故,将是医生医疗事故例子 他职业生涯的耻辱。当然,手术清点的护士也有责任,整个医院也将因此被耻笑。

受到伤害最大的还是病人!随着临床各种制度的完善、各级医院的制度越来越规范化,发生纱布不慎留在体内的事件也越来越少。但是一旦发生、不可原谅!

二、手术中将纱布留在肚子里,将会有哪些后果:

5枪医生根据自己的临床经验,分析可能出现的几种结局,不全之处请其他专业人士补充

(一) 治疗所需,一般结局会较好。

如手术中压迫填塞止血所留下的纱布,后期将纱布逐渐取出、或再次手术后痊愈,病情危重者可能因各种原因(严重感染、多器官衰竭)而预后差。

(二) 患者无任何不适。

患者终身发现不了肚子内遗留的纱布,或偶然发现后取出。比如妇科手术,为无菌手术,纱布为无菌纱布。纱布遗留后,患者对腹腔内异物的排斥反应轻。临床中有实例证实过的。

(三) 纱布从伤口排出来。

伤口不愈合状态时,异物可从伤口排出,前提是伤口足够大,足以让纱布排出,或者让医生发现伤口内有纱布后取出。

(四) 长期慢性腹痛、肠梗阻、癌变

纱布在体内的慢性炎症反应,被网膜组织包裹,刺激腹腔出现慢性疼痛。目前临床使用的纱布,都是在X射线下显影的,意思就是拍X光片子或CT时就可以明确的发现。但是以前用的纱布是不显影的,不清楚现在还有没有医院用老式的纱布。

如果患者出现慢性疼痛后,及时发现腹腔内残留纱布,及时取出的话,是没有什么严重后果的。如果没有及时发现,可能会长期的疼痛,导致肠管粘连、肠梗阻。长期的慢性炎性刺激,也是促进癌变的因素(日本名古屋大学医学部附属医院发表声明,承认为一位妇女做手术时将纱布遗落在病人体内,医院表示,纱布导致了病人长期腹痛便秘的症状,演化为肿瘤才不得不再次进行手术)。

(五) 感染、脓肿、腹膜炎

任何手术都有感染的风险,如果腹腔镜内纱布遗留合并感染。及时发现纱布遗留及时取出是最佳方法。反之后果会非常严重,细菌在纱布上肆意生长,导致腹腔镜脓肿等。感染控制住的话,炎症能局限还好,控制不住会出现严重的腹膜炎、感染性休克等。危及生命!

(六) 肠瘘(阴道瘘)、钻入肠腔(阴道)

这种情况是有可能的。比如腹膜炎的刺激、腹腔组织水肿、甚至肠液腐蚀作用导致胃肠道穿孔、破裂,或阴道壁穿孔破裂。破裂后遗留纱布可能沿破孔钻出。

破裂后可能存在两种结局:纱布及腹腔积液排出体外、肠瘘愈合,病情好转;纱布堵在肠管、肠瘘加重,病情更加危重。

(七)最后一段话是写给非医学专业人士看的:纱布遗留肚子在现在的正规的医院来说几乎不可能。首先因为纱布并不小,其次纱布属于手术的工具,在手术前手术中手术后医生和护士都要进行数量的查对,数量查清楚了才会结束手术。在手术结束后也会把当天所有的手术工具摆放盘点清楚,如果找不到也会通过摄像头录像来查清楚,因此在目前的手术环境来说,纱布遗留在体内都可能是非常小的。大家可以不用过于担忧这个问题。

医疗事故案例分析

【简要案情】

原告张某,男,35岁,因上排四颗牙齿间隙较大一直有修复之心,2007年4月28日被某医院(被告)广告所吸引,来院咨询。被告接诊医生对患者极力鼓吹所谓的手术效果,并怂恿患者上下排一起做,在其一再劝说下,患者同意当天就接受手术,但手术范围仅为上排四颗。令人气愤的是被告医生术中未经患者同意,擅自扩大手术范围,将患者上下两排一共15颗牙齿全都做了打磨,并且全部打磨过度,造成患者当时5颗牙齿漏髓,其中3颗术中做了根管(有一颗根管手术还超填)。麻醉过后,患者痛苦不堪,之后几个月,15颗牙齿相继出现牙髓反应和漏髓,期间患者饱受折磨,数次在省、市口腔医院就诊,目前15颗牙齿全都做了根管,成为死髓牙,今后不得不依靠牙冠维持正常牙齿功能。2007年9月,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赔偿医疗费、继续治疗费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诉辩意见】

患方认为医生医疗事故例子 :医方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且手术操作严重不当,应当构成医疗事故,并应承担全部责任。

医方认为:医生医疗事故例子 我院对患者诊疗行为符合常规,不存在医疗过错,不构成医疗事故。

【鉴定结论】

受法院委托,医学会于2008年2月25日出具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结论为四级医疗事故,医方承担主要责任。

鉴定书分析意见为:

根据临床资料及现场调查分析,患者口腔病情较复杂,医方所提供的模型反映除前牙有间隙外还存在深覆牙合,咬合紧。

医方存在以下医疗过失行为:

1、病历书写不规范;

2、考虑欠周详,设计方案不当,匆忙进行治疗导致牙髓炎、牙齿疼痛;

3、根据病历记载情况,关闭间隙只需磨12颗牙,多磨了3颗牙;

4、违反操作常规,该病例应当先进行根管治疗。

对患者的医疗护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咬合功能,恢复外形。

双方未申请重新鉴定。

【医事法律分析】

一、医方术后补写门诊病历不具有合法性

二、被告严重侵犯患者知情同意权

三、被告手术操作严重不当

四、关于损害后果

本案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根据《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四级医疗事故没有伤残等级,但患者又明确存在牙齿功能的缺失,如何解决这一矛盾,鉴定专家给出了医学建议:烤瓷牙冠修复以重建功能和恢复外形,所以这一建议是对四级医疗事故的补充,因此,牙冠的费用应当纳入损害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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