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 我们先来看最高人民法院解释中的雇主责任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责任 ,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上述条款中提到雇员在工作中遭受的人身损害,从法律意义上来说,雇主是有赔偿责任的。言外之意就是, 员工没有从工伤保险中获得的赔偿,如果员工提起诉讼,根据相应判决,雇主将面临部分或全部赔偿责任。
简单说,雇员在工作期间面临的人身损害方面的风险也就是雇主可能需要面对的风险责任。
雇员都有哪些风险呢?下面从工伤与非工伤两部分来看。
工伤雇主责任 :
1、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因工作原因受到意外伤害或突发疾病死亡雇主责任 ;
2、罹患职业病;
3、因公外出期间受到意外伤害;
4、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
非工伤:
1、工作以外时间受到意外伤害或因疾病死亡;
2、罹患普通疾病(非职业病);
3、父母、配偶、子女发生意外或疾病。
那么雇主如何避免以上这些风险呢?
那就是雇主责任险。
雇主责任险是一种商业保险,它能为企业主提供雇主责任 了哪些保障?
雇主责任险,是指被保险人(雇主)所雇佣的员工,在受雇过程中,从事与保险单所载明的与被保险人业务相关的工作而遭受意外,或患与业务相关的国家规定的职业性疾病,所致伤、残或死亡,被保险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及劳动合同应承担的医药费用及经济赔偿责任,包括应支出的诉讼费用,由保险人在规定的赔偿限额内负责赔偿的一种保险。
1.除了提供工伤补充责任。
2.24小时意外伤害赔偿项目的扩展(可以替代团体意外险的部分);
3.快速转嫁雇主对受伤员工的赔偿责任,加速处理,减少沟通成本,维护企业的稳健经营,规避赔偿金额的不确定性,转化为小额但稳定的保费支出;
4.区别于团体意外险,雇主责任险属于财产险范畴,企业为自己办理的雇主责任险,以本企业作为被保险人,其支付的雇主责任险费用是与生产经营相关的费用,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参加财产保险,按照规定缴纳的保险费,准予扣除。因此,企业为自己购买的雇主责任险,准予税前扣除。
团体意外险的被保险人是雇员,并非雇主,如果遇到懂法律、且执意要追究雇主责任的员工,企业主和老板所需要承担的责任是无法推卸的。
团意险是给员工提供福利,不可作为转嫁经营风险的方式,并且,团意险对于伤残等级,一般以保险公司报备的伤残等级表为准,等级和给付比例一般会比工伤保险、雇主责任险的低。工伤保险转移了企业的部分赔偿责任,但是保障责任和保障限额无法满足企业风险控制的需求,比如误工费、律师费、工伤赔偿之外的赔偿。
工伤保险相当于“交强险”,但不够,团体意外险是企业给员工的福利,而雇主责任险才是企业主自个的保护伞,是工伤保险的有力补充。
当老板的你,赶紧为白自己树立起保障的力量,才能安心的投入生产创造之中。
雇主的责任法律分析雇主责任 :雇主责任是指雇主所承担雇主责任 的对雇员的责任雇主责任 ,包括雇主自身的故意行为、过失行为、无过失行为所致的雇员人身伤害赔偿责任。构成雇主责任的前提条件是雇主与雇员之间有着直接的雇佣关系,即只有雇主才有解雇该雇员的权利,雇员有听从雇主的管理从事业务工作的义务,这种权利义务关系均通过书面形式的雇佣或劳动合同来进行规范。下列情况通常被视为雇主的过失或疏忽: (1)雇主提供危险的工作地点、机器工具或工作程序。 (2)雇主提供的是不称职的管理人员。 (3)雇主本人直接的疏忽或过失行为,如对有害工种未提供相应的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等。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事故发生后,按照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当向保险人提供其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保险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认为有关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应当及时一次性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补充提供。
雇主应当承担什么法律责任雇主的责任包括三个方面:1、雇工在执行职务中所受到损害雇主责任 ,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雇主责任 ;2、雇工在执行职务中致第三人损害雇主责任 ,雇主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3、雇工在执行雇佣活动中,第三人致雇工损害,雇主应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四十五条规定:
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合伙组织雇佣的人员在进行雇佣合同规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雇主责任 他人损害的,其雇主是当事人。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九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雇员追偿。
前款所称“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雇主责任 他劳务活动。雇员的行为超出授权范围,但其表现形式是履行职务或者与履行职务有内在联系的,应当认定为“从事雇佣活动”。
《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一条规定: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佣关系以外的第三人造成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可以请求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也可以请求雇主承担赔偿责任。雇主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扩展资料
雇主责任的法律特征表现为:
1、人身关系的从属性。即致害行为人与责任人之间存在着雇佣关系,雇员从事雇佣活动,其意志和行为受雇主的约束和支配。
2、义务主体的分离性。一般侵权责任的侵害人与责任人为同一主体,但雇主责任的责任人并非侵害人。责任人和侵害人相分离,只是基于他们之间存在着特的法律关系,才由雇主对外承担责任。
3、经济利益的关联性。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时所实施的行为,直接为雇主创造经济利益以及其他利益,雇主是这种利益的享有者。雇员虽然按约定取得了一定的劳动报酬,但这种报酬少于其创造的经济价值。
4、雇主与雇员所致损害之间存在特定的因果关系。损害事实虽是雇员直接造成的,但雇主对雇员选任不当,疏于管理、监督等作为与不作为的行为,是损害事实得以发生的一个主要原因。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