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赔偿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民事赔偿案件 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民事赔偿案件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民事赔偿案件 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民事赔偿案件 他合理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民事诉讼赔偿哪个法院可以管辖?一、民事诉讼赔偿哪个法院可以管辖民事赔偿案件 ? 一般是在被告所在地法院民事赔偿案件 ,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三条 因 合同纠纷 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 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二十四条 因 保险合同 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相关知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国家赔偿法 》及有关法律规定,结合人民法院 国家赔偿 工作实际,现就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的若干法律适用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 (二)超过法律规 定金 额采取罚款措施的; (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 (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 (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 (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 (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 (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 (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 (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 (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 (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 (十)其他违法情形。 第四条违法采取先予执行措施,包括以下情形: (一)违反法律规定的条件和范围先予执行的; (二)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先予执行的; (三)其他违法情形。 第五条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包括以下情形: (一)执行未生效法律文书的; (二)超出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数额和范围执行的; (三)对已经发现的被执行人的财产,故意拖延执行或者不执行,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四)应当恢复执行而不恢复,导致被执行财产流失的; (五)违法执行案外人财产的; (六)违法将案件执行款物执行给其他当事人或者案外人的; (七)违法对 抵押 物、质物或者留置物采取执行措施,致使 抵押权 人、质权人或者 留置权 人的优先受偿权无法实现的; (八)对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财产毁损、灭失的; (九)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执行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 (十)对执行财产应当拍卖而未依法拍卖的,或者应当由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而未依法评估,违法变卖或者以物抵债的; (十一)其他错误情形。 第六条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有殴打、虐待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殴打、虐待等行为,以及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适用国家赔偿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的规定予以赔偿。 第七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和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 (二)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标的物错误的,但人民法院明知该标的物错误仍予以执行的除外; (三)人民法院依法指定的保管人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违法动用、隐匿、毁损、转移或者变卖的; (四)人民法院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不可抗力、 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造成损害后果的; (六)依法不应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因多种原因造成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损害的,应当根据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合理确定 赔偿金 额。 第九条受害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也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或者扩大所起的作用等因素,依法减轻国家赔偿责任。 第十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损失,已经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获得赔偿、补偿的,对该部分损失,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六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人身权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的规定计算赔偿金。致人 精神损害 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在 侵权行为 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还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第十二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具有本解释第二条至第五条规定情形,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财产权并造成损害的,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财产不能恢复原状或者灭失的,应当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市场价格无法确定或者该价格不足以弥补受害人所受损失的,可以采用其他合理方式计算损失。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且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产已经依照法定程序拍卖或者变卖的,应当给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价款。 人民法院违法拍卖,或者变卖价款明显低于财产价值的,应当依照本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支付相应的赔偿金。 第十四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六项规定的停产停业期间必要的经常性费用开支,是指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为维系停产停业期间运营所需的基本开支,包括留守职工 工资 、必须缴纳的税费、水电费、房屋场地租金、设备租金、设备折旧费等必要的经常性费用。 第十五条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规定的银行同期存款利息,以作出生效赔偿决定时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一年期人民币整存整取定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不计算复利。 应当返还的财产属于金融机构合法存款的,对存款合同存续期间的利息按照合同约定利率计算。 应当返还的财产系现金的,比照本条第一款规定支付利息。 第十六条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规定返还的财产系国家批准的金融机构贷款的,除贷款本金外,还应当支付该贷款借贷状态下的贷款利息。 第十七条用益物权人、 担保物权 人、承租人或者其他合法占有使用财产的人,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案件 立案 工作的规定》予以审查立案。 第十八条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系因上一级人民法院复议改变原裁决所致的,由该上一级人民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申请赔偿的,应当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提出,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人民法院已依法撤销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 (二)人民法院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三)经诉讼程序依法确认不属于被保全人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 (四)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已确认相关行为违法,且无法在相关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中予以补救的; (五)赔偿请求人有 证据 证明其请求与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无关的; (六)其他情形。 赔偿请求人依据前款规定,在民事、行政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赔偿的,该诉讼程序或者执行程序期间不计入赔偿请求时效。 第二十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应期间不计入 审理期限 : (一)需要向赔偿义务机关、有关人民法院或者其他国家机关调取案卷或者其他材料的; (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委托鉴定、评估的。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司法赔偿案件,应当对人民法院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赔偿请求人主张的损害事实是否存在,以及该职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等事项一并予以审查。 其实对于任何的诉讼来说一般都是要求在首先再被告所在的法院开启所有的程序的,这除民事赔偿案件 了是让法院能够更方便地收集资料也是为了让原告能够明确被告的责任并且能够最快得到赔偿。
起诉民事赔偿 需要什么资料1、起诉状一份并按被告民事赔偿案件 的人数提供副本。起诉状正本和副本均必须提供原件民事赔偿案件 ,原告为个人的必须亲笔在"具状人"一栏中签名,原告为单位的,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单位公章。2、主要证据材料,并按被告的人数提供副本(复印件)。包括下列证据:(1) 证明原告诉权的证据;(2) 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起诉的民事法律关系的证据;(3) 证明原告所诉事实、理由存在的证据;(4) 其民事赔偿案件 他可支持原告诉讼请求的证据。3、原、被告的身份证明:(1)原告为个人的,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必要时提供原告的户籍证明;被告为个人的,提供其户籍证明或暂住证明;(2)原告为单位的,提供其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被告为单位的,提供其工商登记证明。4、如委托他人诉讼,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并同时提供原件供查验。5、如委托律师诉讼的,则另须提交授权明确的授权委托书及律师事务所接收委托的证明、函件和律师证复印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诉讼过程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先予执行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赔偿。
第二条 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对没有实施妨害诉讼行为的人采取罚款或者拘留措施的;(二)超过法律规定金额采取罚款措施的;(三)超过法律规定期限采取拘留措施的;(四)对同一妨害诉讼的行为重复采取罚款、拘留措施的;(五)其他违法情形。
第三条 违法采取保全措施,包括以下情形:(一)依法不应当采取保全措施而采取的;(二)依法不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解除,或者依法应当解除保全措施而不解除的;(三)明显超出诉讼请求的范围采取保全措施的,但保全财产为不可分割物且被保全人无其他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担保债权实现的除外;(四)在给付特定物之诉中,对与案件无关的财物采取保全措施的;(五)违法保全案外人财产的;(六)对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被保全财产毁损、灭失的;(七)对季节性商品或者鲜活、易腐烂变质以及其他不宜长期保存的物品采取保全措施,未及时处理或者违法处理,造成物品毁损或者严重贬值的;(八)对不动产或者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特定动产采取保全措施,未依法通知有关登记机构不予办理该保全财产的变更登记,造成该保全财产所有权被转移的;(九)违法采取行为保全措施的;(十)其他违法情形。
民事诉讼,我作为被告胜诉之后可以索赔吗?民事诉讼民事赔偿案件 ,作为被告胜诉之后可以索赔民事赔偿案件 ,胜诉后可以向原告提起索赔,但赔偿只限于被告由于几次出庭参与诉讼而引起的误工费、交通费、律师代理费等。索赔的前提条件必须是原告引起的不当诉讼。在当法院审理时也可以提出反诉,请求法院判决对方赔偿损失。
法律分析
反诉是被告对原告起诉的一种反请求,目的是抵销、动摇或吞并原告的请求,在实践中较为常见。被告反诉必须符合以下几个条件,(一)反诉只能由被告向原告提起,其民事赔偿案件 他诉讼参与人之间不发生反诉的关系。(二)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起,否则就可能是起诉而不是反诉。(三)反诉必须在法院受理本诉后至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之前或之后都不是反诉。(四)反诉的请求和事实理由与本诉具有牵连性,存在着法律上的联系,否则就要另行起诉,也不能合并审理。
民事赔偿案件一审如果判决原告胜诉的,双方在上诉期内,即宣判后十五天均未上诉的,一审判决书才会发生法律效力,如果任意一方上诉的,则一审判决书不生效,案件的结果由二审判决书决定。如果一审判决书生效民事赔偿案件 了,有可能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被告自动按判决书判决的内容履行,也就是将赔偿金付给原告。二是原告拒绝按判决书支付赔偿金的,原告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一条 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四十条 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
民事赔偿都有哪些?民事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主要参照《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及《精神损害赔偿解释》来确定。
一、因人身伤害引起的损害赔偿
1、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2、确认人身损害事实后民事赔偿案件 ,确认造成人身损害的相应的责任民事赔偿案件 ,根据责任大小来承担相应的责任。
3、人身伤害赔偿需要对伤残等级进行鉴定民事赔偿案件 ,根据鉴定的结果确认具体的赔偿数额。伤残等级鉴定是由专门的鉴定机构鉴定民事赔偿案件 ;
4、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5、据当地的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以及受害人的年龄、户籍来确认各项赔偿责任;
6、人身损害赔偿,可以聘请律师,律师费用也由将来的加害方承担。
二、精神损害赔偿
(一)《精神损害赔偿解释》第一条:自然人因下列人格权利遭受非法侵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
2、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
3、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
(二)精神损失并没有特别的标准,主要是看加害人的侵权行为你造成精神痛苦的程度或使其精神利益受到损害的程度,不过你的伤害成度如果达到伤残的话,一般都能得到精神损害抚恤金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规定,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1、侵权人的过错程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侵害的手段、场合、行为方式等具体情节;
3、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4、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5、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6、受诉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