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交通事故行政起诉状
原告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某某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男,汉族,1975年3月生,某某县人,身份证号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1111111111,个体货车司机,住安乡县安凝乡保凝湖村某某号。
委托代理人:雷志锋,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地址:某某大道某某6号,联系电话:1234568921。
被告:某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法定代表人:某某,大队长。
诉讼请求:
一、确认被告从3月7日起扣留车号为湘J80858的琴岛牌货车(油箱内满箱汽油),及行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二、确认被告扣留证号为:430721XXXXXXXXX,持证人为陈某,准驾车型为A2的机动车驾驶证违法,并判令返还;
三、判令被告赔偿违法扣押营运车辆期间的财产损失(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直接损失计算标准为1000元(每天)直到返还扣押车辆之日止;间接损失按实际发生计算。
四、承担本案诉讼费。
事实及理由
2011年3月2日,原告接到被告通知,要求到被告单位接受一起交通事故调查。次日,被告对原告出具编号为300013442的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一份,扣留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了原告牌号为湘J80858重型货车一辆,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各一份。3月3日,安乡县公安局根据被告移送的材料,又对原告作出了安公(交)决字(2011)第90号行政拘留处罚决定(3月14日拘留期满原告才得以释放)。4月26日,原告又收到被告作出的一份,没有文号的继续扣留车辆的通知书一份。5月11日,被告作出安公(交)字第(2011)03022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原告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先不论事故责任划分是否有失公允,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57条之规定,自被告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即3月7日,被告继续扣押原告牌号为湘J80858营运货车及驾驶证照便已违法。
一、继续扣车没有法律依据。
从3月3日被告扣押原告车辆,至3月7日止,被告为检验、鉴定而扣押车辆及驾驶证照的目的全部已完成,无论是根据上位法《道交法》第72条第2款的规定,还是根据指导具体办案的公安部行政规章《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4条之规定,被告都应当立即发还扣押的车辆及证照。被告不仅不依法发还,而且在所有事故调查工作都已全部完成的4月26日,又给原告出示一份没有文号,既不像处罚决定书,也不像行政暂扣凭证的一份通知,并声称由于原告没有就事故提供有效担保,根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规定,继续扣押车辆。
被告为继续非法扣押车辆而找出的根据:《湖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第35条的确进一步明确了在符合一些条件时,可以继续扣车的情况。首先,范围应当仅限于在鉴定、检查期间,因为,不可能突破上位法《道交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具体指导交通事故处理的公安部规章;其次,即使确有必要扣车的,也已向车辆所有者提出提供担保的要求,并且不能获得满足为前提,而被告根本就没有向原告提出提供担保的要求,况且,原告车辆不仅已购买交强险,而且购买了充足的商业险,并且早已向被告提供,根本就无扣留车辆的任何必要。
二、认定事实不清。
本案的客观事实:二0一一年二月二十六日下午16时许。常德市美联通信网路维护公司,在既未取得交通安全主管部门和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擅自在省道黄安公路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实施横跨公路的架线作业,在施工现场也没有设置任何提示过往车辆注意的交通警示标志,当原告驾驶的湘J80858货车由北向南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行驶至此地时,既未超高也未超宽的货车车厢顶部与线缆发生刮擦,发生了一起架线人员肖武汉被缆线绊倒受伤的事故。
上述事实,被被告“片面”予以肢解,见安公交认字2011第03022号事故认定书所认定的事实:
“2011年2月26日12时许,陈某驾驶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载货从澧县出发驶往安乡县大鲸港镇,16时10分,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时,由于陈某驾车时疏忽大意,驾驶注意力不集中,没有发现湖南美联通信网路维护有限公司正在施工、横跨公路的架空光缆及防缆工人,致使其所驾湘J80858重型厢式货车顶部挂到横跨公路的架空光缆,光缆在拉动过程中将放缆工人肖某绊倒,造成肖某受伤、光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驶离现场。”
上述所谓事实,聊聊数语,却大有玄机。
首先,“巧妙”的将事故发生地点“含混”的表述为:“当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安乡县安障乡福昌桥村2组路段”,而不是像以往作出事故认定文书的事故地点一定是某某省道某某公里路段。很明显:被告清楚事发地点是汽车在公路上正常行驶,还是汽车“借道”通过其它地方比如厂区,归责有明显不同;
其次,“巧妙”隐去了美联通信在占用省道没有经过公路主管部门许可和交通安全主管部门许可,属于违法施工的事实——被告显然清楚:违法施工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由于报告主管部门并获得许可,从而也失去了相关职能部门及时采取防范事故发生的措施。
再次,被告对案件事实的发现,是有选择性的。对于美联通信占道施工时现场并未设置任何的警示标志的事实“看不见”,——被告清楚:没有警示视觉标志,驾驶员如何能发现?但如果一定要原告承担责任,所以一定要原告具有过错,所以在接下来,被告又 “看见了”:“陈强宏驾车时疏忽大意,驾驶注意力不集中”的“现场”。
经过被告对客观事实“肢解”后,认定的事实与客观事实已完全颠倒,理由如下:
首先;在原告驾驶的货车在没有超宽、超高的情况下,之所以能发生光缆与车厢刮擦的结果,一定是因为光缆的高度侵占了道路的空间——不管是光缆突然下垂,还是一直占用着道路空间,能够与固定高度不变的车厢发生刮擦,不需要专业的交通事故处理的知识,仅凭基本的生活常识就能判断——这一定是光缆,而不是汽车车厢的原因。
其次;案外人美联通信违法占道施工——既未获得施工许可,占用道路施工现场又未设置任何提示标志的情况下,原告做为一名汽车驾驶员,必要的谨慎义务仅仅限于道路的路面以及目光所及平视高度一定范围内的路况,在现场没有任何高度警示提示的情况下,叫他如何能“发现”,突然出现在道路上方的那条细细的光缆线。请恕直言:被告对原告的不是对汽车驾驶员,而是对飞行器驾驶员的要求。
再次;事故发生的现场,是受《公路法》调整的省级公路上,而不是道路之外的某通信公司的厂区之内,所有驾驶员之所以敢于在公路上放心的驾驶车辆,是因为公民对国家法律对公路通行条件调整的合理信赖。而原告合理信赖法律,何错之有!
综上,被告既对交通事故案件的事实认定不清,扣押被告车辆及证照又没有法律根据,依法应予撤销,并应承担因具体行政行为违法而给原告造成的各项损失。恳请人司法监督被告的执法行为,并依法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盼!
此致
某某县人民法院
(此页签名页无正文)
具状人:某某
某某年五月三十日
行政诉讼起诉书要怎么写行政起诉状 原告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包括姓名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性别,出生年月日,藉贯,职业,住址等)被告:××(需为明确的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请求事项:(列明起诉的主要请求,如请求法院撤销某某单位作出的行政决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等);事实与理由:(写明案件经过及其起诉的原因与理由)此致××人民法院起诉人:证据××份(列明证据清单)
行政诉讼起诉状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一)
原告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超变态,男, 2001 年 1 月 1 日 出生,现住XXXXXXXXXXXXXXXXX
电话: *****
被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地址:北京市西城区三里河东路 8 号( 100820 )
负责人:许瑞表 职务:主任
诉讼请求
1、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455 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
事实和理由
原告于 2005 年 9 月 8 日 向商标局递交了文字商标注册申请“YOUZHENG”(申请号455067、类别 36 ),请求核准注册的服务项目为:保险经纪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资本投资;金融贷款;银行;金融服务;储蓄银行;担保;信托;典当;经纪。 2008 年 12 月 4 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对原告作出了文号为 ZC4884467BH1 的商标驳回决定。原告不服商标局作出的驳回决定,根据《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向国家工商行政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被告于 2009 年 8 月 31 日 作出了商评字( 2009 )第 22694 号关于第 455067 号“YOUZHE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原告认为被告没有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商标评审规则》、《商标审查标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商标注册、管理和评审工作守则》、《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相关条款或规定的要求进行评审;程序不合法、证据不足,导致认定事实错误,并作出了错误的决定,严重损害了原告利益。为保护原告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特提起诉讼。
此 致
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 超变态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二)
上诉人(一审原告):赵宏伟男,汉族,55岁,甘肃省酒泉市人。
酒泉黎明综合楼业主,住址:酒泉市雄关路11号。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酒泉市建设局。
住所:酒泉市新城区世纪大道55号。
法定代表人:张满,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一审第三人):酒泉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
住所:酒泉市北环东路边9号。
法定代表人:段中伟,该站站长。
案由:上诉人因不服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请求和理由如下:
一、撤消酒泉市中级法院(2008)酒行初字第04号《行政判决书》,依法改判;
二、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任由其下属,工程质量监督站违法违规,造成黎明综合楼重大质量事故而长期不对其进行查处,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应由被上诉人,第三人承担不履行法定责任违法违规,承担侵犯上诉人合法权益的侵权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
三、对一审确认做为定案依据的相关证据进行技术鉴定。
理由如下:
(1)一审故意不确认的事实为:上诉人从2002年9月18日(地下室施工期间)发现本工程施工单位和质量监督站有严重违法行为开始投诉,要求查处在黎明综合楼施工过程中存在使用废钢筋行为。直到2008年12月19日《行政判决书》(2008)(酒行初字第04号)下判决前也没收到酒泉市建设局只字片语的书面依法查处的规范性或非规范性的文件。其行政不作为是客观存在的事实。
(2)一审判决确认的唯一一份2003年3月31日函件(指盖有肃州区质监站印章便函)。是一份结论为黎明综合楼框架梁板“大面积裂缝”是“温度裂缝”,目的是掩盖因使用大批量废钢筋造成质量事故的事实。世界上就这栋楼在自然环境中一冻一热,钢筋混凝土框架梁地板就断裂了?一审判决以此为“证据”确认为酒泉市建设局履行了质量监督监管的法定职责,荒唐之极!
(3)一审判决所认定的其它证据,大部分是上诉人要求质量监督站,建设局依法查处追究质量事故责任者的投诉函,参加各方讨论工程加固方案的会议记录。本案中大多认定的证据,并没有任何规范文件显示是由酒泉市建设局对违法违规者依法进行查处或处罚的证据。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非法律效力文字作为定案的依据是于法于理不符。
(4)一审判决极力回避的问题是酒泉市建设局七年时间拒不依法作为的事实,片面地采信被上诉人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辩解作为判决的依据是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规定的。如果案件的事实和证据不清楚应予以调查核实。不能轻信一方自述,更不应该以被上诉人要求作为定案依据。
一审判决把根本不存在的“事实”作为定案的“事实”是不公平的。酒泉市建设局至今也没有对这起建筑工程重大责任事故的违法责任者进行过任何查处或处罚,更没有依法对故意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责任者向司法机关移交案件。一审判决认定建设局履行了“法定职责”是真正与事实不符的判决。
(5)一审立案后,主审法官在法定期限10日后,不给上诉人送达一审被告人答辩状副本,上诉人多次要求一审法院依法向原告交付被告的答辩状副本均被告知被告没有答辩。直至立案后的第三个月开庭之日,上诉人也没有收到被上诉人一审应诉的答辩状副本。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一审被告在法定期限内不提交答辩状应诉,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6条之规定,就应当依法认定其没有证据、依据,违法事实成立。
(6)2008年9月11日11时,一审法庭电话通知上诉人“9月17日上午开庭”,上诉人在当天下午领取开庭传票时,被法庭口头告知“建设局没人出庭,改在9月22日开庭。”
9月22日上午,上诉人按法定要求到法院报道时,又被告知“建设局仍不出庭,改在10月6号-10月9号开庭。”以写纸条的形式代为开庭传票,并特别注明要求上诉人“带立案时所提交给法庭一模一样的‘证据’质证”。限制了上诉人依法举证质证的权利,因此也替被告、第三人成功回避了能证明其违法犯罪的重要证据。(证据)
(7)2008年10月9日开庭审理时,主审法官在庭审中禁止上诉人宣读起诉状,限制上诉人就本事实进行发言辩论,始终与被告、第三人相互配合,草率几十分钟就宣告休庭。(证据)
(8)一审在开庭后长达三个月时间不下判决,主审法官却以约谈打电话的方式协迫上诉人撤诉,并“好言”“告知”黎明综合楼豆腐渣工程只是个“法律事实”的存在,“它没有形成法律证据”。“国家对假药、奶粉、牛奶、松花江水污染的监管部门追究责任是大气候所致,而对建筑工程质量监管部门的违法责任追究还没有法律依据,你最好撤诉,否则什么时候下判不好说。”主审人员全力维护被上诉人的违法行为,作出于法于理向悖的判决,难以令人信服。
(9)一审判决只依据了一条法律、一条解释。判决称: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因工程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施工单位负责赔偿”。但六十四条的主要规定是要对违法的责任者进行处罚、停业、降低资质、吊销资质证书。根据《条例》六十五条、六十六条、六十七条、六十八条、七十六条之规定,都符合该工程实际存在的问题。这些条例都规定应有法定的建设行业主管机关来实施执行。上诉人七年来的诉求也是要求建设局以相关“法规”“条例”规定,对违法责任者作出行政处罚或查处结论。而事实是,建设局至今也没有作出任何查处。一审判决不依据众多相关法规认定酒泉市建设局没有履行法定职责的确凿事实,而是完全依照被上诉人意图要求避重就轻,长篇大论的引用事件过程混淆视听,为被上诉人开脱违法责任,故意作出了极为不公正的一审判决,其深层次的原因是值得人们深思的,所判结论是绝对不能接受的。
(10)一审判决称“经审查查明”,“2002年9月18日质监站发现钢材质量有问题”,“2003年3月19日质监站到现场观察裂缝”,“判定为温度裂缝”,“请专家鉴定,协调会议”。从判决书所列内容,给局外人看来真的是“查到细致清楚”,而实际事实是:质监站承包了黎明综合楼工程全部的建筑材料的质量检测、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质监站“检测合格”的175吨钢材,又被“质监站在施工现场发现钢材质量明显有问题”,“经检验伸长率不合格,经双倍复试合格”。判决书依照被上诉人的授意一笔代过所掩盖掉的事实是:2002年9月18日废钢筋问题暴露时,已经有几十吨废钢筋被混凝土浇铸在该建筑物地下基础地下室,一层大部分的框架梁及楼板里了,由此隐患导致了后期更严重的裂缝发生。印证这些事实的结论都有国家法定专业机构作出的.鉴定佐证。不容置疑的钢筋混凝土铸成的建筑物在那儿作证,可以随时质证、复查、再复查!
一审判决书的一句“经审理查明”是掩盖不了该工程施工过程中所发生的违法犯罪事实的,更掩盖不了质量监督站是该工程质量事故参建责任者的事实!
(11)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拒不承认自己为工程出据了假的“材料检测报告”,又拿不出有权威检测资质的第三方鉴定单位对工程实体材料进行鉴定的鉴定结论。判决书以质监站的“陈述”和其提供的“证据”判定其行为“真实合法”,是对制假犯罪和生产伪劣产品犯罪的放纵。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16条。第18条之规定《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59条之规定,酒泉市质监站在黎明综合楼工程施工过程中实施了多项违法违规活动,必须依法承担法律责任。应该受到相关法律的从严惩处。
一审判决对酒泉市质监站为谋取非法利益,参与生产制造伪劣建筑产品的违法事实认定为“合法”,可见主审法官是没弄清楚相关法律法规还是其他原因才作出这份无公正可言的判决。
(12)一审判决把工程参建各方的技术性讨论的会议记录,质监站为逃避违法责任自己编造的证据,强行认定为建设局查处过施工单位,质监站违法违规事实的行政行为的证据,是与事实和法理不符的,反而为证明建设局根本拒不对该工程的施工单位、质监站的违法事实进行查处确认了证据,请二审法院明查。
(13)经过一审的此件行政诉讼案件中,客观事实和充足的证据证实存在有刑事犯罪,违法违规的事实和证据。一审判决极力回避案件中存在的事实和证据,不依法出具司法建议书,上诉人不能诚服,请二审法院能予重视。
(14)上诉人是劣质工程的受害者,有不能使用的不合格工程的事实存在,有国家权威的法定专业鉴定机构对工程实体现状及实体材质作出的鉴定结论。
根据全国人大关于建筑工程质量管理《释义第六章》54条第2项;60条第1项、第2项;62条第2项等规定向法院提出由不履行法定监管职责的酒泉市建设局,承包本工程使用材料检验、兼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的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赔偿受害者上诉人的经济损失是有法律依据的。一审判决上诉人“要求赔偿于法无据”是不符合客观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的。
(15)根据《宪法》、《国家赔偿法》、《行政诉讼法》、《民法》的相关规定:“由于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权利而受到损失的人,有依照法律规定取得赔偿的权力”,“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造成损害的,有权请求赔偿”。
酒泉市建设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酒泉市工程质量监督站为施工单位出据虚假《材料检验报告》参与造假活动,由此给上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严重侵犯了上诉人的合法权利和合法权益是有“法律事实”和法律根据的,请二审法院核实客观事实给予支持。
综上所述,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不以真正的事实、证据为依据,而完全采用被上诉人的“陈述”作出判决,是违反常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为了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依法追究被上诉人长期不履行法定职责及其第三人的违法侵权赔偿责任,特依《行政诉讼法》第58条之规定,向你院上诉,请求依法公正的审理此案,撤销原判,并改判,责成被上诉人和第三人赔偿给上诉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
此致
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赵宏伟
**年12月28日
行政诉讼起诉状范本 (三)
原告: 缪桂芳 地址: 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 电话:*****
被告: 仪征市人民政府 地址: 江苏省仪征市解放东路48号
法定代表人: 姓名:费高云 职务: 仪征市人民政府市长
电话:****
诉讼请求: 节约土地资源,加强对违法建房进行执法。
事实和理由: 我是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村民缪桂芳,2008年7月28日我曾向李小敏副省长举报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侵占他人土地违规建房。( 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十五年前就离开了仪征市大仪镇河北村小店组,在仪征市区建房并居住工作,他家老宅子占地1500平方,全部盖成房屋出租给外地人做生产作坊,现在又建新房,其中建新房的地块有一部分和我家有争议,需要确权之后才能开工建设 )。江苏省李小敏副省长作了批示,仪征市国土局工作人员下来找我家谈话,并作了表态,农村建房一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建新房之前旧房必须拆除,严格按照仪征农户建新房的标准占地只能165平方,建筑物只能是165平方的70%,涉及到土地争议的问题必须经过确权之后才能施工,我们也将土地确权请求申请交到国土局了。但是奥运会一闭幕后,何俊华弟兄二人依然我行我素,依然违章依仗权势非法占用他人土地违规建房,我去制止,他利用他家人多强行施工还打人。何俊华、何山华弟兄二人说我家有人在市委市政府,法律和领导批示有个屁用,老子房子照建照违章你能把我怎样。 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竟然说何家有权有势,你家不要闹了,闹了也没用。而明福美本人就带头占用新地皮建房,旧房未拆并把旧房卖给外地人。在我们河北村视土地管理法为儿戏,给老百姓中带来极坏的影响。我向仪征国土局反映何俊华、何山华家又违建了,国土局的工作人员同上次领导批示到我家的言行截然不一样,明显坦护何俊华、何山华,国土局知法犯法,严重渎职,对违法行为进行庇护。现依据《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此 致
仪征市人民法院
原告人:_______(盖章)
**年 9 月 28 日
附:1、本诉状副本 2 份。
2、何俊华何山华违法建房图片及老宅图片、
3、河北村支部书记明福美违规建房图片及被私卖的旧房图片。
行政诉讼起诉书格式以下为行政诉讼起诉状的样本,可以参考:
起诉状
原告:×××,男,××岁,×族,××出版社编辑,住北京市××区××街×× 号。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被告:北京市出租汽车管 理局,住所地:北京市××区×××路××号
邮政编码:100044 联系电话:××××× ×××
案由:出租汽车管理局拒不履行法定职责。
诉讼请求:
一、判令被告向 原告公开赔礼道歉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
二、判令被告依法对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拒载伤害原告的恶 劣行为作出处罚。
事实与理由:
原告于19××年5月21日早7∶30分在平乐园小区北口叫 了一辆银建出租汽车公司所属白色“面的”(车号:京B13513),并对司机讲到小区内带点
东西和接一个人。车到住处楼下,我下车准备上楼时,司机说下车需留下押金,我于是掏出
50元钱放在驾驶室右座前的仪表台上。我和我爱人各搬几包放在车上,司机讲带东西要加10
元钱。由于无此项规定收费标准,故予以拒绝。司机讲“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你不给加钱就甭坐”,我说:“不
坐就不坐”,司机又说:“不坐也要给10块钱”,这时我爱人正准备往车下搬书,司机却一
把将放在右仪表盘台上的50元钱装在兜里,并起动车,而我此时手执车门扶手正站在开启着
的车右前门侧的地上和司机讲理,由于耽心车上的钱物被带跑,无证据,于是就将其右仪表
盘台上的服务卡取下,这时车速已很快,将我拖着跑了约60米,然后一个左急转弯,将我及车上的书重重地甩在地渣路上,我的衣服都被搓破,混身是血,经送医院检查全身脸、手、
胸、腿多处挫、裂伤,其中右手的食、拇指间有一宽3厘米,深2-3厘米的口子,造成外伤 ,缝合8针。目前原告右手遗有运动障碍,左面部留有伤疤。
事发之后,被告对其辖下的 北京市银建实业股份有限公司的恶劣行为非但不进行处罚,反而对原告十几次找被告寻求解
决问题采取推诿,拒不接待,甚至说原告妨碍了他们的工作。被告的行为引起了新闻界的极
大关注:《法制日报》于19××年10月6日予以报道,10月7日刊出评论,北京电视台在11月13日的北京新闻中予以报道,并且披露了被告拒绝被采访的事实;《北京青年报》在
11月19日的新闻周刊中亦予以报道,《南方周末》在12月5日也给予披露。
然而,时至事 发后近一年的今日,原告对银建公司仍未作出任何处罚,对原告也未作出任何口头或书面有 关此事的答复。
根据《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的有关内容,被告没有履行其所应负有 的责任,给原告及社会造成了极坏的后果,依据《行政诉讼法》、《民法通则》、《消费者 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公断。
此致
西城区人民法 院
起诉人:×××
××××年×月×日
附:本诉状副本 一份
书证 份
行政诉讼起诉状怎么写选修课老师布置的作业。本人不是法学院学生,对于起诉书的格式不甚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了解。老师给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了一个案例,要求写一个起诉书。案例如下:“我”去烟台黄金顶医院看病,遇到老乡王林。交谈之中得知,王林要看口腔方面的疾病。我就建议他去专业的烟台口腔医院去。不料,我们的谈话被黄金顶医院的保安听到。保安认为我是医托。遂将我扭送到黄金顶派出所。黄金顶派出所的警察不听我解释,就判了我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处罚书上盖章:烟台市芝罘区公安分局。我对出发不服,决定上述。要求写一个起诉书。
行政起诉状原告:“我”,详细个人情况。被告:烟台市公安局芝罘区分局诉讼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被告作出的(文号)行政处罚决定书; 2、诉讼费用由被告负担。事实与理由: 某年月日,看着涉外民事起诉状。我去烟台黄金顶医院看病,遇到老乡王林。交谈之中得知,王林要看口腔方面的疾病。我就建议他去专业的烟台口腔医院去。不料,我们的谈话被黄金顶医院的保安听到。保安认为我是医托。我被送到了黄金顶派出所的警察不听我解释,将我处以拘留十天的行政处罚。 原告认为,被告的具体行政行为没有查清案件事实,也没有依据程序作出处罚,应当予以撤销,特提出行政诉讼,请求依法裁判。此致某某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同学啊,作业要自己完成才是,百度知道不是作业完成器捏
行政诉讼起诉书原告:姓名 出生 性别 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方式被告:村 负责人 联系方式诉讼请求: 1、要求给付福利 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理由: 原告系XX村合法村民,由于娘家有事,常年带其女儿居住于其娘家。现在我们村生产队分发福利,以继母(和其女)不在家中为由,拒不发给我们福利。按法律规定应该发给我们福利。多次找村里协商解决,都未达成一致意见。故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提起诉讼,希望贵院依法判决被给发放福利。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 这是案例 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你自己改改就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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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起诉书是怎样的?行政起诉状 原告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黄××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女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28岁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省××市人,××省××市××医院护士,住××市××区×路×号 被告:××省××市卫生局 法定代表人 :李×职务:局长 诉讼请求: 1、请求法院依法撤销被告(××××)×卫字第×号 行政处罚决定 ; 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原告黄××,于××××年×月×日,给患者张×注射青霉素时,由于自己熟识张×,并由张×自述多次注射青霉素无过敏反应,在没有皮试交通违法行政诉讼起诉书 的情况下为张×注射青霉素,导致张×15分钟后产生输液反应,30分钟后抢救无效死亡。×月×日,××市卫生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 委员会做出鉴定结论,认为原告行为为医疗事故。原告对此无异议。×月×日,被告××市卫生局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 办法》第22条规定,给予原告以下处理决定: (1)给予死者家属经济补偿费8000元; (2)吊销行医资格。原告对此决定不服,认为被告适用法律错误,应适用《医疗事故处理办法》18条之提起规定。特提起诉讼,请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 此致 汉滨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黄×× XX年XX月XX日 附: 1、本诉状副本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