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 应承担的民事责任是赔偿损失。 根据法律规定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侵害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他人 造成人身损害 的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应当 赔偿医疗费 、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 死亡赔偿金 。 侵害他人财产 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机动车驾驶人 发生 交通事故后逃逸 ,该机动车参加强制保险的,由保险人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机动车不明、该机动车未参加强制保险或者抢救费用超过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需要支付被侵权人人身伤亡的抢救、丧葬等费用的,由 道路交通事故 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后,其管理机构有权向 交通事故责任人 追偿。
交通肇事逃逸责任民事责任吗交通肇事逃逸 责任 民事责任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安全法 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 发生交通事故 后当事人逃逸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这里所说"责任"是指民事责任,也就是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我们通常所说的赔偿责任.法律将该责任确定为推定过错责任.由于当事人逃逸导致事故现场遭到破坏,使交管部门对事故责任难以认定,首先推定其有过错,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若其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才可减轻其责任,这方面也加重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了逃逸人的举证责任。 行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规定:造成 交通事故后逃逸 的,由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 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该规定是对 交通事故逃逸 人员行政方面的制裁,其将被吊销驾照且终生不能再取得,且不论其造成的交通事故后果大小。 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 逃逸致人死亡 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逃逸 属情节加重犯,刑法将此规定了较重的量刑.需要提及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法定最高刑是十五年,故意杀人罪法定最高刑是死刑。
肇事逃逸要承担哪些责任肇事逃逸应当承担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的责任肇事逃逸民事责任 ,(一)行政责任,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二)刑事责任,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法律分析
“交通肇事后逃逸”的认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条件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并没有时间和场所的限定,不应仅理解为“逃离事故现场”,对于肇事后未逃离或未能逃离事故现场,而是在将伤者送至医院后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门处理的时候逃跑的,也应视为“交通肇事后逃逸”。而对于“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一)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二)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三)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发生交通肇事逃逸之后,肇事者可能承担三方面的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以及刑事责任。其中的刑事责任,要求是肇事逃逸的具体情节实际构成了刑事犯罪之后,那么才会按照刑法中的量刑标准,依法追究肇事者的刑事责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 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二对行驶中的公共交通工具的驾驶人员使用暴力或者抢控驾驶操纵装置,干扰公共交通工具正常行驶,危及公共安全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前款规定的驾驶人员在行驶的公共交通工具上擅离职守,与他人互殴或者殴打他人,危及公共安全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