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如下:某特材公司发生石蜡原料堆垛起火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造成重大责任事故。该特种材料公司经保险公司索赔2000多万元后,取得代偿权。而后该保险公司起诉并要求致害人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法院根据各种证明资料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最终,法院裁定被告不予赔偿责任,驳回原告某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即保险公司追偿失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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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代位追偿成功率高,但不是百分之一百能成功。
1、在法律规范中只规定了保险人享有被保险人向造成保险事故发生的第三人要求赔偿的权利,但是并没有规定第三人一定需要向保险人支付赔偿金。
2、如果肇事逃逸,而且没有肇事者的相关信息,保险公司也是无法进行代位追偿的。
3、车主没有购买车损险,代位追偿只有买车损险保险公司才会受理,只购买交强险和三者险也不受理。
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2013年3月某材料公司由于石蜡原料堆垛发生火灾,造成重大责任事故。保险公司对该材料公司进行了2000多万元的理赔后,获得代位求偿权。2015年7月保险公司起诉涉案人员华某、王某,要求他们承担500多万元的赔偿责任。
(一)案例问题
1、华某在材料公司负责维修焊接作业,属于个人行为。工程部门与公司的建筑工程已经过期,华某只是工程部门的经营者,引发火灾就不属于职务犯罪了,属于个人犯罪。
2、华某不构成表见代理,因为华某在2008年离开工程部,且工程部在火灾发生前也早已不存在,华某不是主体,华某所带的三名施工工人也是自己召集,并非工程部员工或由工程部召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明确规定,重大责任事故罪的责任主体是单位的直接从事生产人员和直接指挥人员,当事人不属于责任主体,不是本案适格被告。故当事人不承担重大责任事故罪,更不用当事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处理结果
最后,法院作出了被告华某、王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驳回原告保险公司的诉讼请求的判决。
关于保险的违反损失赔偿原则的案例案例1:以按份共有的财产投保如何获赔
2002年5月孙某和王某共同出资购得东风牌卡车一辆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其中孙某出资3万元,王某出资5万元。孙某负责卡车驾驶,王某负责联系业务,所得利润按双方出资比例分配。保险公司业务员赵某得知孙某购车后,多次向其推销车辆保险。在赵某多次劝说下,孙某同意投保车损险和第三者责任险。随后,保险公司向孙某签发保单,列孙某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2002年10月,孙某驾车与他人车辆相撞,卡车全部毁损,孙某当场死亡。事发后,王某自赵某处保险公司追偿不成功的案例 了解孙某曾向保险公司投保,于是与孙某家人一起向保险公司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认为,根据保单,孙某系投保人与被保险人,保险公司只能向孙某赔付。王某非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偿。并且,因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其出资额部分享有保险利益,故保险公司只能赔偿孙某出资额部分赔款。王某与孙某家人均表示不能接受,遂向人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由于孙某负责投保车辆的驾驶及实际运营,因此可以认定孙某对投保车辆具有完全的保险利益,保险公司主张部分赔付不能成立。同时,投保车辆属孙某与王某共有,孙某仅对投保车辆享有部分所有权,因此孙某不能获得全部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分析 :
对于上案争议,我们认为,首先,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保险合同约定的全额赔偿。孙某作为卡车的共有人之一,虽然仅享有该车辆的部分所有权,但其实际保管和经营该车辆,其对该卡车具有保险利益,可以为该车辆订立保险合同。并且,此种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进行投保。故该份保险合同合法、有效,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其次,在程序上,王某不享有原告资格,无权请求保险金。虽然王某享有该车辆部分所有权,但鉴于保单上并没有注明其为被保险人,故王某并不享有保险金的请求权。即从法律程序上,王某不应作为该案的原告起诉。再次,虽然王某不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但并不意味着其不享有保险金的受益权。由于财产保险适用损失补偿原则,即被保险人不能通过保险赔偿而额外获益。而且,孙某投保的行为可以视为其代表王某为车辆办理保险。保险事故发生后,孙某家人不能独享保险公司支付的保险赔款,而应将保险赔款按照孙某和王某的出资比例在孙某的家人和王某之间进行分配。因此,就结果而言,上案法院的判决是公平,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