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法律分析:1、医疗费。实报实销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包括住院期间、康复训练期间、工伤复发期间的医疗费用;2、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食宿费;3、停工留薪期内工资等于职工原来的工资福利待遇;4、十级伤残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7个月本人工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七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八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九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十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十一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十二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1—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速查表
⼀、1级⾄4级⼯伤伤残赔偿标准(注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到四级伤残单位不能和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级伤残为27个⽉的本⼈⼯资,⼆级伤残为25个⽉的本⼈⼯资,三级伤残为23个⽉的本⼈⼯资,四级伤残为21个⽉的本⼈⼯资;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标准为:⼀级伤残为本⼈⼯资的90%,⼆级伤残为本⼈⼯资的85%,三级伤残为本⼈⼯资的80%,四级伤残为本⼈⼯资的75%。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三)⼯伤职⼯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由⽤⼈单位和职⼯个⼈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5级⾄10级⼯伤伤残赔偿标准
1、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的本⼈⼯资,六级伤残为16个⽉的本⼈⼯资;
(⼆)保留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资的60%,并由⽤⼈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当地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职⼯本⼈提出,该职⼯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2、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按伤残等级⽀付⼀次性伤残补助⾦,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的本⼈⼯资,⼋级伤残为11个⽉的本⼈⼯资,九级伤残为9个⽉的本⼈⼯资,⼗级伤残为7个⽉的本⼈⼯资;
(⼆)劳动、聘⽤合同期满终⽌,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聘⽤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由省、⾃治区、直辖市⼈民政府规定。
三、1级⾄10级⼯伤伤残赔偿法律规定是什么
《⼯伤保险条例》第三⼗五条-第三⼗七条
四、全国各省市⼯伤伤残赔偿标准
关于⼀次性伤残就业补助⾦和⼀次性伤残医疗补助⾦赔偿标准,以及其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他待遇规定,由于各省市规定不尽相同,所以归纳下表,以⽅便朋友们查阅:
1、北京市《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
⼯伤职⼯需要暂停⼯作接受⼯伤医疗的,在停⼯留薪期内,原⼯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付。⼯伤职⼯停⼯留薪期⼀般不超过12个⽉,按照《条例》规定有正当理由的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停⼯留薪期具体时限按照本市有关规定执⾏。
第⼆⼗⼆条申请供养亲属抚恤⾦的,应当向⽤⼈单位登记地的区、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供养亲属⾝份证明、经济状况证明、劳动能⼒鉴定结论、因⼯死亡职⼯与供养亲属的关系证明、因⼯死亡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第⼆⼗三条参加⼯伤保险的⽤⼈单位破产、解散的,其⼀级⾄四级伤残职⼯、享受供养亲属抚恤⾦待遇的⼈员、退休的⼯伤⼈员享受的由⼯伤保险基⾦⽀付的⼯伤待遇,由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民政府设⽴的社会保障事务机构
发放。
第⼆⼗四条⼯伤职⼯与⽤⼈单位的劳动关系依法解除或者终⽌的,该⽤⼈单位应当按照《条例》的规定向该⼯伤职⼯⽀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引⽤法条:
《北京市实施〈⼯伤保险条例〉若⼲规定》第⼆⼗⼀条-第⼆⼗四条
2、天津市《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
职⼯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经本⼈提出,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被鉴定为七⾄⼗级伤残的,劳动合同期满或者职⼯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
解除劳动合同或者终⽌劳动关系的职⼯,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
⼀次性⼯伤医疗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2⾄12个⽉:五级伤残为12个⽉,六级伤残为10个⽉,七级伤残为8个⽉,⼋级伤残为6个⽉,九级伤残为4个⽉,⼗级伤残为2个⽉。
⼀次性伤残就业补助⾦的具体标准为本市上年度职⼯⽉平均⼯资的3⾄18个⽉:五级伤残为18个⽉,六级伤残为15个⽉,七级伤残为12个⽉,⼋级伤残为9个⽉,九级伤残为6个⽉,⼗级伤残为3个⽉。
引⽤法条:
《天津市⼯伤保险若⼲规定》第⼆⼗九条
3、上海《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
第三⼗九条(致残⼀⾄四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级⾄四级伤残的,保留劳动关系,退出⼯作岗位,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级伤残的,为27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25个⽉;三级伤残的,为23个⽉;四级伤残的,为21个⽉。
(⼆)从⼯伤保险基⾦按⽉⽀付伤残津贴。⼀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90%;⼆级伤残的,为85%;三级伤残的,为80%;四级伤残的,为75%。
(三)⼯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按⽉领取养⽼⾦⼿续后,停发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保险待遇。基本养⽼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伤保险基⾦补⾜差额。⼯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不符合按⽉领取养⽼⾦条件的,由⼯伤保险基⾦继续⽀付伤残津贴。
(四)参加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伤⼈员到达法定退休年龄,但不符合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条件的,⽤⼈单位和⼯伤⼈员以伤残津贴为基数,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次性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符合条件后,继续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四⼗条(致残五⾄六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五级伤残的,为18个⽉的⼯伤⼈员本⼈⼯资;六级伤残的,为16个⽉。
(⼆)保留与⽤⼈单位劳动关系,由⽤⼈单位安排适当⼯作。难以安排⼯作的,由⽤⼈单位按⽉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的,为⼯伤⼈员本⼈⼯资的70%;六级伤残的,为60%。并由⽤⼈单位和⼯伤⼈员继续按照规定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额低于本市职⼯最低⽉⼯资标准的,由⽤⼈单位补⾜差额。
经⼯伤⼈员本⼈提出,该⼯伤⼈员可以与⽤⼈单位解除或者终⽌劳动关系,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五级伤残的,分别为18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六级伤残的,分别为15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规定的待遇。
第四⼗⼀条(致残七⾄⼗级待遇)
⼯伤⼈员因⼯致残被鉴定为七级⾄⼗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从⼯伤保险基⾦⽀付⼀次性伤残补助⾦。七级伤残的,为13个⽉的⼯伤⼈员本⼈⼯资;⼋级伤残的,为11个⽉;九级伤残的,为9个⽉;⼗级伤残的,为7个⽉。
(⼆)劳动合同期满终⽌,或者⼯伤⼈员本⼈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伤保险基⾦⽀付⼀次性⼯伤医疗补助⾦,由⽤⼈单位⽀付⼀次性伤残就业补助⾦。七级伤残的,分别为12个⽉的上年度全市职⼯⽉平均⼯资;⼋级伤残的,分别为9个⽉;九级伤残的,分别为6个⽉;⼗级伤残的,分别为3个⽉。
经⼯伤⼈员本⼈提出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且解除劳动关系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5年的,不⾜年限每减少1年,⼀次性⼯伤医疗补助⾦和⼀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递减20%,但属于《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因⼯伤⼈员退休或者死亡使劳动关系终⽌的,不享受本条第⼀款第⼆项规定的待遇。
引⽤法条:
《上海市⼯伤保险实施办法》第三⼗九条-第四⼗⼀条
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明细表一、十级伤残是赔偿标准
司法鉴定十级伤残赔偿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
《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侵害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10级伤残赔偿价格表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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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七至十级伤残的赔偿标准
十级伤残在所有伤残等级中属于最轻伤残,十级伤残只是丧失了部分劳动能力,对生活起居有很小的影响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1、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2、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国务院司法行政部门主管全国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管理工作。省级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依照本决定的规定,负责对鉴定人和鉴定机构的登记、名册编制和公告。”
鉴定通常包括:法医鉴定,即对与案件有关的尸体、人身、分泌物、排泄物、胃内物、毛发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法医精神病鉴定,即对人是否患有精神病、有没有刑事责任能力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刑事技术鉴定,即对指纹、脚印、笔迹、弹痕等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会计鉴定,即对账目、表册、单据、发票、支票等书面材料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技术问题鉴定,即对涉及工业、交通、建筑等方面的科学技术进行鉴别和判断的活动等。
司法鉴定中,人身伤害情况的法医临床鉴定和犯罪嫌疑人是否患有精神病的法医精神病鉴定是常见的两种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