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医院出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了医疗事故的解决办法有:1、自行协商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医患双方可以自主自愿地进行协商处理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所达成的协议只要不是受胁迫所签或存在重大误解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其协议是合法有效的;2、行政解决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卫生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对医患纠纷进行调解;3、司法裁决,患者可以直接到法院起诉。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第三十六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后,除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外,应当组织调查,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对不能判定是否属于医疗事故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在医院看病出了医疗事故怎么办在医院看病出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了医疗事故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的解决方式有协商、调解和诉讼三种。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先协商处理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协商不成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协商解决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的,应当制作协议书。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和医疗事故的原因、双方当事人共同认定的医疗事故等级以及协商确定的赔偿数额等,并由双方当事人在协议书上签名。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如何处理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的处理办法有医患双方协商调解、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和向法院提起诉讼三种途径。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的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并附具协议书。当事人既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又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受理。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四十三条 医疗事故争议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的,医疗机构应当自协商解决之日起7日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作出书面报告,并附具协议书。
医院出现医疗事故怎么办医院出现医疗事故后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的规定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并责令医疗机构及时采取必要的医疗救治措施,防止损害后果扩大。然后对医疗事故进行技术鉴定,明确责任。医患双方可以先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还可以申请调解或者直接到法院起诉。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五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对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作出行政处理。
发生医疗事故该如何处理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十三条
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
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第十四条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他情形。
第十五条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第十六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扩展资料: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
第三十七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应当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书应当载明申请人的基本情况、有关事实、具体请求及理由等。 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身体健康受到损害之日起1年内,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
第三十八条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申请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医疗机构所在地是直辖市的,由医疗机构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受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医疗机构的报告或者当事人提出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移送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处理:
(一)患者死亡;
(二)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在医院发生意外怎么办 他情形。
第三十九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本条例规定,予以受理,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自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有关材料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再次鉴定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交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医疗事故处理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