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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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役军人疲劳性骨折可以评残吗属于几级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 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 特等: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二)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 扶助的,为一等:1.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 直, 功能完全丧失。
我是一名义务兵在投弹训练时左大臂肱骨螺旋性骨折能不能评残疾能评几级?

可以评残的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单手失去重体力功能一般可以评到五六级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具体鉴定的时候要看您左手的具体功能表现和相关的证据以及专家的会诊情况。

军人髌骨粉碎性骨折能评几级伤残?导致退形性应变

军人髌骨粉碎性骨折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导致退行性应变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造成单肢体瘫肌力4级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可以评为八级伤残等级。

现役军人疲劳性骨折可以评残吗属于几级

现役军人因战、因公负伤致残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依其丧失劳动能力及影响生活能力的程度, 评定伤残等级,分为四等六级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

(一)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完全丧失,日常生活需要专人照顾的,为 特等:

1. 三肢以上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三肢完全丧失功能;

2. 两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完全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且伴有大小便失禁;

4. 髋、膝、肩、肘关节中四个以上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5. 具有一等两种残情或具有一等的和二等甲级的各一种残情;

6. 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二) 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基本丧失,日常生活大部分活动需要人 扶助的,为一等:

1. 两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伤后髋、膝、肩、肘关节中三个强 直, 功能完全丧失;

2. 一肢完全失去,不能安装假肢;

3. 脊髓或脊神经受伤致两上肢基本瘫痪或两下肢完全瘫痪;

4. 颅脑损伤致一侧上、下肢完全瘫痪;

5. 两手全掌完全丧失或挛缩畸形经矫形仍完全失去功能;

6. 两足各失去二分之一以上兼有一侧踝关节功能障碍;

7. 颅脑损伤致成痴呆;

8. 双目失明;

9. 咀嚼和语言机能完全丧失;

10. 肝脏切除三分之二或胰腺全切除;

11. 心脏损伤致主动脉返流,二尖瓣腱索断裂;

12. 胃全切除且小肠或结肠切除五分之一;

13. 一侧肺全切除兼有对侧肺功能明显障碍;

14. 三期矽肺或二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5. 具有二等甲级两种残情或具有二等甲级和二等乙级的各一种残情;

16. 其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三)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大部丧失,日常生活活动受到较大影响, 为二等甲级;

1. 一肢部分失去(自腕、踝关节以上)或功能完全丧失,两足各失去二分之 一;

2. 髋、膝、肩、肘关节中两个强直,功能完全丧失;

3. 两手拇指全失兼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或三指伤后失去功能);

4. 脊椎三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制强直、畸形、功能重大障碍;

5. 颅脑损伤致经常(每月两次以上)发生癫痫;

6.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且语言机能完全 丧失;

7. 咀嚼机能完全丧失,或舌缺损三分之二以上;

8.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06以下,且不能矫正;

9. 大便或小便失禁,或伤后行永久性肠或膀胱造瘘;

10. 伤后双侧睾丸失去或外生殖器缺损;

11. 一侧肺全切除或两侧肺各切除一叶;

12. 胸廓改形术后严重影响呼吸功能或肋骨切除六条以上。

13. 一侧肾切除兼有对侧肾轻度损伤;

14. 胃全切除或小肠或结肠切除三分之一以上;

15. 肝肺切除二分之一以上,或胰腺切除三分之二以上,或膀胱全切除;

16. 二期矽肺或一期矽肺合并肺结核;

17. 具有二等乙级两种残情;

18.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四)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丧失近半,日常生活活动有一定困难的, 为二等乙级;

1. 髋、膝、肩、肘关节中一个强直且功能完全丧失,或腕、 踝关节两个以 上强直且功能重大障碍;

2. 两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全失兼有同侧食指全失, 或一手拇指全失兼 有其他三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

3. 两足足趾全失或一足失去二分之一以上;

4. 脊椎两个以上(不含骶尾椎)损伤致强直、畸形且功能重大障碍;

5. 语言功能完全丧失;

6. 颌骨损伤,牙齿脱离二分之一以上,不能安装假牙; 颌骨缺损二分之一 或颞颌关节损伤致张口及咀嚼困难;

7. 一目失明,另一目裸眼视力在0.3以下;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1以下, 且不能矫正;

8. 肺切除一叶且有较重并发症;

9. 胃大部切除、或胃、肠、肝、 膀胱某一脏器多处受伤经行修补术或部分 切除且有较重并发症;

10. 一侧肾摘除;

11. 烧伤后遗留瘢痕占全身面积百分之三十以上;

12. 一期矽肺;

13.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五)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受到一定影响的,为三等 甲级:

1. 一目失明,或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2以下,且不能矫正;

2. 鼻子脱落,或双鼻孔闭锁不能修复;

3. 两耳全聋(电测听检查语言频率平均值均在90分贝以上);

4. 一手拇指全失,或一手拇指末节和同手食指失去两节以上, 或一手拇指 末节和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两节以上;拇指以外的其他三指以上全失;

5. 两足拇趾全失或一足拇指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拇趾以外的 其他足趾失去五个以上,或五个以上跖趾关节强直;

6. 脊椎一个椎体压缩性骨折(压缩二分之一以上),并伴有功能障碍;

7. 长骨骨折畸形愈合或大关节(腕、踝关节以上)伤后畸形, 致影响功能且 不能矫正;

8. 脾脏摘除;

9. 面部烧伤后遗留瘢痕占面部三分之二以上;

10. 其他部位受伤或患有国家规定的职业病,相当上列残情的。

(六)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劳动能力和日常生活活动稍有不便的,为三等乙极:

1. 语言不清;

2. 一耳全聋,或两耳听觉有很大障碍(电测听语音频率平均值均在50分贝以 上) ;双侧耳廓全脱落或一侧耳廓全脱兼有一侧耳廓损伤;

3. 双目裸眼视力均在0.3以下且不能矫正,或一目裸眼视力在0.1以下, 且 不能矫正;

4. 一手拇指失去末节或其他二指以上各失去一节以上,或其他一指全失;

5. 一足拇趾全失,或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

6. 一侧睾丸摘除;

7. 其他部位受伤,相当上列残情的。

军人伤残等级评定标准及赔偿标准是什么?

一,《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如下:

1、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完全护理依赖的,为一级:

植物状态(持续三个月以上)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极重度智能减退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四肢瘫肌力3级或三肢瘫肌力2级;重度运动障碍;双肘关节以上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含肘关节离断);双下肢高位及一上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肱骨上三分之一缺失);肩、肘、髋、膝关节中5个以上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脊柱损伤后致完全截瘫;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90%,四肢大关节中6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全面部瘢痕并重度毁容;双眼球摘除;双眼无光感或仅有光感但光定位不准;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呼吸困难Ⅳ级,需终生依赖机械通气;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不足50cm;小肠移植术后移植肠功能不全,不能耐受肠内营养或普通饮食;慢性肾功能不全(尿毒症期)6个月以上需终生血液透析维持治疗(无法行肾移植手术)。

2、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大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二级:

重度智能减退;后组颅神经双侧完全麻痹;三肢瘫肌力3级或截瘫、偏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经连续住院治疗≥2年,症状不缓解,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基本丧失;双前臂缺失或双手功能完全丧失(不含肘关节离断);双下肢高位缺失(股骨上三分之一以上);双膝、双踝强直于非功能位或功能完全丧失;肩、肘、髋、膝关节中4个关节功能完全丧失。

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80%,四肢大关节中4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占全面部的90%并重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双眼矫正视力<0.02或双眼视野≤8%(或半径≤5°);双侧上颌骨或双侧下颌骨完全缺损;一侧上颌骨并对侧下颌骨完全缺损;肺功能严重损害,呼吸困难Ⅳ级,需依赖氧疗维持生命。

食管损伤后无法行食管重建术,依赖胃造瘘或空肠造瘘进食;气管食管瘘无法手术修补,不能正常进食;双肺或心肺联合移植术后;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3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Ⅳ级);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心室颤动(器质性心脏病不包括急性心肌梗死40天内);小肠移植术后(能够耐受普通饮食或肠内营养)。

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50-100cm;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重度损害;原位肝移植术后;肝外伤后发生门脉高压三联症或布-加(Budd-chiari)综合征;全胰切除;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衰竭期)6个月以上,终生依赖药物治疗或间断透析;尘肺Ⅲ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放射性肺炎后,两叶以上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

急性白血病治疗后未缓解;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免疫治疗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未缓解);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RAEB;淋巴瘤Ⅲ~Ⅳ期,治疗后病情继续进展;急性极重度骨髓型放射病。

3、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部分护理依赖的,为三级:

中度运动障碍;截瘫或偏瘫肌力3级;双手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双侧不完全麻痹,或单侧完全麻痹;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3次,症状仍缓解不全或有危险、冲动行为,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大部分丧失;一手缺失(腕关节平面),另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双手拇、食指(含掌骨)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肘上缺失(含肘关节离断);一侧腕关节平面缺失或一侧手功能完全丧失,伴另一手中度功能不全;双髋、双膝关节中,有两个关节缺失或无功能及另一关节功能重度不全;单侧腕上缺失合并一侧踝上缺失;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70%,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80%并中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05或视野≤16%(或半径≤10°)。

双眼矫正视力<0.05或双眼视野≤16%(或半径≤10°);一侧眼球摘除或眶内容物剜出,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24%(或半径≤15°);呼吸完全依赖气管套管或造口;无吞咽功能,完全依赖胃管进食;同侧上、下颌骨完全缺损;一侧上或下颌骨完全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30cm2;肺功能重度损害,呼吸困难Ⅲ级;一侧全肺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或一侧胸廓改形术(切除肋骨≥6根)后伴中度肺功能损害。

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或心室扩大伴左室射血分数≤40%(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Ⅲ级);Ⅲ°房室传导阻滞,未安装永久起搏器;主动脉夹层动脉瘤(未行手术者);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严重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腹壁全层缺损≥1/2,无法修复;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肝功能中度损害;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00--150cm;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失代偿期6个月以上)。

肾移植术后,移植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永久性输尿管腹壁造瘘;膀胱全切除;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C级,反复发生肝性脑病或顽固性腹水;重度炎症性肠病(糖皮质激素依赖、抵抗或使用糖皮质激素期间病情持续活动);腹部多次手术、腹腔炎症或腹腔放射等原因造成的反复发作的肠梗阻伴营养不良;尘肺Ⅲ期。

尘肺Ⅱ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Ⅲ级;尘肺Ⅰ、Ⅱ期伴活动性肺结核;放射性肺炎后两叶肺纤维化,伴肺功能中度损伤或呼吸困难Ⅲ级;淋巴瘤Ⅲ~Ⅳ期,需定期化疗;胰岛细胞瘤(含增生)术后复发;糖尿病出现下列并发症之一者:心功能Ⅲ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下肢坏疽致截肢。

4、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严重缺损或畸形,有严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特殊医疗依赖和小部分护理依赖的,为四级:

中度智能减退;重度癫痫;完全混合性失语或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双手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肢瘫肌力2级;双足全肌瘫肌力2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病程≥2年,每年经系统治疗≥2次,仍有突出的妄想,持久或反复出现的幻觉,思维贫乏、意志减退、情感淡漠等症状,生活、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双拇指腕掌关节平面完全缺失或无功能。

前臂缺失或手功能完全丧失;一侧膝以下小腿缺失,另一侧前足缺失;一侧下肢高位截肢;一足踝平面缺失,另一足功能完全丧失;双膝以下缺失;脊柱损伤术后不完全性截瘫,双下肢肌力4级伴大小便功能障碍;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一个关节功能不全;面部瘢痕>60%并轻度毁容;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3或视野≤32%(或半径≤20°)。

一眼矫正视力<0.05,另一眼矫正视力≤0.1;双眼矫正视力<0.1或视野≤32%(或半径≤20°);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90dBHL;吞咽障碍,仅能进全流食;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下颌骨缺损8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双侧颞下颌关节强直,完全不能张口;舌缺损>全舌2/3;双侧完全性面瘫;肺功能中度损害,呼吸困难Ⅱ级。

一侧全肺切除或双侧肺叶切除伴中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Ⅱ级;严重胸部外伤后伴有呼吸困难Ⅱ级;食管重建术后狭窄,仅能进流食;心脏移植术后;单肺移植术后;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需植入但因禁忌证不能植入永久起搏器;治疗无效的非器质性心脏病两次以上反复发作的血流动力学不稳定的室性心动过速或心室颤动;全胃切除。

大部分小肠切除,包括回盲部或右半结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全结肠、直肠和肛门切除,回肠造瘘;外伤后重度肛门排便失禁;胰次全切除合并有胰岛素依赖;肾移植术后;永久性膀胱造瘘;神经原性膀胱伴双肾积水、残余尿量>50ml;阴茎缺失;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功能丧失;会阴、阴道严重挛缩、畸形,难以修复;阴道闭锁;慢性胰腺炎伴胰腺功能损害,伴糖尿病或中重度营养不良,需要胰岛素或消化酶长期替代治疗。

尘肺Ⅱ期;尘肺Ⅰ期伴肺功能中度损害或呼吸困难Ⅱ级;肝硬化失代偿期Child-Pugh B级或C级,曾发生食管胃底静脉曲张出血、肝性脑病或腹水;粒细胞缺乏症,长期依赖药物治疗;急性重度骨髓型放射病;慢性粒细胞白血病治疗后进展或造血干细胞移植后复发;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g/L,需长期治疗。

频繁发作的阵发性睡眠性血红蛋白尿,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骨髓增生异常综合征,血红蛋白持续低于60 g/L,需长期治疗;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慢性广泛性移植物抗宿主病;Ⅰ型糖尿病伴糖尿病肾病或双眼增殖性视网膜病变;功能性垂体瘤、肾上腺功能性肿瘤(原发性醛固酮增多症、皮质醇增多症、嗜铬细胞瘤等)因禁忌证无法手术或术后复发。

5、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较重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五级:

完全运动性或不完全性感觉性失语;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四肢瘫肌力4级;单肢瘫肌力3级;单手全肌瘫肌力3级;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后组颅神经单侧不完全麻痹;双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双相情感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1次,仍残留部分幻觉、妄想、情感反应迟钝、意志减退、抑郁、消极等症状,劳动和社交能力部分丧失。

单侧膝以下缺失;一手拇指缺失(含掌骨),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缺失;一手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三指功能丧失;双前足缺失(跖骨以远含跖骨);一髋(或一膝)功能完全丧失;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面部瘢痕>40%并符合毁容标准6项中之一;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乳腺切除;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一眼矫正视力<0.1,另眼矫正视力<0.3;双眼矫正视力< 0.3或双眼视野≤40%(或半径25°);一侧眼球摘除,0.3≤另眼矫正视力<0.8;第Ⅲ对颅神经完全麻痹;双眼外伤性青光眼术后,需用药物维持眼压者,且视野≤48%(或半径≤30°)。

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80dBHL;鼻缺损>1/3或双耳廓完全缺损;一侧完全性面瘫合并另一侧不完全性面瘫;一侧上颌骨部分缺损,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下颌骨缺损长4cm以上,伴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10cm2;上唇或下唇缺损>1/2;面颊部洞穿性缺损>20cm2;舌缺损>全舌1/3;心脏瓣膜置换或成形术后;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和室壁瘤切除术。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仍有其它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胸主动脉夹层或动脉瘤腔内支架治疗术后;心脏穿透伤修补术后心肌缺血或心肌梗死;双侧肺叶切除术后或肺叶切除并胸廓改形术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严重胸部外伤,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气管食管瘘手术修补或支架治疗后遗留气道狭窄或吞咽功能障碍;器质性心脏病心功能Ⅱ级,或左室射血分数≤45%(含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I级)。

高血压3级伴心、脑、肾任一脏器中度损害(含高原高血压病3级);各种心律失常且伴永久起搏器植入术后;肛门、直肠切除,结肠部分切除,结肠造瘘;大部分小肠切除,残余小肠150-200cm,回盲部保留;肝切除术后或胆道损伤伴轻度肝功能损害;胰腺切除2/3伴胰岛素依赖;慢性肾功能不全(肾功能不全代偿期6个月以上)。

肾病24小时尿蛋白定量>2.0g,持续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原发性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终生依赖药物治疗;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有食管胃底静脉曲张;重度慢性活动性肝炎;炎症性肠病服用免疫调节剂2年以上,症状仍有发作或伴营养不良;慢性胰腺炎伴反复急性发作;尿道瘘不能修复。

两侧睾丸及附睾缺损,生殖功能重度损害;双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50岁以下未育妇女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50岁以下未育妇女双侧输卵管切除;50岁以下已育妇女双侧卵巢切除或无功能;会阴部瘢痕致阴道狭窄、尿道外口狭窄、肛门狭窄不能修复(达其中2项);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伴一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两个以上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损害;尿道狭窄需定期行扩张术;双侧肾上腺缺失或肾上腺皮质功能不全,需长期药物替代治疗。

神经原性膀胱不伴肾积水;淋巴瘤Ⅰ期、Ⅱ期,需要定期化疗;血小板持续减少(≤30×109/L)难治伴反复出血;痛风伴有严重并发症(痛风石致关节功能受损或痛风肾病致肾功能受损)。

6、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缺损或明显畸形,有中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六级:

轻度智能减退;中度癫痫;轻度运动障碍;三肢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2级;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脑叶切除术后;Chair-Ⅱ畸形和脊髓空洞症伴运动和感觉障碍;器质性精神障碍、精神分裂症、分裂情感性障碍、妄想性障碍、双相情感障碍,病程≥1年,经系统治疗≥1次后,精神症状缓解但仍需维持治疗;躁狂发作、复发性抑郁障碍、创伤后应激障碍,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后仍需继续维持治疗。

强迫症,病程≥2年,经系统治疗≥2次,症状缓解不全,需继续维持治疗;人格改变:表现为情绪不稳,缺乏自我控制能力,易激惹,反复的暴怒发作和攻击行为,行为不顾及后果,症状持续时间≥1年,社会功能明显受损;一拇指掌骨以远缺失(含掌骨);一拇指无功能,另一手除拇指外有两指功能完全丧失;一手三指(含拇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

除拇指外其余四指掌指关节以远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肩、肘、腕关节之一功能完全丧失;一髋或一膝关节重度功能不全;一侧踝以下缺失;一侧踝关节畸形,功能完全丧失;下肢骨折成角畸形>15°,并有肢体短缩>4cm;四肢大关节人工关节置换术后;鼻缺损>1/4或一侧耳廓全缺损;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40%;面部瘢痕>20%;全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

女性双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双眼矫正视力等于0.3或双眼视野≤48%(或半径≤30°);一侧眼球摘除另眼矫正视力≥0.8;双耳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70dBHL;前庭功能障碍,睁眼行走困难,不能并足站立;双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上、下中切牙切缘间距,下同)<1cm。

口腔、颜面软组织缺损>20cm2;一侧完全性面瘫;肺爆震伤后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Ⅰ级;气管、支气管成形术后管腔狭窄伴有呼吸困难I级,或支架术后;喉返神经损伤致饮食呛咳、误吸;吞咽障碍,仅能进半流食;食管重建术后经造影检查证实吻合口狭窄,仅能进半流食,或内镜证实反流性食管炎粘膜损害融合≥2/3管周。

支气管胸膜瘘;经治疗未转复的持续性心房颤动;冠心病伴心绞痛,并且经冠状动脉造影或冠状动脉CT三维重建证实存在狭窄≥50%的病变血管;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后;冠状动脉疾病介入治疗术后;莫氏Ⅱ°Ⅱ型房室传导阻滞或病态窦房结综合征,植入永久起搏器;高原性心脏病心功能I级;胃切除≥2/3;胰腺切除≥1/2伴胰岛素依赖;腹壁缺损≥1/4,不能修复。

甲状腺功能低下;甲状旁腺功能低下;原发性甲状旁腺功能亢进术后伴中度骨质疏松;完全性中枢性尿崩症;内分泌源性浸润性突眼;糖尿病合并神经、心血管、脑血管、肾脏、视网膜等两种以上器官明显损害或致严重体位性低血压;肾损伤致高血压;一侧肾切除;双侧睾丸萎缩,血睾酮低于正常值;外伤后阴茎勃起功能障碍;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近)。

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卵巢切除;骨盆骨折致产道狭窄(50岁以下未育者);会阴部瘢痕导致阴道狭窄或尿道外口狭窄或肛门狭窄,不能修复;尘肺Ⅰ期,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肺纤维化,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吸入性肺损伤伴肺功能轻度损害,呼吸困难I级;肺叶切除术,并轻度肺功能损害,呼吸困难I级;重度哮喘。

支气管扩张症伴反复感染或咯血(每年≥3次,咯血量每次30ml以上);慢性活动性肺结核规律治疗≥2年,痰结核杆菌阳性;肾脏疾病致24小时尿蛋白定量0.5g~1.9g达6个月以上,经肾穿刺活检明确病理诊断,长期依赖药物治疗;原发性不完全性肾小管酸中毒,需终生依赖药物治疗;肝硬化代偿期(Child-Pugh A级)伴肝功能轻度损害;中度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组织病理学检查G3S1-3/G1-3S3)。

反复发生的不明原因的消化道出血并慢性中度以上贫血;白血病完全缓解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后;淋巴瘤完全缓解;中度骨髓型放射病;类风湿关节炎三个以上关节区X线平片Ⅱ期改变;强直性脊柱炎X线平片有双侧骶髂关节Ⅱ级改变或经CT片证实;弥漫性结缔组织病或系统性血管炎;一个垂体前叶靶腺轴功能受损;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的50%;重度特发性骨质疏松或伴脆性骨折的重度骨质疏松。

7、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大部分缺损或畸形,有轻度功能障碍或并发症,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七级:

不完全性失用、失写、失读、失认或不完全性运动性失语;截瘫或偏瘫肌力4级;双手全肌瘫肌力4级;单手部分肌瘫肌力3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3级;单足全肌瘫肌力3级;象限盲或偏盲;骨盆骨折严重移位,影响功能;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仅残留踇趾;一侧前足(跖骨以远)缺失,另一足除踇趾外,2~5趾畸形,功能丧失。

一侧全足功能丧失,另一足部分功能丧失;一拇指指间关节以远缺失或腕掌关节功能丧失;一手除拇指外,其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他2~3指(含食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双足踇趾全失或一足踇趾全失兼有其他足趾失去两个以上;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重度不全;髂骨、跟骨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肢体短缩>4cm;髋、膝关节之一中度功能不全。

鼻缺损>1/5;一耳或双耳廓累计缺损>2/3;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30%;面部瘢痕>15%;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0%;女性一侧乳房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另一侧部分缺损或瘢痕畸形;一眼有或无光感,另眼矫正视力≥0.8;一眼矫正视力≤0.05,另眼矫正视力≥0.6;一眼矫正视力≤ 0.1,另眼矫正视力≥0.4;双眼矫正视力≤ 0.4或双眼视野≤64%(或半径≤40°)。

脾切除;轻度排尿障碍伴膀胱容量缩小;男性生殖功能轻度损害;50岁以下未育妇女单侧乳腺切除;女性双侧乳腺切除;已育女性子宫切除或次全切除;已育女性双侧输卵管切除;已育女性单侧卵巢切除;阴道狭窄;尘肺Ⅰ期,肺功能正常;放射性白细胞减少≤3×109/L;放射性血小板减少≤60×109/L;轻度骨髓型放射病。

8、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存在一般医疗依赖的,为八级:

轻度癫痫;单肢瘫或单手全肌瘫肌力4级;双手部分肌瘫肌力4级;双足部分肌瘫肌力4级;单足全肌瘫肌力4级;颅骨缺损≥25cm2;脊柱骨折内固定术后;一手除拇指、食指外,有两指近侧指间关节离断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足踇趾缺失,另一足非踇趾一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一足除踇趾外,其他三趾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

四肢骨折非关节活动方向成角畸形≥15°;四肢长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下肢短缩>2cm;肩、肘、腕、踝关节之一功能中度不全;膝关节交叉韧带修复重建术后;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20%;面部瘢痕>10%;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30%;女性一侧乳房完全缺损或严重瘢痕畸形;一眼矫正视力≤ 0.2,另眼矫正视力≥0.5;双眼矫正视力≤0.5或双眼视野≤80%(或半径≤50°)。

血管代用品重建胸主动脉术后(其余胸主动脉无夹层或动脉瘤);食管外伤或成形术后咽下运动不正常;食管切除重建术后;膈肌破裂修补术后伴膈神经麻痹;肺内多处异物存留;气管损伤成形术后;胃部分切除、胃肠重建术后;小肠部分切除;肝部分切除;胆道修补或胆肠吻合术后;胰腺部分切除;双侧输卵管缺损,不能修复;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30%。

9、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明显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九级:

颅骨缺损9cm2~24cm2;一手食指两节缺失;一拇指掌指关节功能不全;一手食、中指两指末节缺失;一足踇趾末节缺失;跗骨骨折影响足弓;跟骨、距骨骨折;指(趾)骨慢性骨髓炎,反复发作一年以上;脊椎滑脱术后、椎间盘突出术后、髌骨骨折或脱位术后、半月板切除术后(不含椎间盘内减压术);陈旧性肩关节脱位肩关节成形术后、肩袖损伤修复术后。

一侧睑外翻合并睑闭合不全;睑球粘连影响眼球转动;上睑下垂盖及瞳孔1/3者;眶壁骨折致眼球内陷、两眼球突出度相差>2mm或错位变形影响外观者;第Ⅴ对颅神经眼支麻痹;感音神经性聋,双耳听力损失≥40dBHL或一耳听力损失≥80dBHL;发声及构音不清;一耳或双耳廓缺损累计>1/5;一侧不完全性面瘫;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6颗以上。

颌面部多发性骨折术后面部畸形、咬合错乱;心脏异物滞留或异物摘除术后;心脏、大血管损伤修补术后;肺段切除或修补术后;支气管成形术后;阴茎部分切除术后(冠状沟以远);肾部分切除术后;脾部分切除术后;子宫修补术后;一侧睾丸、附睾切除;一侧输精管缺损,不能修复;一侧肾上腺缺损;单侧输卵管切除;阴道修补或成形术后。

10、具有下列残情之一,器官部分缺损,形态异常,有轻度功能障碍的,为十级:

脑外伤半年后有发作性头痛,住院超过1个月,脑电图异常(3次以上);脑外伤后,边缘智能;脑外伤后颅骨缺损3cm2~9cm2或颅骨缺损≥9cm2行颅骨修补术后;颅内异物;除拇指外,其余任一手指末节缺失;脊柱椎体骨折,前缘高度压缩<1/2,无需手术;四肢长骨干骨折术后;肌腱及韧带损伤术后合并轻度功能障碍。

两节及以上脊柱横突骨折不愈合合并腰痛;创伤后四肢大关节之一轻度功能不全;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面部瘢痕>2%;头皮缺损或瘢痕性秃发>5%;一眼矫正视力≤0.5,另眼矫正视力≥0.8;双眼矫正视力<0.8;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Ⅰ-Ⅱ期;放射性或外伤性白内障术后人工晶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或术后无晶体眼,矫正视力正常。

一耳或双耳再造术后;嗅觉完全丧失;单侧鼻腔和(或)鼻孔闭锁;一侧颞下颌关节功能不全,张口度<2.5cm;颌面部有异物存留;牙槽骨损伤长度>4cm,牙脱落4颗以上;肋骨骨折≥3根;肺内异物存留;腹腔脏器损伤修补术后;一侧卵巢部分切除;异物色素沉着或色素脱失超过颜面总面积25%。

二,军人伤残抚恤: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按照残疾等级享受残疾抚恤金。残疾抚恤金由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因工作需要继续服现役的残疾军人,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残疾抚恤金。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护理费的标准为:

(一)因战、因公一级和二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二)因战、因公三级和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三)因病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为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发给;未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的护理费,经军队军级以上单位批准,由所在部队发给。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残疾军人需要配制假肢、代步三轮车等辅助器械,正在服现役的,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负责解决;退出现役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解决。

扩展资料

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因战、因公、因病致残性质的认定和残疾等级的评定权限是:

(一)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二)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的残疾,由军队军区级以上单位卫生部门认定和评定;

(三)退出现役的军人和移交政府安置的军队离休、退休干部需要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由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和评定。

评定残疾等级,应当依据医疗卫生专家小组出具的残疾等级医学鉴定意见。残疾军人由认定残疾性质和评定残疾等级的机关发给《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

参考资料来源:黄冈市人民政府官网:军人残疾等级评定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军人抚恤优待条例

骨折算几级伤残

一般情况下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骨折治疗后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没有产生后遗病症情况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一般为十级工伤。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37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义务兵骨折住院留队后能否评伤残级别?

是可以评残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的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具体为本人提出申请义务兵骨折能评几级伤残 ,团级以上卫生部门核实,由政冶处出具信函,然后再到住院原医院医务处审核,由原住院科室评估最后评出几级,最后由军级以上后勤部卫生处同意并加盖钢印。30天工作日邮递寄回服役人所在部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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