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远汉不服交通事故认定案_彭远军的简历
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政诉讼案解析
一、案件基本情况
2000年7月24日晚9点50分左右,武汉市硚口区发生一起重大交通事故。砖瓦厂工人彭远汉向硚口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硚口交通大队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法院于2000年12月12日正式受理此案,并于次年1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
事故涉及多个当事人。原告彭远汉当时48岁,是武汉市第八砖瓦厂职工。被告单位硚口交通大队由大队长郑佑武负责。案件还涉及电车司机张阳及其所属的武汉市电车公司,另有周廷良等8名第三方当事人参与诉讼。
二、事故处理过程
交警部门接警后立即展开调查。办案人员完成现场勘查后,对事故车辆进行技术检测,同时对死者彭远友、祝志勇的尸体进行法医检验。经过两个月调查,硚口交通大队于2000年9月22日出具第763号责任认定书。
责任认定书作出三项结论:电车司机张阳负主要责任,死者彭远友、祝志勇负次要责任,陈珍建、周廷良不承担责任。这份认定书引发死者家属强烈不满,原告方随即向武汉市交管局申请重新认定。
三、法律程序进展
市交管局在收到复核申请后,于同年10月24日作出127号复核决定。这份决定维持了原责任认定结果。原告方对两级交管部门的认定均不认可,最终选择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法院组成专业合议庭审理此案。2001年1月9日庭审时,原告方由彭远汉本人及其妻子汪美华、律师胡智泉组成诉讼团队。被告方派出两名工作人员应诉,第三方当事人中有电车公司代表及多位事故相关人员到庭。
四、争议焦点分析
案件核心矛盾集中在责任划分的合理性。原告方质疑交警部门将死者列为次要责任人的依据。根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行人或非机动车驾驶员在事故中是否需要担责,需结合具体行为判断。
事故车辆的技术状况成为关键证据。法院需审查交管部门是否完整提取车辆制动系统数据,是否准确判定车辆机械状态。同时,现场勘查记录的完整性、血迹检验报告的科学性都需要专业评估。
五、案件启示意义
这个案件反映出交通事故处理的复杂性。当涉及多方当事人时,责任认定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本案中既有职业司机,也有普通行人,还有运输企业,这种混合型事故具有典型研究价值。
行政诉讼程序为当事人提供重要救济渠道。当行政相对人对行政机关决定存疑时,司法审查能有效保障公民权利。本案审理过程体现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监督作用,展现我国法治建设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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