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者责任险就赔一次吗_第三者责任险赔人伤吗
交通事故赔偿纠纷典型案例解析
一、突发车祸引发赔偿纠纷
2002年7月29日,苏州某汽车出租公司为其运营的桑塔纳出租车办理了保险业务。这份保险包含车辆损失险和第三者责任险两部分。第三者责任险的最高赔付额度设定为20万元。保险有效期从2002年8月11日起至次年8月10日止。
2003年3月11日,该出租车驾驶员倪某在苏州东环路发生交通事故。当时倪某进行违规调头操作,与杨某乘坐的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导致杨某当场倒地昏迷,经紧急送医抢救三天后才恢复意识。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倪某对此次事故负全部责任。
二、首次调解达成赔偿协议
事故发生后,工业园区交警大队于2003年4月组织调解。经协商确定由倪某方面一次性赔付杨某医疗费和误工费共计27560元。调解协议达成后,汽车出租公司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
保险公司于2003年5月7日完成审核,支付赔偿金17160元。在双方签署的赔款收据中明确记载:"本次事故所有赔偿责任已处理完毕"。收据加盖了双方单位公章作为凭证。
三、伤情鉴定引发新争议
事件在2003年9月出现转折。杨某经公安机关伤残鉴定,确认存在九级颅脑损伤和十级听力损伤。这一鉴定结果使案件发生重大变化。2004年1月,杨某向金阊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追加赔偿医疗费、残疾补助等合计48716.5元。
汽车出租公司和倪某提出抗辩,强调事故赔偿已通过交警调解完成。但法院审理认为,伤残鉴定属于新出现的重要事实。杨某在明确伤残等级后主张额外赔偿具有法律依据。经两审终审,法院最终判决追加赔偿33798.5元,其中包含5000元精神抚慰金。
四、二次理赔引发法律争议
汽车出租公司依据新判决再次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要求。公司主张其已履行投保义务,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合同承担赔偿责任。索赔项目包括医疗费、伤残补助等合计31318.5元。
保险公司明确拒绝二次赔付。其依据是保险条款第十七条约定:"第三者责任赔偿结案后,不得追加任何赔偿费用"。同时强调首次理赔时已通过书面协议明确"所有赔偿责任终结"。
五、法院判决确立赔偿原则
双方争议最终诉至沧浪区法院。法院审理聚焦两个核心问题:首次理赔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及伤残鉴定是否构成新赔偿依据。
经查证,首次理赔协议明确记载"所有赔偿责任终了"。该协议经双方盖章确认,具有法律约束力。伤残鉴定虽在协议后作出,但属于对既有伤情的后续认定,不构成新发生的事故损失。
法院最终采纳保险公司抗辩理由。根据保险法相关规定和合同条款,判决驳回汽车出租公司的诉讼请求。该判决确立了三个重要原则:第一,调解协议对保险索赔具有约束力;第二,伤残鉴定不构成新的索赔事由;第三,保险赔偿遵循"一次性了结"原则。
这个案例完整展现了交通事故赔偿的典型流程。从事故处理、保险理赔到司法裁判,每个环节都凸显法律规则的具体应用。对普通民众的启示在于:签订赔偿协议需谨慎,伤残鉴定要及时,保险条款要细读。这些注意事项能有效避免后续纠纷,维护各方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