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_杭州市道路安全条例52条
杭州市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解读
一、车辆登记与使用规范
杭州市根据国家相关法律,结合本地情况制定本条例。所有在本市活动的驾驶员、行人、乘车人都要遵守规定。政府将交通安全设施建设和事故预防纳入工作计划,并提供资金支持。
机动车必须符合环保标准。不达标的车辆无法获得合格证。交管部门有权根据交通状况限制高污染车辆通行。使用外地车辆从事运输或聘用外地驾驶员,必须在5天内到当地交管部门登记。
电动自行车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所有非机动车要登记上牌,号牌必须清晰完整。禁止私自改装车辆结构,不得拆除限速装置。伪造号牌或使用假证件将被处罚。未登记的车辆禁止上路,特殊车辆除外。
二、驾驶人责任与操作要求
驾驶员要随身携带证件,不得借用他人驾照。货运车辆要防止货物洒落,特殊工程车辆要按指定路线行驶。夜间行车必须使用近光灯,临时停车要打双闪灯。
公交车必须按规定进出站点。出租车上下客不得影响公交车运行。校车和单位班车要在指定地点停靠。城乡客运车辆要按批准路线行驶。高架道路发生故障时,驾驶员要立即报警求助,不得自行处理。
非机动车驾驶者要注意特殊天气开灯。进入环形路口要让行原有车辆。禁止用非机动车载客运营。残疾人车辆只能由下肢残障者驾驶。电动车时速不得超过国家标准。
三、道路使用与设施管理
政府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慢行系统。道路两侧设施出现损坏时,相关部门要及时修复。跨路设置的广告牌不得遮挡交通信号。施工人员要穿反光背心,使用带警示标志的车辆。
高速公路管理单位要及时清理障碍物。旅游区可设置专用观光车道。鼓励单位开放内部停车场,允许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场。路边停车位设置要考虑实际需求,影响通行时要取消。
盲道和人行道必须保持畅通。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损坏这些设施。在主要城区禁止燃油助力车和三轮摩托通行。其他区县可自行制定限行措施,报上级部门备案。
四、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
各级政府要制定交通事故应急预案。公安、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建立联动机制。各单位要建立车辆保养制度,核查驾驶员资质。运输企业要配安全员,保障安全投入。
发生突发情况时,各部门要立即启动预案。各单位要配合安全检查,及时整改隐患。公众可通过媒体获取交通管制信息,了解违法记录。媒体单位要配合开展交通安全宣传。
五、监督检查与违规处罚
交管部门建立执法考核制度,民警要文明执勤。轻微违法给予警告,严重行为依法处罚。改装车辆最高罚200元,使用假号牌扣留车辆。不按规定使用灯光罚50元,造成事故加倍处罚。
违规使用外地营运车辆最高罚2000元。销售未备案的非机动车最高罚1000元。非法安装警用装置予以拆除并罚款。占用盲道最高罚2000元。不落实安全责任的单位最高罚1万元。
所有罚款收入上缴财政。被扣留车辆可申请回购或运回原籍。本条例自2008年5月起实施,原市区交通条例同时废止。相关部门要定期检查执行情况,及时调整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