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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冤假错案是怎么造成的?现在就是当今社会还有吗?多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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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现在判冤案的几率是多少

在中国错案冤案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几率是90%多。因为法官不是在依法判案,而是依照自己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的意志在判决书中横行。法制法律都抛到脑后。

为什么国家还有那么多的冤案

国家还有那么多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的冤案的原因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当事人很难通过申诉来启动审判监督程序。刑事错案的纠正有三个途径:一是当事人申诉,二是法院进行再审,三是检察抗诉。这三者当中最有效的途径是当事人申诉,因为他们对案情的事实有利害关系,最有动机和动力来推动。

而且从实践来看也是如此,很多冤错案件当中,被告人家属都进行了艰辛的申诉,甚至常年不断地申诉,从被错抓的那一天到后来侥幸出来为止,十几年接近二十年都在不断地申诉,有的都到了家破人亡、家徒四壁的程度,甚至以自焚引起有关部门的重视,但仍然无法启动再审程序。

很多冤案得以纠正的原因都极为偶然,很多案子都是亡者归来或者真凶出现才能纠正,如果冤案的纠正仅靠这两种方式就太可怕了,必然意味着大量的被冤者没有那么好的运气而一直被关在监狱当中。

早期真凶出现、亡者归来足以启动刑事再审程序,但后期发现,真凶出现、亡者归来一样无法启动。而且这个情况不是个案了,大家熟悉聂树斌案,其实不是,还有一些案件,比如朱明勇律师起了重要作用甚至核心合作的张氏叔侄二人被冤案。

那个案子03年发案,05年做有罪判案,06年真凶发现,真凶又再次杀害了浙江大学一个叫吴金金的女生,在这个案子做的DNA鉴定和最初张氏叔侄二人被冤案当中现场鉴定一样。真凶在06年出现了,但一直无法启动,过了8年才终于沉冤昭雪。

呼格吉勒图也这样,05年真凶就出来了,06年内蒙政法委就组织调查组调查,一年以后,得出结论,这是一个错案,但一直无法纠正。此间,新华社的记者写了6份内参呈报高层这是一个错案,但仍然无法推动,后来因为多种力量,包括舆论、媒体十多年的不断推动,加上有良心的法官做了内蒙高院院长等所有力量的结合才推动冤案的纠正。

许多冤案从被告人被错判有罪到认定无罪要经过很多年甚至十几年的艰辛努力。这一点是由前面几点所决定的,因为纠错难度很大所以导致纠错要经过很长的时间。比如呼格吉勒图案历时18年,陈星案历时18年,于英生案17年,王海泉案27年等。

我国公检法系统内,冤假错案频发的原因?

冤假错案频发之原因分析

1、表层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的原因:

1)、不是故意而为:对业务不精通,犯错误;疏忽大意等等

2)、故意而为:

①错误的荣辱观 比如,片面追求破案率、批捕率、起诉率、定罪率等指标。

②更有权势的人指使

③收取了他人财物,而避免自己被告发

公检法的某位办案人员收受了某位行贿人一万元以上的财物,为了不被行贿人抓住把柄,控告他受贿,而故意制造冤假错案,从而使行贿人与受贿人共同触犯刑法,避免自己可能被行贿人控告的风险。因为,按照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我国目前的刑法,国家工作人员,只要收受他人财物五千元以上,就触犯了刑法,构成受贿罪,而行贿人要触犯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要有两个构成要件,第一、行贿的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第二,行贿人是为了“不当”的利益而行贿,就是说只要是“正当”的利益,行贿人给受贿人多少财物都是合法的,不会触犯我国刑法。这样,该受贿人为了自己不被该行贿人告发,必然要为该行贿人谋求一些“不当”的利益(在这里,就是冤假错案),使得该行贿人也触犯我国刑法,构成行贿罪。两个人在此事上,都犯罪了,通常情况下,谁也不会告发谁的,因而,该公检法的办案人员,虽然收受他人财物,但依然是安全的。

一般情况下,五千元以上(不包括五千)一万元以下(不包括一万)的财物,公检法的办案人员是不敢收取的,会直接拒绝行贿人,因为,这种情况下,他通常抓不到现在的冤假错案多吗 你犯行贿罪的把柄,怕你以后会告发他们受贿。五千元以下(包括五千元)的财物,他是敢收取的,只是他可能不会为行贿人做得满意,甚至什么也不做。因为,在这个数额下,他并没有触犯受贿罪,所以不怕你告发他。一万元以上(包括一万元)的财物,他肯定是敢收取的,而且会让行贿人满意得超出想象,因为,他不但会让你得到你“正当”的利益,还会让你得到“不正当”的利益,以保全自己。

等等原因。

2、深层原因:

1)权力过大,不进行有效的约束、监督;

比如,大量使用“应该”“可以”等等不确定的词语对公检法工作人员进行约束,却并没有明确规定“应该”“可以”的适用条件,致使,在现实生活中,“应该”“可以”往往需要用金钱权力来换取,而没有权、没有钱的老百姓却享受不到自己“应该”、“可以”得到的东西。那些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人,却因为有钱有权而得到了本不“应该”、本不“可以”的东西。

大多“应该”办到的东西,公检法各部门都是能办到的。如果出于公平正义的考虑,它们都是必须办到的东西。比如:刚刚出台的《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规定》中,大部分都是这种情况。其中第一条是这么规定的:“讯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情况紧急必须现场讯问外,应当在规定的办案场所进行;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讯问应当在看守所讯问室进行并全程同步录音或者录像。”这样“应当”以后,即使办案人员不这么做,也不会受到处罚。于是,这个规定,在实际工作中,不会约束到公检法的任何人,他们依然会我行我素。

想要起到约束作用必须用“必须”“不得不”等等确定的词语来约束,并规定如若办不到必须受到的处罚,处罚力度必须要能达到警戒的作用。不这样做,跟没规定几乎没有区别。

监督权最终都落在了公检法的上级领导上,但上级领导要么受了贿,要么与下级有良好的个人关系,于是,总是不愿意真正行使监督权。最容易遭遇不公对待的人民老百姓,没有真正的监督权。

2)处罚过轻,达不到警戒的目的。

比如,按照相关规定,负责对财物进行估价的工作人员,如果做出了错误的估价,被发现后,只是罚款五千元而已。如果有人行贿他更多的财物,比如一万元,并且他被发现在评估报告上捣鬼,那么,10000元-5000元=5000元,他还赚取了五千元。更何况,不是每个被捣鬼的评估报告,都会被发现。所以,这样的处罚未免就太轻了,无法达到警戒的目的。然而,在对公检法工作人员的规定中,却大量存在着这类不起作用的处罚。事实上,有处罚,跟没处罚,没什么两样。

3、更深层次的原因:制定法律的人并不想用公平正义的原则来约束自己。

4、需要注意的是:社会主义的法律,除了一定要体现公平正义这一法的根本原则外,一定还要体现社会主义的价值观、道德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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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2-25 11: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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