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处置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的工作流程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一般是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2.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3.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4.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5.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非法集资的钱怎么清退1、首先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
2、然后,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
3、最后,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根据《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第十七条 非法金融机构一经中国人民银行宣布取缔,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没有批准部门、主管单位或者组建单位的,由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清理清退债权债务。
第十八条 因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受到的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
第十九条 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
第二十一条 因清理清退发生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通过司法程序解决。
扩展资料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非法集资
中国人大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百度百科-《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
非法集资查封资产处理程序是什么?一、非法集资查封资产处理程序是什么?
1、对移交的资产梳理确认后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工作组要组织公、检、法等有关部门认真研究,提出拟处置资产工作方案,并广泛听取非法集资参与人意见,确定资产处置方案。确因参与人员过多,无法全面听取的,由非法集资人按一定比例选举出的代表参与。
2、定清退组织。各工作组负责清退工作,根据工作需要,非法集资参与人相对集中的基层政府或单位应当协助工作组开展清退工作。
3、制定清退方案。每一个案件都要制定具体的清退计划和方案,明确清退时间、清退比例、清退程序等。清退方案需报请市善后处置协调小组同意后方可实施。
4、发布公告。各工作组在清退前应通过各种方式发布清退公告。清退公告应明确清退对象、清退时间、清退地点、清退比例、清退要求等内容。
5、组织清退。由各工作组按清退方案组织清退,非法集资参与人持有关手续按通知的时间、地点进行清退。为保证资金安全,可委托经办银行在清退前打印好各个集资参与人的清退资金存款单。
二、非法集资中哪些财产需要追缴?
公安机关应最大限度地追回资产,做到应缴尽缴。下列资产应依法全部追缴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
1、非法集资人所有的全部涉案资产,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其它单位、个人占有、使用的非法集资人的资产;
3、非法集资人转移、藏匿的资产;
4、非法集资人的债权;
5、非法集资人的违法所得及其孳息;非法集资人的出资人、主要管理人、其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他直接责任人从非法集资中获取的经济利益;
6、非法集资协助人为非法集资提供帮助而获得的收入,包括咨询费、广告费、代言费、代理费、佣金、提成等;
综上所述,非法集资案件发生,受害人最关心的是否可以拿回集资款,这个涉及到个人利益。办案机关会冻结查封相关财产,等刑事案件审理完结后,下面就要处理这些财产,统计受害人情况制订清退方案,按照比例返还非法集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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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清退时会不会电话核实报案登记金额,如果不一样会怎么处理?处置非法集资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的工作流程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一般是:1.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2.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3.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4.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5.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什么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非法集资的司法解释主要规定如下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 一、个人或者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刑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以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追究刑事责任。 二、个人或者单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二条之规定以 集资诈骗罪 追究刑事责任。 三、为他人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资金提供帮助,从中收取 代理 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构成非法集资 共同犯罪 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明知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集资诈骗犯罪的 违法所得 及其产生的收益,为其提供资金帐户的,协助将财产转换为现金或者金融票据的,通过转账或者其他结算方式协助资金转移的,协助将资金汇往境外的,以及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犯罪的违法所得及其收益的性质和来源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一条之规定以 洗钱罪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向社会公众非法吸收的资金属于违法所得。以吸收的资金向集资参与人支付的利息、分红等回报,以及向帮助吸收资金人员支付的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应当依法追缴。集资参与人本金尚未归还的,所支付的回报可予折抵本金。 将非法吸收的资金及其转换财物用于清偿 债务 或者转让给他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追缴: (一)他人明知是上述资金及财物而收取的; (二)他人无偿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三)他人以明显低于市场的价格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的; (四)他人取得上述资金及财物系源于非法债务或者违法犯罪活动的; (五)其他依法应当追缴的情形。 六、非法集资案件中的集资行为人、代理人,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凡积极配合调查,主动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代理费、好处、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及时消除社会影响的,可以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 处理。 七、本通告发布前被 羁押 的,凡能全部清退所吸收资金或者退回代理费、好处费、返点费、佣金、提成等费用的,可以依法变更为非羁押性强制措施,并按照本通告第六条之规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八、对拒不 投案自首 ,也不清退涉案资金的人员,将依法从严从重追究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各级法院在受理社会上出现的不同规模的非法集资案件的同时也会出现量刑不一致而导致受害公民表示不满的情况,此时最高院就会下发文件而对刑法中规定的 罪名 做出更加详细的解释,而解释中包含规定主要就是对非法集资的行为进行更加清晰地定义。
关于非法集资如何追回?一、非法集资如何追回 关键是要看非法集资者那里还有多少钱.对非法集资的处置流程一般是这样的:案发地人民政府组织有关成员单位成立专案组(或工作组)。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组织对非法集资活动的取缔和公告的发布工作。对集资群众身份、集资数额等进行逐笔登记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掌握案件的集资总人数、集资总金额、已返金额和未返金额等情况。专案组对涉案企业(个人)的债权清收、资产保全,以及对涉案资产通过公开拍卖的方式进行变现,用于集资款的清退。专案组根据清理后的剩余资金,按集资参与者集资额比例,制订统一的返款政策、返款原则、返款方案和返款比例实施清退,并以处置报告的形式结束案件善后处置工作。 二、集资诈骗 合同无效 即认为 刑法 属于强制性法律规范,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构成犯罪,触犯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了刑 法规 定,必然也符合 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效合同 的情形,应认定合同无效。 如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年】1号审判委员会会议纪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借款人的借款行为已经被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认定构成集资诈骗或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等犯罪行为,出借人起诉保 证人 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人民法院应认定该 保证合同 无效,并依据《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二条的规定确定保证人的 民事责任 。 三、相对无效 。集资人的借款行为在刑事上犯罪,在民事上,应认定行为人在签订合同时,主观上构成欺诈。该欺诈行为损害的是相对方或第三人的利益,故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应认定为合同可撤销。认定合同为可撤销,将决定合同有效与否的权利赋予受欺诈方,更有利于保护权利人的权益,也体现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了私法领域意思自治的基本原则。 四、区分情况认定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已因同一法律事实被生效刑事判决认定为犯罪,且 民事纠纷 件与刑事案件主体一致,当事人之间的合同效力不宜一概而论。 第一,刑事判决生效在前、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如讼争的 民间借贷 已被认定为属于犯罪事实的,为避免刑民判决发生矛盾冲突,在民事 诉讼 中一般宜认定 借贷合同 无效。 第二,民事判决生效在前、刑事判决作出在后的,宜以“刑民并行”的方式维护生效民事判决的既判力。 第三,刑民主体不一致的情况下,被告人的 刑事犯罪 事实与借款人的民事借款事实并不重合,犯罪行为与合同行为也不重合,合同并不必然无效。 第四,对构成集资诈骗的 民间借贷合同 ,可考虑认定其为 可撤销合同 ,赋予受欺诈方撤销权,以认定借贷合同有效与否。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主合同借款人涉嫌犯罪或构成犯罪并不必然导致 担保合同 无效,出借人起诉请求 连带责任保证 人承担民事责任的应予受理,应当在认定主合同效力的前提下,依法确定 担保人 的民事责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雷新勇认为, 经济犯罪 是否能直接决定合同效力,应当根据相关经济犯罪中犯罪分子订立合同的目的即犯罪目的有所区分,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是非法占有非法集资案清退公告 他人财物的,则其为达此目的而采取的合同行为在民事法律上应确认为无效, 合同诈骗 、集资诈骗即属此类;如果犯罪目的即犯罪人缔结合同的真实意思并非非法占有他人财物,而只是因其与相对人的交易行为触犯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限制性或禁止性规定的,则应根据民法典关于合同效力的法律条款来认定双方交易行为的效力,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即属此类。 非法集资,吸收人民群众的存款的行为,经常性的发生,而且往往都能够得逞,因为很多小市民,都有贪小便宜的习惯,或者是农村地区的农民,没有见过什么世面,所以都认为是有好处,所以往往成为了受害的对象,这样的损失通常都要自己来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