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电力设施倒塌致人员死亡获得赔偿
(一)、受害人于某施工的区域应属于电力设施保护区。
1、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对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规定为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导线边线向外侧水平延伸并垂直于地面所形成的两平行面内的区域,在一般地区1至10千伏电压导线的边线延伸距离为5米。而本案所涉及的架空电力线路导线边线与防护网水平距离为1.845米,属于该5米范围,应认定该防护网位于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
2、受害人于某是因施工中举拿4米长的角铁时不慎触电身亡,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无法排除其远离于该架空电力线路4米之外从事施工的行为;
3、受害人于某进行施工的场地为某电子公司的配电室平房顶,因该配电室属于架空电力线路上的设施,且正在使用中,依据《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项规定,该配电室应属于电力线路设施保护区的范围。
(二)、受害人于某为某电子公司安装构筑防护网的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
1、《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需要在依法划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时,应当经电力管理部门的批准并采取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而某电子公司未经电力管理部门的批准,亦未采取安全措施,便将构筑安装防护网的工程发包给个体户王某,由于某等人在该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施工,应认定其行为属于法律所禁止的行为;
2、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不得兴建建筑物、构筑物”,而某电子公司却擅自将在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安装构筑防护网的工程发包给王某,由于某等人进行施工,应认定其行为属于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
(三)、原审被告电业公司不具有过错责任。
1、某市电业公司架设的苘南线架空电力线路与地面、建筑物的距离符合技术标准。
《架空配电线路设计技术规程》(SDJ206-87)第10.0.2条规定:高压线路经过居民区(含工业企业地区)导线与地面或水面的最小距离为6.5米;《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1至10千伏的电压导线边线在计算导线最大风偏情况下,距建筑物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5米。经勘验,该架空电力线路与地面距离为9.14米,与某电子公司配电室平房沿的水平安全距离为1.845米,均符合上述标准;
2、某市电业公司在事故现场不负有设置安全标志的法定义务。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安部《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电力管理部门应在下列地点设置安全标志:(一)、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口密集地段;(二)、架空电力线路穿越的人员活动频繁的地区;(三)、车辆、机械频繁穿越架空电力线路的地段;(四)、电力线路上的变压器平台。”,而1996年5月份,某市电业公司为某电子公司供电而在其配电室西侧架设该线路,因配电室属于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范围,该线路西面属于开阔的庄稼地,既不是人口密集地段,又不属于人员活动频繁地区,某市电业公司未在此处设立安全标志并不违背上述规定。2002年4月份之后,某电子公司擅自凿开宿舍楼墙,允许职工进入配电室平房顶做晾晒衣物的场所,是危害电力线路设施行为,应受到禁止,且该配电室产权归某电子公司所有,故某市电业公司在事故现场不负有设置安全标志的法定义务。
3、其他当事人未提供证据证实某市电业公司具有过错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四)项规定,即因高压电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有受害人在电力设施保护区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行为情形的,电力设施产权人不承担民事责任的规定,故对受害人亲属的经济损失,
二、某电子公司作为该工程发包方应负有主要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1、《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九条第(三)项明确规定配电室属于电力线路设施的保护区范围,而某电子公司却擅自凿开其宿舍楼的墙壁,私自建造墙门,允许职工进入正在使用中的配电室的平房顶进行晾晒衣物;
2、某电子公司随意将其构筑安装防护网的工程发包给未取得资质和超范围经营进行施工;
3、某电子公司作为发包人,明知近处架有高压电线路,应该向受害人等施工人员履行积极地告知义务,并且采取安全的防护措施。
4、某电子公司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及架空电力线路保护区内发包构筑安装防护网工程,违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五十四条及国务院《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
三、受害人于某应负有次要责任。
受害人于某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过程中理应负有安全注意义务,却因疏忽大意酿成事故,且其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施工行为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行为,故受害人于某应负有次要责任。
因电力设施导致家电损坏应如何赔偿?一、在供电企业负责运行维护的220/380伏供电线路或设备上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因供电企业的责任发生的下列事件:
1、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发生相线与零线接错或三相相序接反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
2、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零线断线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
3、在220/380伏供电线路上,发生相线与零线互碰;
4、同杆架设或交叉跨越时,供电企业的高电压线路导线掉落到220/380伏线路,或供电企业高电压线路对220/380伏线路放电。
二、由于上述列举的原因出现使若干用户的家用电器同时损坏时,居民用户应及时向当地供电企业投诉,并保持家用电器损坏原状。供电企业在接到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投诉后,应在24小时内派员赴现场进行调查、核实。属于上述所列事件引起家用电器损坏的,供电企业应会同居委会(村委会)或其它有关部门,共同对受害居民用户被损坏的家用电器名称、型号、数量、使用年月、损坏现象等进行登记和取证。登记笔录材料应由受害居民用户签字确认,作为理赔处理的依据。
1、关于赔偿问题,有关部门发布的《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供电企业如能提供证明居民用户家用电器的损坏是不可抗力、第三人责任、受害者自身过错或产品质量事故等原因引起的,并经县级以上电力管理部门核实无误,供电企业不承担赔偿责任。从家用电器损坏之日起7日内,受害居民用户未向供电企业投诉并提出索赔要求的,即视为受害者已自动放弃索赔权,超过7日的,供电企业不再负责赔偿。
2、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可以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处理:对损坏家用电器的修复,供电企业承担被损坏元件的修复责任。修复时应尽可能以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修复;无原型号规格的新元件可供修复时,可采用相同功能的新元件替代。修复所发生的元件购置费、检测费、修理费均由供电企业负担。
3、损坏的家用电器经供电企业指定的或双方认可的检修单位检定,认为不可修复的,按以下规定办理:对不可修复的家用电器,其购买时间在6个月及以内的,按原购货发票价,供电企业予以全额赔偿;购置时间在6个月以上的,按原购货发票价及《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的使用寿命折旧后的余额予以赔偿;使用年限已超过《办法》的规定仍在使用,或者折旧后的差额低于原价10%的,按原价的10%予以赔偿,使用时间以发货票开具的日期为准开始计算。对无法提供购货发票的,应由受害居民用户负责举证,经供电企业核查无误后,以证明出具的购置日期时的国家定价为准,按前述规定清偿。以外币购置的家用电器,按购置时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其购置价,以人民币进行清偿。清偿后,损坏的家用电器归供电企业所有。
你们供电所导致了工厂用电设施损坏,你们供电所是如何认定赔偿责任范围根据《居民用户家用电器损坏处理办法》规定;除居民家电设备外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其他设备损坏赔偿责任划分:
1、属于供电企业赔偿责任范围:
(1)电力企业违反供用电合同,给用户造成损失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电力企业未保证供电质量或者未事先通知用户中断供电,给用户造成损失,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不属于供电企业赔偿责任范围:
(1)不可抗力;
(2)用户自身的过错。
(3)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电力企业或者其他用户造成损害的,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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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损坏生产设备赔偿吗?只要是电力公司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的原因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导致损坏生产设备的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电力公司就必须赔偿。
这是合同法明确规定的。
《合同法》第一百七十九条 【安全供电义务及责任】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条 【中断供电的通知义务】供电人因供电设施计划检修、临时检修、依法限电或者用电人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事先通知用电人。未事先通知用电人中断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一百八十一条 【不可抗力断电的抢修义务】因自然灾害等原因断电,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抢修。未及时抢修,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对高压线的规定有哪些高压电导致人身伤亡的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按照触电司法解释第2、第3条来承担和免除责任。免责有不可抗力、故意自杀自伤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偷盗电力等犯罪行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放射性,高速运输工具等对周围环境有高危险的作业造成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如果能够证明损害是由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不承担民事责任。是一种基于特殊侵权的无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发生触电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后,作为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要承担无过错赔偿责任,但具有触电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所列名的不承担责任情形的,则电力设施的产权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四条电力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或个人从事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电力设施的义务,对危害电力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并向电力管理部门、公安部门报告。
电力企业应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工作,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应采取适当措施,予以制止。
供电设施事故引起的法律责任界定根据什么条例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
因电力运行事故给用户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害的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供电企业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用户或者第三人的过错给供电企业或者其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他用户造成损害的电力设施致人损害的无责赔偿 ,该用户或者第三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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