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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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刑拘无罪释放赔偿标准

一般情况下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刑事拘留是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除非是违法程序采取拘留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如未经审批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办案人员擅自决定的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这是可以申请国家赔偿的。或者前面也都是依法审批的,但如果拘留超过了时限,一般是37天,同时后来又撤案、不起诉或无罪的。这二个条件如果同时满足时,是可以申请郭嘉赔偿的。实际上这种情况是很难同时发生的。

一般正常情况下依法律规定的程序,履行法定的审批手续后,依法采取拘留措施的,且在规定期限内变更强制措施的,最多的情况就是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后报检察院捕,检察院不批准逮捕后变更取保候审的,这种一般是不赔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六十条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第二十一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依照本法的规定应当给予国家赔偿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以及二审发回重审后作无罪处理的,作出一审有罪判决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

刑拘37天无罪释放国家赔偿吗

【法律分析】

刑事诉讼中的拘留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在侦查过程中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遇到法定的紧急情况时,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所采取的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方法,需要注意的是刑事拘留是一种强制措施而非刑事处罚手段。刑事拘留是一种预防性措施,它是针对可能出现的妨碍刑事诉讼的行为而采用的。同时刑事拘留又是一种强度较为严厉的强制措施。因此,一旦被刑事拘留,当事人及其亲属应当立即聘请律师介入,这样才能更好的保护被拘留人的权利。当事人被错误羁押后无罪释放的,由办案机关承担国家赔偿的责任,每日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计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一)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二)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三)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四)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五)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公职人员被拘留,但是法院判无罪释放了,那拘留期间工资还能不能补发?

职人员拘留或是逮捕期间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的工资肯定能补发。其实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在人民法院未判决其有罪之前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公职人员的工资按百分之七十五发放基本生活费(在公职人员未确定有罪之前,公职人员和其家属总是要生活的),完全停发的是奖金或福利补助等,暂停计算工龄。

这个问题,实际上还是分为三种基本情况

第一种情况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当事人经查证本身无任何问题。因此不但无罪,而且拘留也是错误的。这种情况单位应补发工资,而且当事人有权向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申请国家赔偿。

第二种情况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当事人有错误应当拘留,但是经查证尚不够刑事处分,只是够《治安处罚管理法》的处罚条件,这种情况拘留本身没问题,不需要赔偿,单位也不会补发工资。

第三种情况:当事人有错误应当拘留,但是经查证尚不够刑事处分,只是够《治安处罚管理法》的处罚条件,并且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拘留期限超过了法定期限,这种情况对于超期拘留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是单位不会补发工资。

《关于公务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该规定对于公务员及事业单位人员在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期间工资待遇,甚至是退休待遇等问题都有相应的规定。对于这类案件来说,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方面是刑事诉讼过程的待遇问题,另一方面是结案后的待遇问题。

第一,拘留期间工资发放问题。按规定,公务员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刑事拘留、逮捕期间,停发工资待遇,按本人原基本工资的75%计发生活费,不计算工作年限。

第二,若刑事案件最后是撤销案件、不起诉或人民法院宣告无罪、免予刑事处罚,未被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劳动教养、行政拘留,且未受处分的,恢复工资待遇,减发的工资予以补发。

无论是行政拘留,还是刑事拘留,只要法院判决无罪。不仅要补发拘留期间的工资,还要要求公安行政机关国家赔偿。

这是因为:

一是公职人员受国家法律保护。公职人员违纪违法问题处理,非经纪检监察机关对违纪违法问题做出党纪政纪处理后,任何机关和个人不得侦查、起诉、审判。这就是党和国家著名的"纪在法前"原则。

二是公安机关对未经党纪政纪处理的公职人员实施行政或刑事拘留,是程序违法。法院判决无罪后,当事的公职人员有权要求补发工资,也有权要求国家赔偿。

人民法院对公职人员无罪开释。公安机关或是检察机关必需对无罪的公职人员予以“国家赔偿”。公职人员亦可启动“国家赔偿“之诉。因为公职人员的工资和奖金补助之类已补发,那么“国家赔偿”的内容主要是“精神抚慰金“的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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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措施后无罪释放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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