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在线问法 时间: 2024.0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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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车祸赔偿标准2022年

一、成都交通事故死亡赔偿标准是什么

1、残疾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收入×伤残系数×赔偿年限;

2、残疾辅助器具费=适用普通器具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的合理费用;

3、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

4、被扶养人生活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农村居民)人均年消费性支出×抚养年限;

5、住院伙食补助费=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

6、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他;

7、误工费=误工月收入×误工时间;

8、护理费=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9、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

10、此外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还有交通费、住宿费、直接财产损失费、车辆停运损失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护工费一般是怎么赔偿的

交通事故护工费的赔偿标准如下:

1、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2、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3、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4、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5、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交通事故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是多少?

交通事故误工费和护理费的赔偿标准并不是固定的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是因人而异的。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元/月)×误工时间(1)有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额=正常情况下劳动工作收入-事故受伤后的劳动收入(2)无固定收入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但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最近三年收入总和÷3年÷12个月×误工时间(3)无固定收入,且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人员的误工费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相近行业上-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误工时间护理费赔偿计算公式为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交通事故发生地护理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护理人数。1)护理人员原则上是一个人,如果需要两人或两人以上的需要出具医疗证明或鉴定意见。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参照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他的意见来处理,如果有需要特别护理的,需要有特别的证明。不得擅自使用护理人员。2)护理费的赔偿,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员的期限来决定的,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无收入的,指本人生活来源主要或者全部依靠他人供给或者有少量收入,但不足以维持本人正常生活的。

成都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他合理费用。

死亡赔偿金计算公式《最高院人损解释》成都交通事故护工费赔付多少 :

城镇居民:按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

A 年龄小于等60岁 元/年×20年=元

B 年龄大于等于60岁小于等于75岁元/年×(80-X)年=元

C 年龄大于等于75岁 元/年×5年=元

农村居民:按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计算

A 年龄 小于等于60岁:元/年×20年=元

B 年龄大于等于60岁小于等于75岁 14670元/年×(80-X)=元

C 年龄大于等于75岁 元/年×5年=元

丧葬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元/年÷2=元

残疾赔偿金《最高院人损解释》:

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伤残等级赔偿系数

注: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3.6等级划分:本标准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的伤残状况,将受伤人员伤残成都划分为10级,从第1级(100%)到第10级(10%),每级相差10%。

误工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护理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八、交通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九、住院伙食补助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十、营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十一、被抚养人生活费《最高院人损解释》:

1.城镇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小于等于18岁: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大于等于60岁小于等于75岁 元/年×(80-X)年=元

C 年龄大于等于75岁 元/年× 5年=元

2,农村居民被抚养人生活费以下数据仅指受害人为唯一抚养人的赔偿指数):

A 年龄 小于等于18岁: 伤残系数(18-X)年=元

B 年龄大于等于60岁小于等于75岁 元/年×(80-X)年=元

C 年龄大于等于75岁 元/年× 5年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五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二十一条 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二十二条 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三条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二十四条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五条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六条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七条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第二十八条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第二十九条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第三十条 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相关标准计算。 被扶养人生活费的相关计算标准,依照前款原则确定。

第三十一条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以及本解释第二条的规定,确定第十九条至第二十九条各项财产损失的实际赔偿金额。

前款确定的物质损害赔偿金与按照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确定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原则上应当一次性给付。

第三十二条 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

第三十三条 赔偿义务人请求以定期金方式给付残疾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当提供相应的担保。人民法院可以根据赔偿义务人的给付能力和提供担保的情况,确定以定期金方式给付相关费用。但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发生的费用、死亡赔偿金以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应当一次性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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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1 16: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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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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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10-09 17:30

签订入职劳动合同,不想去了需要赔付违约金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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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10-09 20:36
十级伤残判决赔偿54万多元,伤者对元甲律所的专业能力非常的认可!!

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04-12 12:26

交通事故对方全责,个人支付部分不兑现

律师回复中...
2024-10-08 1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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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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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交通事故交通事故

律师回复中...
2024-10-02 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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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交通事故律师-许瑞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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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09-29 21:0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