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保险金不用来抵债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人寿保险不纳入抵债有法律依据。
法律分析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私营企业和合伙企业都需要业主承担无限责任,偿债范围包括了业主的私有财产。人身保险金不属于破产债权,即在债务人破产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通过要求债务人退保其人寿保单追索保单解约的现金价值。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受益人的保险金请求权来自人身保险合同的规定,故受益人获得的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既不纳入遗产分配,也不用于清偿被保险人生前债务。人寿保险不属于债务的追偿范围,账户资金不受债务纠纷困扰。当企业破产时,股票、债券、存款等都会被冻结,唯有人寿保单不被冻结。债权人也无权要求人寿保险的受益人,以保险利益来偿还债务。所以,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破产法只针对企业,不针对个人,没有个人破产方面的法律制度,而人寿保单不可能成为个人的破产财产。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己的除外,所以保险金不用来抵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三十五条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第九十一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三)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四)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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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保险法>第24条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力.
意思就是说保险所得金不可冻结也不可抵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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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金用于偿还债务吗绝对不可能用于偿还债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法》第四条第五款规定:保险赔款收益免纳个人所得税。●《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的义务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的权利。●《公司法》规定,人寿保单不纳入破产债权。●《合同法》第73条规定,受益保险金不用于抵债,免交税务。●《保险法》第24条规定,保单是不被查封罚没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的财产。●《保险法》第61条规定,不存在争议的财产分配。●《税法》第4条,不需要纳税且不能随意质押。●《保险法》第89条规定,人寿保险公司不得破产解散。●根据《保险法》第四十条至第四十二条相关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没有明确指定受益人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按照《继承法》分配,并可规避遗产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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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寿保险可以“避债”吗?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听说过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人寿保险具有“避债功能”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法院不能强制执行,可以做到“欠债不还”。很多人心里都有疑问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保险真的有这么好吗?相关说法是否有法律依据?
既然讨论人寿保险是否可以用来偿债,就说明人寿保险的权益是可以转化成财产,先来看看人寿保险有什么财产价值。
人寿保险最主要有两个财产价值:现金价值和保险理赔金,我们先普及一下保险概念。
保单现金价值 :指保险期间内,保险合同提前终止或保险人依法不承担给付责任时,需要向投保人返回的责任准备金。通俗讲就是退保时,投保人可以拿到的钱。
保单保险金: 指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根据合同应当向受益人支付的金额。通俗讲就是保险公司的赔款。
01 保单现金价值会不会被强制冻结或执行?
《保险法》第四十七条:“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当自收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合同约定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即在保险事故发生前,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解除合同后,保险人需要支付保单的现金价值给投保人。
由于保单现金价值的计算是确定的,这就意味着保险人在不同时间解除合同时,保险人支付给投保人的金钱是确定的,因此保单的现金价值可视为投保人的财产。
另外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 第五条规定,保单的现金价值并不属于不得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范围。因此,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查封保单的现金价值不违反法律规定。
既然现金价值是投保人的财产,又是可以被查封和冻结的财产范围,那用来清偿债务是理所当然对吧。但是前提是保险合同已经解除,投保人已经获得现金价值。
如果投保人不配合解除保险合同,该合同又不存在任何无效或可被撤销的法定情形,法院是否有权利直接强制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呢?
《保险法》第十五条:“除本法另有规定或者保险合同另有约定外,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解除合同,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 。条款明确除保险的钱会被抵债吗 了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有某些法定规定情况下具有解除权以外,只有投保人拥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观我国法律对人寿保险合同解除的规定中,并没有给法院的强制执行提供法律依据。最高法院在保险法司法解释中并没有统一的明确的规定,在实际判例和地方法规上,各地法院各地法院判决各有观点,判决结果并不相同。
以下是部分省高院的相关规定:
1、江苏省高院《关于加强和规范被执行人所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执行的通知》(苏高法电[2018]506号)2018.7.9
一、 保险合同存续期间,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依照法律、法规规定,或依照保险合同约定归属于被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可以执行。人身保险产品财产性权益包括依保险合同约定可领取的生存保险金、现金红利、退保可获得的现金价值(账户价值、未到期保费),依保险合同可确认但尚未完成支付的保险金,及其他权属明确的财产性权益。
2、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加强和规范对被执行人拥有的人身保险产品财产利益执行的通知》(浙高法执[2015]8号)2015.3.6
一、投保人购买传统型、分红型、投资连接型、万能型人身保险产品、依保单约定可获得的生存保险金、或以现金方式支付的保单红利、或退保后保单的现金价值,均属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财产权。当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作为被执行人时,该财产权属于责任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执行。”
3、《北京市法院执行工作规范》2013.12.18
第四百四十九条 【对商业保险中享有的权益的执行】对被执行人所投的商业保险,人民法院可以冻结并处分被执行人基于保险合同享有的权益,但不得强制解除该保险合同法律关系。保险公司和被执行人对理赔金额有争议的,对无争议的部分可予执行;对有争议的部分,待争议解决后再决定是否执行。……
4、广东省高院《广东高院关于执行案件法律适用疑难问题的解答意见》2016.3.3
问题十一、被执行人的人身保险产品具有现金价值,法院能否强制执行?
处理意见:首先,虽然人身保险产品的现金价值是被执行人的,但关系人的生命价值,如果被执行人同意退保,法院可以执行保单的现金价值,如果不同意退保,法院不能强制被执行人退保。其次,如果人身保险有指定受益人且受益人不是被执行人,依据《保险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保险金不作为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不能执行。再次,如果人身保险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指定的受益人为被执行人,发生保险事故后理赔的保险金可以认定为被执行人的遗产,可以用来清偿债务。
目前山东、江苏和浙江的保单现金价值被强制执行划拨的案例不少,其他省份则相对少些。
又有部分人说:“投资型的人寿保险会被抵债,但保障型、不带分红的人寿保险就不会被抵债”。
但综合上文可以可见,法院并不区分人寿保险是投资型还是保障型,只要属于被执行人的个人财产都有可能会被执行,只不过在现实的法院判例中,保障型保单以人的身体与疾病为投保内容,具有很强的人身属性,故 部分法院 认为强制执行保障型保单的现金价值会损害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生存权益,不宜强制执行。
保单现金价值和保单分红被强制执行是存在争议的,也存在一定的执行难度,但不代表不能被强制执行。
02 理赔保险金会不会被冻结或执行?
坊间还有一种比较流行的说法:如果人寿保险指定了受益人,就不属于遗产,不需要偿债。
《保险法》第42条 【未指定受益人时和被保险人、受益人同时死亡时保险金的处理】被保险人死亡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一)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
此款可以这么理解:如果保单指定了明确的受益人,且不存在上述三种情况之一的,则保险理赔金不属于被保险人的遗产,不需要用以清偿债务。
所以上述说法是似乎是道理的,是否人寿保险指定受益人就一定可以“避债”了呢?
案例二、 李总是一个企业主,为公司生产经营向银行3000万贷款,夫妻都是无限连带担保人,后来李总在一次出差途中发生交通意外导致身故,银行闻讯查封和冻结了其公司资产和家庭资产,经过一番操作才发现由于李总公司这几年亏损的比较厉害,基本上只剩下空壳,加上家庭个人资产也还不够1000万,远远不够贷款本金。后来银行调查到,李总生前购买了人寿保险,有1500万的保额,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李太太。
问题一、银行是否可以向保险公司直接主张李总的身故保险金偿债呢?
问题二、是否1500万的身故保险金不必偿还债务?
《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对保险赔偿金的给付作了规范,也就是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能干预保险人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也不得限制受益人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 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
《合同法司法解释(一)》第十二条 ,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第一载规定的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是指基于扶养关系,抚养关系、赡养关系、继承关系产生的给付请求权和劳动报酬、退休金、养老金、抚恤金、安置费、 人寿保险、人身伤害赔偿请求金 等权利 。
根据上述两条保险法条结合对应司法解释,李总的身故保险金是专属于李太太的债权,故银行不能“代位求偿”,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法院和银行也都不可以干预保险公司履行给付保险金给指定受益人李太太,也不能限制李太太取得保险金的权利。
很多人据此认为这些就是人寿保险能“避债”的法律依据。
是否1500万的保险金就不必用来偿还债务了呢?
的确银行不能代替李太太直接向保险公司主张,李太太作为指定的身故受益人有权顺利取得保险金,问题是一旦李太太把保险金领取之后,这些钱就变成李太太的个人财产,就必然要用于清偿夫妻连带债务,最终还是无法摆脱被执行的命运。“躲过了初一,过不过十五”。
那是否李太太不领取就行了呢?李太太向保险公司主张的诉讼时效是五年,理论上李太太只要五年内不向保险公司申领保险赔偿金,该财产就能得到暂时保全,达到相对避债。
事实正如李太太所愿吗?答案是否定的。如有生效法律文书判令李太太还债,李太太虽然没有其他财产可供强制执行,但在保险公司有保险赔偿金却没有领取,这是明显损害的债权人的利益的行为,即使法院不能向保险公司直接强制划拨,也可以责令李太太立即向保险公司申请主张,否则轻则可以罚款、拘留,重则可能构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用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规定的“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因此,五年诉讼时效的拖延"理论上可行,实际债权追索中很难保全。
那是否保险金就完全没有债务隔离的功能了呢?
当然不是。如果当初李总的保单架构设计上稍微更改一下,指定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为其子女,结果就会截然不同。
首先保险指定受益人为子女,故保险金不属于被保险人李总的遗产,无需用来清偿被保险人李总的债务;其次李总夫妻与其子女是债务互相独立的,子女对李总夫妻的债务并没有连带责任;故保险金赔偿给子女,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无需用来清偿李总夫妻的债务。如此利用投保人和受益人的天然债务隔离法律关系,1500万保险金以保险公司依照合同支付的形式合理合法地转移到了子女名下。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父母只有管理权却没有所有权,从而资产保全成功。子女不会因为父母的欠债和离世,物质生活上遭遇困境。
综上所述,人寿保险可以“避债”、可以“欠债不还”的说法,是片面的、不准确的。任何故意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安排,都可能导致无效。
但是人寿保险因其特殊的结构和法律特性,在满足某些特定条件的情况下,的确是可以起到资产保全,依法对抗债务,从而实现债务的相对隔离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