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如果是莫名其妙祖坟被扒,这索要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的410万赔偿绝对不贵,精神寄托都没有了,有些东西不是钱可以衡量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的。但这件事中开发商和村民都有问题,不能一概而论。
一、事件还原
临清的一家有限公司,依法取得了刘梭村庄的一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并进行房地产的开发。开发商称当时买的时候合同上写的是净地,可这个时候有村民说在这块地上有自家祖先埋这。政府当时已经支付1.5万元让几家村民迁坟,可这几家村民没有找到祖坟的位置。开发商在随后的建设过程中挖地基挖出了这几家村民的祖坟,随后村民拿出族谱以将祖先骨灰随意抛洒,让整个家族的成员都陷入到了精神痛苦的理由向开放商索要赔偿410万。
二、开发商依规章办事没“人情味”,弱势群体不可以弱卖弱
开发商确实是以合同办事,在这个讲法律的社会,这纸合同就是最好的证据。开放商在施工前已经得知此地有村民祖上埋在此处,并且已经通知到村民,政府也支付了迁坟费用,那么村民及早迁坟是理所应当。开发商在所购买的土地上进行施工无可厚非,但没有提前和村民将这件事进行沟通,导致开放商不知道村民没有迁坟,造成遗骨被抛洒的后果。
村民没有找到祖坟不是理由,没有墓碑没有记号,这是随意埋葬,仅仅凭借着因为施工方将墓地挖出就索赔410万确实是狮子大开口。如果村民一年找不到施工方等一年,十年找不到绝不会等十年。这浪费的时间、精力、物力根本就不可估量。这就让我想到了原来的一则新闻,电动车闯红灯被正常行驶的私家车撞了,电动车一方因为自己是电动车就想让私家车赔偿并承担后果,这典型的就是我弱我有理。诚然,开发商确实有不对的地方,但提前通知迁坟的事村民没有做到,等期限到了村民没迁坟也不告知开发商,偏偏要等到开发商挖出墓地了才拿出族谱索要赔偿。这虽然算不上老赖行为,但也可以看出绝对是没安好心。
三、敲响警钟,鼓励“人情味”执法
从这件事也给所有人敲响了警钟,双方各执一词互有对错。开放商应该提前和村民沟通到底有没有迁坟,村民也应该及早告知开发商自己是否已经迁坟。当开发商挖到骨灰的时候就应该第一时间保护起来并跟村民和政府沟通,私自将骨灰抛洒绝对缺乏“人情味”。而现如今国家也倡导各种执法机关进行“人情味”执法,在不进行罚款罚分的情况下,让犯错者知道自己所犯的错误进行深刻的检讨和认识才是最主要的。如果开发商多一点“人情味”我想就不会造成现在对簿公堂的后果。
开发商在村民未知情中挖人祖坟,被索赔410万,这合理吗?杀夫仇、夺妻恨、仇恨不过挖祖坟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开发商前后两次开挖祖坟,家属称天价赔偿是为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了维护家族尊严,你怎么看?
从2017年到2020年,这家开发商前后两次当地对刘氏家族五代祖坟进行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了开挖,并且都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第一次通过法律诉讼,结果是“祖坟被挖还倒贴开发商”;第二次78名族人联合诉求需要开发商赔偿410万,此事一出,便立即引发热议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
第一次“事故”
根据红星新闻最新报道,一家地产公司于2017年在山东省聊城市临清市刘梭庄村取得一块地,原计划用于进行房地产开发。也就是在同年八月份,开发商对取得地块进行施工时,将刘梭庄村刘氏家族五处祖坟挖出。“皇室有中庙,百姓有祖坟”,这是一直传承下来的敬仰。当地村民见状,别立即开始阻止施工队进一步在该场地进行施工,长期以往导致了该工程停工一年多。工程延期一年多,损失巨大,所以开发商在去年八月份将阻碍施工的五位村民告上了法庭,并且要求索赔30万。随后在今年三月份,此次案件作出一审宣判,开发商属于合法施工,这五位刘氏家族的人需要赔偿经济损失3万元,同时,开发商赔偿1.5万元的迁坟费用。
事件进一步进展
对于一审判决结果,双方都没有达成统一意见。所以今年五月份刘氏家族78名成员联合诉讼要求开发商赔偿精神损失410万,并且表示“祖坟被挖,随意抛洒!整个家族陷入了巨大的精神痛苦当中”。
这个问题就在于道德思想与经济建设之间产生的矛盾冲突,中国5000年文化传承,特别是对于老一辈的人来说,这种传统的思想根深蒂固,做人不能忘本。这个问题其实也是最难解决的,但从个人角度来看,赔偿是否合理,无法说清,具体的事件结果还要等待相关部门的通知。
我家补祖坟被当地施工挖了,最多赔偿多少肯定可以要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参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司法实践标准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一般内地可以索赔精神损害抚慰金40000~50000元,具体看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你们的地方标准,广东也许可以达到七万八万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01年3月10日起施行。
第三条 自然人死亡后,其近亲属因下列侵权行为遭受精神痛苦,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一)以侮辱、诽谤、贬损、丑化或者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
(二)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死者隐私;
(三)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或者以违反社会公共利益、社会公德的其他方式侵害遗体、遗骨。
第七条 自然人因侵权行为致死,或者自然人死亡后其人格或者遗体遭受侵害,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子女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列其配偶、父母和子女为原告;没有配偶、父母和子女的,可以由其他近亲属提起诉讼,列其他近亲属为原告。
第八条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形判令侵权人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
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人民法院除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外,可以根据受害人一方的请求判令其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坟墓被毁坏的赔偿标准《中国治安管理处法》 第六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的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情节严重的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款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
(一)故意破坏、污损他人坟墓或者毁坏、丢弃他人尸骨、骨灰的;
(二)在公共场所停放尸体或者因停放尸体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秩序,不听劝阻的。坟墓乃是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此者近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
也可以依据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祖坟被挖赔偿400万 :“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因侵权行为而永久灭失或者毁损,物品所有人以侵权为由,向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参照最高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之定,者的人格利益包括者的、遗骨,当损毁坟墓的破坏行为导者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对坟墓的毁损即是对者人格利益的侵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质上属于者人格利益的行为。
当毁损坟墓的破坏行为未导者或遗骨发生变动、减少或灭失时,坟墓作为民法上的物,是一种特殊财产,毁损坟墓的行为属于他人财产权的行为。
理由是:民法上的物等同于狭义上的财产,作为民法中的物,须具备以下几个特征:
(1)存在于之外。
(2)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
(3)能满足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这里的人类社会生活的需要包括物质需要与精神需要。
(4)须为有体物。“坟墓”,作为埋葬者或者骨灰的特定建筑物,被视为者的栖身之所,它同样存在于之外,能被民事主体所控制和支配,能满足人们纪念、祭祀先人的精神需要,也是一种有体物。
所以,从民法学上看,“坟墓”属于物的范畴,对坟墓的损毁构成对他人财产的损害,损毁坟墓的行为在质上是财产损害行为。
扩展资料:
(1)经济损失的赔偿标准。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低,能够确定因修复被毁坏坟墓所支出的合理费用,有相关支出依据的,照此赔偿;如果对坟墓的损害程度较高,或者是完全损毁,需要重新安葬的,可以按照交通事故案件中的丧葬费标准赔偿。
(2)精神损害的赔偿标准。由于无形的精神损害难以用物质尺度准确估量,不能适用财产损失那样的全部赔偿原则,在正确确定精神损害赔偿数额时,必须综合评判诸种因素,进行适当经济补偿,否则就有可能丧失公平。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法院网-毁坏他人祖坟引发民事侵权的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