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1.
隔离观察法。即将两件以上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商标分别置于不同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时间和地点观察,如果具有普通知识和经验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消费者在购买时加以普通注意尚容易发生混同,则这种商标为近似商标。
2.
要部比较法。如果两个商标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主要部分的外观明显不同,不引起消费者的误认,则它们为非近似商标,反之,为近似商标。
判断商标近似的标准是什么?判断商标近似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根据是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前十法律规定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被指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商标在文字、读音、图形、颜色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或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认的,应当认定为商标近似。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
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
那商标判定近似的原则是什么呢?一、近似商标判断标准——文字商标 (一)中文商标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汉字构成相同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仅字体或设计、注音、排列顺序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由相同外文、字母或数字构成,仅字体或设计不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1、商标由一个或两个非普通字体的外文字母构成,无含义且字形明显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容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2、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外文字母构成,顺序不同,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无含义或者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 (三)商标由两个外文单词构成,仅单词顺序不同,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四)中文商标由三个或者三个以上汉字构成,仅个别汉字不同,整体没有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读音或者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的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除外。 (五)外文商标由四个或者四个以上字母构成,仅个别字母不同,整体无含义或者含义无明显区别,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首字母发音及字形明显不同,或者整体含义不同,使商标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六)商标文字字形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七)商标文字读音相同或者近似,且字形或者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字形或者整体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八)商标文字含义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九)商标文字由字、词重叠而成,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外文商标仅在形式上发生单复数、动名词、缩写、添加冠词、比较级或最高级、词性等变化,但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一)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型号,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二)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某些表示商品生产、销售或使用场所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三)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文字,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十四)商标是在他人在先商标中加上起修饰作用的形容词或者副词以及其他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的文字,所表述的含义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含义或者整体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五)两商标或其中之一由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相对独立的部分构成,其中显著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含义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十六)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文字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来源产生误认,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近似商标判断标准——图形商标 (一)商标图形的构图和整体外观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完整地包含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者显著性较强的图形商标,易使相关公众认为属于系列商标而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三、近似商标判断标准——组合商标 (一)商标汉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二)商标外文、字母、数字部分相同或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呼叫、含义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三)商标中不同语种文字的主要含义相同或基本相同,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整体构成、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四)商标图形部分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但因图形为本商品常用图案,或者主要起装饰、背景作用而在商标中显著性较弱,商标整体含义、呼叫或者外观区别明显,不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除外。 (五)商标文字、图形不同,但排列组合方式或者整体描述的事物基本相同,使商标整体外观或者含义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的,判定为近似商标。 1、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相比较而存在,没有注册商标,也就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定中所针对的近似商标。 2、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不完全相同的商标。如果完全相同,也就构成了与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而不再属于近似商标。 3、近似商标是与注册商标在形状、读音或者含义相同或者相近的商标。如果既不相同也不相近,那就是两个完全不同的商标,也不再存在近似商标问题了。 4、判断近似商标时所称的近似已达到了易造成混淆的程度,即将该商标使用在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或者类似的商品上,普通消费者可能会对商品的来源产生错误的认识。如果不会造成误认,也不属于近似商标了。 5、申请的商标为英文,要审查所对应的中文意思来进行比对,若英文主要构成部分有相对应的中文意思,对应的中文意思也已经有注册在先,就属于近似商标,
如何判断商标近似判断是否属于近似商标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方式如下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1、根据商标文字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或构图、着色、外观,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2、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3、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4、认定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其他方式。
一、如何判断商标近似
1、判断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方式如下:
(1)根据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或构图、着色、外观,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
(2)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3)根据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判断;
(4)认定是否属于近似商标的其他方式。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二)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
(二)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
(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二、如何注册商标权
注册商标权需要经过以下步骤:
1、选择注册方式:商标注册申请可以直接或者委托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2、进行注册前查询在先商标有无相同或相似;
3、准备资料和填写商标注册申请书;
4、及时提出申请并耐心等待;
5、通过审查与公示后获得《商标注册证》。
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一、要素比较原则
该判决认为“判断商标侵权中的近似不限于商标整体的近似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而还包括主要部分的近似。在商标法的意义上,商标的主要部分是指最具商品来源的识别性、最易于使相关公众将其与使用该商标的商品联系起来的商标构成要素。”显然,判决书所引用的规则已经不局限于商标的音、形、义、构图、颜色等要素的机械对比,而是更关注于商标中最具识别性的要素。
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我国商标法对商标的使用有诸多不合理的限制,其中最引发争议的有两条:(1)注册商标使用人不得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近似的判定规则 ;(2)注册商标使用人必须保证商品的质量。后者涉及的是商标管理权与质量监督权两种行政管理职权的分工的争议,而前者正是我国商标法对商标本身的音、形、义所作的严格限制。
事实上,在现实的经济活动中,出于外观设计的需要,在不改变识别性和显著性的情况下,在某些情况下商标使用人往往有必要对商标的字体、构图等作一些调整,为此,商标使用人就不得不再另行申请一个商标。同时,很多侵权人也利用了这种机械的限制,把显著性相同而音、形、义存在一定差别的文字或图形注册为商标,然后大肆制作仿冒商品。对此商标所有人不得不考虑把商标音、形、义的各种变化均注册为自己的商标以防止他人仿冒。上述种种情况的存在使我国成为有名的商标申请大国,几乎每个稍有名气的商标均会随附申请几十个近似的商标。
而国外商标法确立的是要素不变的原则,即商标专用权人可以改变商标的标识,但不能破坏商标的显著性。因此,商标使用人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商标作一些不破坏显著性的修改,而他人使用音、形、义有差别而显著性、识别性相同的商标则构成侵权。
商标最主要的功能就是使消费者能够识别商品的来源,商标的显著部分是否被恶意使用才是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显然,最高人民法院在判决中认可的要素比较原则跟国际通行的判断原则更为接近。根据这个原则,如果某商标具有显著性的部分为A+B,则他人使用的任何包含了A、B或A+B的商标均构成近似,不管他加上前缀、后缀还是其它音、形、义有差别的修饰。从而商标侵权可以毫无争议地被认定。
二、推定混淆原则
判决书认为 “整体或主要部分具有市场混淆的可能性的,可以认定构成近似”。可见最高人民法院认可“混淆”是一种可能性,而不是某个确定的事实。
是否会在消费者中造成“混淆”一直是商标争议或侵权诉讼中需要争论的一个问题,例如,某些被诉侵权方会要求对方提供产生混淆的证据来支持造成“混淆”的主张,有些行政决定书或判决书中甚至会有两个商标近似但不会造成混淆的结论。如此种种,均把“混淆”作为一个确定的事实来看待,必须要证明其事实的发生才能成立。
而根据最高院在本判决确立的原则,“混淆”是一种可能性,只要他人使用了注册商标中最具显著性的构成要素,从而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两者在来源上具有特定的联系,便可以推定成立“混淆”,无须事实的举证。
三、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谋求公正的原则
在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力求体现公正是整份判决书所体现出来的一种司法审判的精神。而公正不仅仅包括案件本身的程序公正、实体公正,还包含了社会效益的公正。
无论是从一个国家设立审判机关的目的来看还是从当事人走进法院的目的来看,实现公正都是司法审判的最终目的。在坚持法律原则的前提下,在法官可以自由裁量的范围之内,应更多关注审判公正的体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