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北京一体检中心给科研人员张华(化名)体检时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未能从胸部DR影像片及时识别肺组织早期病变,也没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一年后张华发现癌症时已是中晚期。张华起诉索赔,该体检中心分别在2016年和2017年底两次被判赔偿,共支付15万余元。
事件回顾
体检机构未发现病变
一年后确诊为肺癌
张华是一名科研人员,单位每年会组织体检。2013年12月18日,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他到一家体检中心体检。2013年12月21日医方出具体检报告中,胸部摄片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2014年12月25日,张华再次到这家体检中心体检,胸部摄片发现“右肺下叶可见团状块阴影”。张华立即去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进一步检查。2015年1月4日,他被确诊为右肺下叶癌,被安排立即手术。
张华住院期间,专家会诊时发现,2013年12月18日体检报告后附的DR影像片纸质复印件已经显示右下肺部存在阴影,这说明体检中心存在严重的漏诊、误诊。张华虽经手术治疗,但因耽误病情一年多,肺癌血行转移,需长期放化疗,过程痛苦、花费巨大,且生存期显著下降。
体检中心
此前要是没进行体检
病情更发现不了
张华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14万余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以及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在内的费用27万余元。
对此,体检中心辩称,其体检行为不存在过错,且体检行为和张华的自身疾病不存在因果关系。若没体检,张华的病将更晚才能发现,更晚才得到治疗。2013年的体检该中心已提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并提示对异常结果进行随访复查或其他相关检查,而癌症也是2014年体检时发现的,此后才得以在没有症状的情况下及早确诊,及早治疗,体检中心充分履行了注意义务和告知义务。
体检中心表示,公司对张华身患疾病深感遗憾,但其所患是自身原发疾病,并非体检导致,且必然发生手术、放疗、化疗等后续治疗。所以张华的损害后果与体检中心的体检行为不存在任何因果关系。体检的目的是发现疾病线索,不是也不能取代诊断,故不存在漏诊、误诊。
法院判决
体检目的是“早发现”
被告存在过错
法院受理该案后,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认为体检中心2013年在读胸部DR影像片时,虽指出右侧局部胸膜增厚性改变,但未及时识别肺组织异常改变或早期病变情形,也未针对胸膜增厚提出进一步相应检查建议例如胸部CT,也没有给出恰当正确的医学信息和医学建议,体检工作存在过错。
法院认为,健康体检是通过医学手段和方法对受检者进行身体检查,了解受检者的健康状况、早期发现疾病线索和健康隐患的诊疗行为。实施健康体检,应达到“在定期、约定的检查项目范围内,尽早发现潜在或早期病变、异常,从而及时提出相应的进一步医学诊疗建议,使受检者能尽早得到规范诊治、改善预后”的目的。
法院认为,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虽与医学诊治不同,但也属于医疗行为的一种,受相关医疗规范约束。如医疗机构的健康体检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行为给患者造成了损害后果,并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则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本案中,根据司法鉴定,体检中心的医疗行为存在过错,该过错与张华肺叶切除手术后需接受辅助化疗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法院酌定体检中心按照75%的责任比例作出补偿。2016年,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判处体检中心赔偿张华包括医疗费、住院费、精神损害抚慰费等费用在内约10万元。
此后,张华化疗又产生大额医疗费,再次将体检中心诉至法院。2017年11月7日,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体检中心再赔医疗费约5万元。
律师说法
此类问题缺乏救济手段
需要立法完善
中国卫生法学会常务理事、北京道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万欣是张华的代理人。万欣认为,普通民众定期体检,主要目的是发现早期症状不明显不易被发现、而晚期发现治愈率很低的癌症之类的重大病症,做到早发现早治疗,延长寿命、提高生存质量。
万欣表示,民众做体检的目的,高血压一类的慢性病,早期临床上会有表现,发现后治疗方法也多,体检发现这些疾病不是体检的主要目的,最重要的还是癌症的早期发现,“这件事造成的影响很难量化评估。张华的生存期因此下降,但任何一家鉴定机构都没法出具鉴定意见,判断张华因为误诊会少活多少年。”
万欣认为,目前法律规定对这种情况缺乏有效救济手段,这是医疗纠纷司法实务的一个难点问题,亟须立法完善。
癌症本来不能治。
肿瘤手术做一半发现无肿瘤医院赔了多少?新闻回放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手术做到一半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医生说没找到肿瘤。“白挨一刀”,家属与医院发生纠纷,经成都商报报道后引发广泛关注。据23日报道,患者女儿将母亲送到了当地三甲医院宜宾市第一人民医院就诊,得出结论是“无须治疗,定期复查即可。”范小姐又通过网络问诊,将宜宾三医院B超检查报告、一医院B超检查报告,发给同属三甲医院的宜宾市第二人民医院医生进行远程诊断,被判定为“肿块不大、影响不大,无须手术、无须吃药,定期检查即可。”
在宜宾市翠屏区卫计委调解下,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于24日下午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3万余元。
[焦点]
1、发现没有肿瘤时,是否已切开腹部与子宫?
患方:医院医生因患者盆腔内发现肿瘤而对53岁的患者施行手术,结果手术中发现没有肿瘤,患者为此“白挨了一刀”,医生还切开了患者的子宫。
徐良:患者盆腔内的包块(肿瘤)确实存在,手术前存在、手术中存在、手术后也存在,并非如患方所称手术时没发现肿瘤。而这次手术,是通过窥镜进行,只是在腹部打了五个小孔,不是原来的“开关手术”,因此不需要切开腹部。这个手术对人体损伤小,很多病患愈合后甚至都看不到疤痕。因患者子宫从外面看到有凸起,电刀切开一小切口看切面上是否有肿瘤。
江俊山:盆腔内镜下探查后,发现该肿瘤并非来自卵巢,而是来自于患者子宫。排除了此前考虑的卵巢“畸胎瘤”,进而确定了B超检查时发现的包块来自于患者子宫。
2、手术究竟是肿瘤切除,还是剖腹探测检查?
患方:医生因判断体内包块为“卵巢畸胎瘤”而建议手术切除,而事后患方了解到手术前应该对患者有更多的检查,以便确保手术安全。
徐良:医院对患者施行的手术叫“腹腔镜下探查术”,而不是肿瘤切除术。这个手术具有检查和治疗(切除)的双重功能,既可以进行一步明确体内肿瘤的来源,又能在确定为恶性肿瘤后,对其进行切除治疗。因此,对谢女士施行的手术,无论从手术指征,还是手术方式上,都符合医疗原则。
在对谢女士的诊疗过程中,本来术前可做一些相关检查,如CT或核磁共振后,再行腹腔镜探查,但考虑到即使做了相关检查,仍需行腹腔镜探查,为避免造成患者过度检查,故术前未做上述检查。
3、四次询问是否切除子宫,是否存在诱导手术?
患方:手术中,医生四次询问是否要切除子宫,并要求家属各种签字,怀疑医院诱导手术。
江峻山:子宫肿瘤通常为良性,转为恶性肿瘤的可能性不大。因此,这个肿瘤既可以切除,也可以保守治疗。但是否切除,医生在没有征得患者家属同意前,不能擅作主张,必须得到患者家属同意并在手术同意书上签字。
徐良:在手术过程中反复询问病人家属要不要切除子宫,其实就是保证家属在每个环节的知情权,由家属来确认要不要切除病灶。最后家属不同意切除病灶,医生根据家属的要求作了处置。正因为探查发现新情况,反复向家属通报、确认,才导致原本只需要两个多小时的手术,进行了差不多四个小时。
宜宾三医院作为公立医院,医生收入是一个综合考核系统,包括社会评价、患者满意度,而不是经济指标。因此,医生没有诱导患者手术的动机。
4、究竟属不属于误诊??
患方:医院可能存在误诊、违规操作及过度医疗等问题。
徐良:B超作为一种检查手段,其得出的结果并不一定就完全真实,因此需要作进一步检查,这就是腹腔镜探查术。B超检查报告上的“畸胎瘤待排”,就表明这个判断结果需要作进一步排查,以便确定肿瘤来源和性质。因此,并不存在误诊一说。无论是手术本身还是医调委的认定,此次双方产生的纠纷,只是一个医疗纠纷而不是医疗事故。
5、让患者走司法途径是不是故意刁难?
患方:明明三医院负全责,之前院长都说可以赔偿患方两万元,现在却非要让患方走司法途径,连两万元都不赔了,质疑医院故意刁难患方。
夏子红:患方对于此前医院所称愿意赔偿两万元是误解。根据《四川省医疗纠纷预防与处置办法》,公立医疗机构发生赔偿额在二万元以下的医疗纠纷,可以通过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赔偿额超过二万元的纠纷,原则上应当选择人民调解、行政处理或司法诉讼解决。医院是表明只有两万元以内的自主权,而不是承诺赔偿两万元。
徐良:目前处理医患纠纷有三个途径:二万元赔偿以内的纠纷可院内协商,其次是人民调解,再不行就是司法诉讼。院内协商和人民调解,两个程序都走完了,如果患方主张的权益在二万元以上,那么只有司法诉讼这一条路了。不过,院方协商的大门永远为患方敞开。
[定性]
医调委四名专家独立合议
认定为“诊疗行为存在不足,病历书写不规范”
据宜宾市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相关负责人介绍,为了解决双方纠纷,明确过错责任,宜宾医调委组织了影像学等四个方面的四名专家(均为主任医师、教授)进行了认真审查合议。专家组与医院和患方均不见面,也不听双方陈述,只审查病历资料,完全独立合议,不受任何一方干涉和影响。
“专家对整个病历资料全面进行了审查,看到了医院在诊疗行为中,存在一些不足。最后得出的意见认为,医院病历书写不规范,违背了卫生部病历书写的要求。专家对医院的过错责任一票否决,由医院承担(此纠纷)全部责任。”在调解中,宜宾市医调委负责人当场向医患双方宣布责任,医患双方均表示认可。
徐良表示,宜宾三医院领导层对此医患纠纷暴露出的病历书写不规范等问题很重视,启动了针对医护人员及科室的纠查程序,相关责任人员将受到医院内部处理。同时,院方也积极、真诚地与患方沟通解释,医院负责人还亲自向患方家属道歉。“出现问题,我们决不回避,该我们的责任,也决不推卸。”
“在认可宜宾医调委作出的医院承担全部责任的前提条件下,我们严格按照现行的赔偿标准,核算了赔偿患方的损失。”徐良说,为了安抚患方并表示医院诚意,在某些赔偿项目上甚至超出了国家规定的标准。“比如精神损害赔偿,通常要造成患方死亡或残疾时,才会有此一项。但我们为患方考虑了1000元精神抚慰金。”
在宜宾市医调委医疗纠纷人民解调记录上看到,院方提出的赔偿清单包括:住院14天加出院休息一周计误工费,21天每天按150元计算共3150元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住院期间护理费按14天,每天100元计算共1400元;住院伙食费每天按20元计算共280元,交通费按实际情况在一定范围内考虑;患方入院时缴纳的3182.50全部退还,医疗费由院方全部承担;再给予1000元精神抚慰金。
医调委调解员表示,医患纠纷双方应该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拿出诚意在互相理解、互谅互让的基础上协商解决。如果调解不成,双方都可以通过司法诉讼解决。
[进展]
卫计委主持调解 患方获赔4.3万元
患者谢女士女儿范小姐表示,她们无法接受医院总计9000余元的赔偿金数额。“开始就赔两万我们没同意,结果让我们去江北(医调委)协商,又是找专家鉴定,结果还是扯把子。”范小姐“医院称赔偿是按法律算的,我们不懂法,但我们知道损失不止那一点。”范小姐说,“如果去起诉,请律师可能还要倒贴钱。”因此,暂时不会考虑起诉医院。
宜宾市医调委调解员认为,此纠纷涉及到的赔偿项目和标准,只有医疗费的承担问题及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及交通费,可以适当考虑精神抚慰金。“医院已经列出了按全责计算的赔偿清单,但是和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差距太大。”医调委认为患方提出的赔偿要求和依据不充分,建议双方认真了解涉及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法律。
24日下午,宜宾市翠屏区卫计委再次组织医患双方进行调解,宜宾市第三人民医院与患方达成赔偿协议,一次性赔偿各类经济损失4.3万余元。
庸医!
消息来自网易。
发生医疗纠纷的原因有哪些?1、和解所谓和解是没有第三方介入,双方当事人自己协商谈判,对各自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的处分。可分是诉讼前或诉讼中和解。如果是诉讼中和解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的,应由原告申请撤诉,经法院裁定撤诉后结束诉讼,双方当事人再达成和解协议。2、调解调解是指在卫生行政机关、第三方法人或自然人,或着在法院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的主持下,对当事人之间的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3、诉讼民事诉讼是在案件当事人和其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他诉讼参与人的参与下经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查明事实、适用法律,对医疗纠纷进行裁决的活动。
关于医疗纠纷:被诊断为癌症,开了刀却没有取出肿瘤,而是又缝合上了,请问是否可以索求赔偿?术前检查是很难发现是否能够接受手术剥离血管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的体检未发现肿瘤医疗纠纷 ,因为任何拍片,CT等都没有那么精细的分辨率,何况有些疾病发展迅猛,在检查的时候看上去还有间隙,但等手术的时候已经紧密粘连。这个情况不应该属于医疗责任。良性肿瘤的话一般不应该出现这种情况,但是恶性肿瘤的特性就是晚期时候和周围组织严重粘连,甚至完全替代。比如血管的结构都没有了,完全是肿瘤。现在你觉得不公平,但是你考虑过手术时候坚持剥离血管可能导致的后果吗?动脉一旦破裂,压力是很大的,尤其是恶性肿瘤的,根本缝合不了,到时候死在手术台上又是医生的责任!所以说现在医生压力大就是这样的原因!做也不是,不做也不是。你想想,要是医生一早就说不能手术,你会不会又有话说了?医生不收红包,连手术都不给做!!!会不会?然后就病急乱投医,去找什么包治百病的江湖郎中去了!!希望你们能够学习一些医疗常识,多了解一下关于恶性肿瘤的知识。然后再考虑是否有责任,不要人云亦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