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一、公务员因公致残适用什么评残标准
1、公务员因公致残可根据伤残抚恤管理办法评定残疾等级。申请人应当在因战因公负伤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3年内提出申请。公务员因公致残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的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2、法律依据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八十三条
公务员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保险待遇。
公务员因公牺牲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第八十四条
任何机关不得违反国家规定自行更改公务员工资、福利、保险政策,擅自提高或者降低公务员的工资、福利、保险待遇。任何机关不得扣减或者拖欠公务员的工资。
二、公务员有哪些福利待遇
公务员有以下福利待遇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
1、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住房、医疗等补贴、补助等;
2、现行福利制度包括主要包括工时制度、探亲制度、年休假制度、产假制度、福利费制度、冬季宿舍取暖补贴和交通费补贴等制度。
因公致残公务员享受哪些待遇公务员因公致残的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
公务员因公负伤,应当按照《公务员法》第77条规定享受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伤残待遇,而不是工伤保险待遇。国家建立公务员保险制度,保障公务员在退休、患病、工伤、生育、失业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公务员因公致残的,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公务员因公牺牲、因公死亡或者病故的,其亲属享受国家规定的抚恤和优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七十七条 公务员有应当回避情形的,本人应当申请回避;利害关系人有权申请公务员回避。其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他人员可以向机关提供公务员需要回避的情况。机关根据公务员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经审查后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也可以不经申请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六十二条 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公务员因公致残的待遇公务员因公致残的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享受国家规定的伤残待遇具体要看几级伤残。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保留劳动关系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退出工作岗位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达到退休年龄的享受不低于伤残津贴的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公务员伤残待遇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财政部门规定。
其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各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工伤保险等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人事行政部门、民政部门、财政部门等部门参照本条例另行规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
(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
(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
(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
(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
(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
(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公务员伤残补贴标准1、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按照现行规定国家公务员伤残政策 的审批权限及评残办法予以评残。其伤残性质的认定和伤残等级评定标准、伤残抚恤金标准、补办评残手续和伤残抚恤关系转移等,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伤残抚恤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牺牲,批准为烈士的条件,参照革命烈士褒扬条例执行,按照现行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3、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因公牺牲和病故的确认,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
4、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参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执行(不享受现役军人立功和获得荣誉称号者死亡时增发抚恤金的待遇),具体计发标准,仍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国家机关和依照或者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进行人事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所在单位支付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