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烫伤赔偿标准如下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
1.医疗费。一般应以所在地治疗医院的诊断证明和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的单据或病历、处方认定。
2.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标准(元/天)×住院天数赔偿。
3.误工费。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误工费的赔偿应当按照其收入的实际损失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可以参照受害人前一年的平均收入或者当地同行业、同工种、同等劳动力的平均收入酌定。
4.护理费。护理人员有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本意见关于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无收入的,护理费的赔偿可以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计算。
5.营养费。按照当地居民平均生活费标准的百分之四十至六十的比例计算。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烫伤鉴定标准及赔偿烫伤鉴定标准及赔偿:
1、一度伤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烫伤只损伤皮肤表层,局部轻度红肿、无水疱、疼痛明显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
2、二度伤,烫伤是真皮损伤,局部红肿疼痛,有大小不等的水疱;
3、三度伤,烫伤是皮下,脂肪、肌肉、骨骼都有损伤,并呈灰或红褐色。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的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面部烫伤鉴定标准及赔偿面部烫伤鉴定标准及赔偿为:一级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二级,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三级,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2、面部瘢痕或植皮 ≥2/3并有中度毁容 。四级,1、面部中度毁容;2、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五级,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2、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法律依据
《毁容等级》规定 一级,1、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2、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二级,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2、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三级,1、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2、面部瘢痕或植皮 ≥2/3并有中度毁容 。四级,1、面部中度毁容;2、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3、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五级,1、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2、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烫伤要怎么赔偿可以根据实际损失要求赔偿。
人身损害赔偿标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烫伤赔偿标准一览表图片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扩展资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八条 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予以确定。
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请求权,不得让与或者继承。但赔偿义务人已经以书面方式承诺给予金钱赔偿,或者赔偿权利人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的除外。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二十条 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