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职工构成工伤十级 伤残赔偿 : 医疗费用 :根据医疗机构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的发票确定。 停工留薪期 工资 :期间按原 工资福利 支付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原工资指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的是受伤前12个月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的平均工资。住院期间 护理费 和伙食补助费:前提:住院;根据当地标准确定。 劳动能力鉴定 费用:根据鉴定发票确定。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个月本人工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 伤残 就业补助金:前提:解除或终止 劳动关系 ,扬州市(江苏省)标准分别为3万元和1.5万元。 若用人单位有缴纳 工伤保险 的,其中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劳动能力鉴定费用、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住院期间护理费、不符合标准的医疗费用、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若用人单位未缴纳工伤保险的,则全部由用人单位承担。 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不清楚的,可以咨询 律师 来进行界定。
江苏省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标准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享受以下待遇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认定为工伤的决定后发生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支付工伤职工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第三十二条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扬州市工伤赔偿标准是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扬州市工伤保险条例》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的规定标准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的费用。工伤赔偿分为一到十级扬州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是按照相关的等级进行划分。按照工伤鉴定结果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计算赔偿。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工伤鉴定结果决定工伤赔偿的标准,按照法定的工伤赔偿计算方式进行相关计算,在工伤鉴定结果的基础上,计算出劳动者工伤最终赔偿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