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法律分析: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 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 应当负赔偿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 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 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第四十七条 承运人在船舶开航前和开航当时,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处于适航状态,妥善配备船员、装备船舶和配备供应品,并使货舱、冷藏舱、冷气舱和其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他载货处所适于并能安全收受、载运和保管货物。
第四十八条 承运人应当妥善地、谨慎地装载、搬移、积载、运输、保管、照料和卸载所运货物。
第四十九条 承运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或者习惯的或者地理上的航线将货物运往卸货港。
船舶在海上为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而发生的绕航或者其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他合理绕航,不属于违反前款规定的行为。
签发多式联运提单的承运人的责任是签发多式联运提单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的承运人的责任是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在多式联运中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实行统一责任制度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即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运输负责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多式联运经营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可另以合同约定相互之间的责任。
例如在一个海陆空的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与海上运输区段的承运人、陆路运输区段的承运人、航空运输区段的承运人分别对每一段的运输责任进行约定,在多式联运经营人对托运人或者收货人负全程的运输责任后,可以依据其与每一区段的运输承运人签订的合同,向其他承运人追偿。多式联运最大的特点就是用不同的运输方式进行运输,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一般依据以下两个原则确定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是如果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区段是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的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适用调整该区段运输方式的有关法律的规定。货物发生毁损、灭失的运输区段不能确定的,多式联运经营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在多式联运中,货损发生的运输区段有时不易查清,对这一类货损采用某项统一规定的办法确定经营人的责任,在我国主要是按照运输合同一章关于承运人赔偿责任和责任限额的规定负赔偿责任。在货损区段能够确定时,多式联运经营人可以向其他承运人追偿果货损的区段不能确定的,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无法向任何人追偿的。多式联运经营人要摆脱这种损失,唯一的办法就是通过与参加多式联运的各区段承运人订立的运输合同取得适当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零二条 本法所称多式联运合同,是指多式联运经营人以两种以上的不同运输方式,其中一种是海上运输方式,负责将货物从接收地运至目的地交付收货人,并收取全程运费的合同。 前款所称多式联运经营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多式联运合同的人。
承运人责任期间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的货物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的责任期间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第四十六条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
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前款规定,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名词解释] 承运人?承运人是指本人或者委托他人以本人名义与托运人订立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人。
在货运合同中,承运人的责任一般说来主要是保证所运输的货物按时、安全地送达目的地。因此,承运人应对货物在运输过程中发生的货物灭失、短少、污染、损坏等负责。一旦发生此种情况,应按实际损失给予赔偿。这种损失必须发生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内。承运人的责任期间一般是从货物由托运人交付承运人时起,至货物由承运人交付收货人为止。
法律有特别规定或当事人有特别约定的除外。在这段责任期间内,承运人应承担货物损失的责任。只有在损失是由于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或合理损耗、托运人或收货人的过错等原因造成的情况下,承运人才可以免责。
承运人对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是指从装货港接收货物时起至卸货港交付货物时止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承运人对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的责任期间,是指从货物装上船时起至卸下船时止,货物处于承运人掌管之下的全部期间。在承运人的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灭失或者损坏,除本节另有规定外,承运人应当负赔偿责任。
不影响承运人就非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在装船前和卸船后所承担的责任,达成任何协议。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一般免责事项有哪些我国海商法规定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的承运人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的一般免责事项有以下方面:
我国《海商法》第51条规定:在责任期间货物发生的灭失或者损坏是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的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
(一)船长、船员、引航员或者其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他受雇人在驾驶船舶或者管理船舶中的过失;
(二)火灾,但是由于承运人本人的过失所造成的除外;
(三)天灾。海上或者其他可航水域的危险或者意外事故;
(四)战争或者武装冲突;
(五)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行为、检疫限制或者司法扣押;
(六)罢工、停工或者劳动受到限制;
(七)在海上救助或者企图救助人命或者财产;
(八)托运人、货物所有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的行为;
(九)货物的自然特性或者固有缺陷;
(十)货物包装不良或者标志欠缺、不清;
(十一)经谨慎处理仍未发现的船舶潜在缺陷;
(十二)非由于承运人或者承运人的受雇人、代理人的过失造成的其他原因。
承运人免责是指按照法律或合同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承运人对货物的灭失或损坏享有免除赔偿责任的权利。
从这12项免责规定中可以看出,承运人对货物在责任期间所发生的灭失或损坏是否负责,依其本人、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有无过失而定,有过失便应负责,无过失便可免责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但作为例外,如果货物的灭失或损坏系船长、船员、其他受雇人或代理人在驾驶船舶或管理船舶中的过失所致,或者由于他们的过失所引起的火灾所致,承运人仍可免责。
我国海商法规定的承运人的主要义务有哪些承运人需要履行"管货义务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适航义务”、“不进行不合理绕航”以及“在约定的时间内和在卸货港交付货物”四项义务,它们共同构成海商法承运人责任 了《海商法》下承运人的主要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