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首先要确认是否是医疗事故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否则都是空谈。如果确认医生有过错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则承担赔偿和刑事责任(严重性)和行政责任(执照吊销之类啊)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医疗事故致人死亡的赔偿标准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按二十年计算。而除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了这个死亡赔偿金的赔付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还要赔偿的包括丧葬费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这个费用是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因此当医疗事故出现死亡结果的时候,应该根据上述标准来进行赔偿和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三十五条 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需要赔偿哪些费用医疗事故致人死亡赔偿项目及标准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1、丧葬费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以六个月总额计算。2、死亡赔偿金(1)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2)六十周岁以上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的,按五年计算。3、其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他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赔偿标准:死亡赔偿金=事故责任人所在地上一年度人均收入×20年(1)城镇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年[60周岁以上的为(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2)农村居民为: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n〔n:60周岁以下为20年(含);60周岁以上:n=(实际年龄-60);75周岁以上为5年〕(3)60周岁以下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年。(4)60周岁—75周岁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0-(实际年龄-60)]。(5)75周岁以上人员的死亡赔偿金=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5年。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第二十四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五条,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第二十六条,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第二十七条,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第二十八条,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
医院治病耽误病情致人死亡算不算医疗事故?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去市卫生局申请鉴定。带上以下证据。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应当自受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日起5日内通知医疗事故争议双方当事人提交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的材料。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医学会的通知之日起10日内提交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书面陈述及答辩。医疗机构提交的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材料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住院患者的病程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会诊意见、上级医师查房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
(二)住院患者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资料、护理记录等病历资料原件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
(三)抢救急危患者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在规定时间内补记的病历资料原件;
(四)封存保留的输液、注射用物品和血液、药物等实物,或者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对这些物品、实物作出的检验报告;
(五)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在医疗机构建有病历档案的门诊、急诊患者,其病历资料由医疗机构提供;没有在医疗机构建立病历档案的,由患者提供。
医患双方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提交相关材料。医疗机构无正当理由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导致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能进行的,应当承担责任。
医疗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赔偿?发生医疗事故 的赔偿等民事责任争议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医患双方可以协商解决,不愿意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提出调解申请,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民事诉讼 。 确定具体赔偿数额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 (1) 医疗事故等级 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 (2) 医疗过失行为 在 医疗事故损害 后果中的责任程度给人提供医疗帮助致人死亡 ;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