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第1010条
一、性骚扰行为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民法典》第1010条 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民法典》第1010条 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行为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确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行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民法典》第1010条 了制止性骚扰行为,《民法典》第1010条 我们认为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性骚扰方式,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行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问题3:性骚扰行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问题4:性骚扰受害者是否有性别要求?
《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问题5:性骚扰责任构成是否需要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至于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调查处置性骚扰案件注意事项
1. 接受报警,及时受理。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报警或妇联等单位移交相关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 全面调查,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受理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工作,依法询问被害人,提取相关痕迹物证,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协同配合,全面预防。加强与妇联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对性骚扰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并建立长效协同机制、线索转递机制、数据共享机制。会同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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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一)对以满足性欲或者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淫秽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务指引】
1. 猥亵可能是强制、公然或者趁机实施,其方式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成立。
2. 被猥亵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
3. 猥亵行为的特征之一是违背他人意志,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2)猥亵多人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案例】
1. 男子在地铁猥亵女乘客,处罚来了。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2021年5月4日通报:4月30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男,33岁)在地铁11号线车厢内猥亵一名女乘客,被该女乘客发现后当场斥责,并用手机拍下视频后报警。列车停靠红树湾南站后,张某某被警方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警方于5月1日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 酒鬼变色狼?一男子涉嫌猥亵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拘!案发当天凌晨,朱女士和平时一样在银海区某广场美食街经营着自己的小吃店,正当她在专注的制作菜品时,在一旁喝酒的王某突然凑到她跟前又搂又抱......朱女士立马大声喝止:“你个变态!快点放开我!”并与王某开始撕扯,随后旁边的摊主将二人拉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王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行为失常,面对询问胡言乱语、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民警只能对其约束至酒醒。随后,民警积极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的摊主,做好旁证收集工作。王某酒醒后表示十分羞愧,本想小酌几杯解忧愁,不曾想酒后失控会做出这种事。但世上没有后悔药,醉酒后实施违法犯罪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王某因猥亵他人被银海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二)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务指引】
1.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
2. 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3. 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认定为“情节恶劣”:(1)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3)经制止拒不改正的;(4)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参考案例】
一男子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拘留。2020年9月13日8时30分许,邯郸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旅客刘女士报警,称其在邯郸站二楼候车室内候车时,有一名男子故意对其裸露下体。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在邯郸站一楼候车室将该男子找到。经查,该男子乔某,45岁,邯郸市邯山区人。据乔某交代,其是因为不舒服才将下体裸露出来,并非故意为之。为进一步查明案情,警方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视频证据,进行了深入摸排,认定乔某系故意裸露。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乔某如实供述了其为寻求刺激,在候车室内故意裸露身体的不法行为。目前,乔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三)对于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性骚扰行为认定标准及常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10条规定:

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骚扰。
问题1:受害人的意愿是否影响性骚扰行为的构成?
根据《民法典》第1010条第1款的规定,性骚扰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就是“违背他人意愿”,因此在受害人明确同意或者自愿接受的情形下,骚扰行为就不构成性骚扰。
但是,在某些情形下,行为人和受害人之间处于不对等的地位,受害者若明确表达反抗之意可能会使自身陷于更加危险的处境,在性骚扰行为进行时,表面上可能处于沉默状态。
为了制止性骚扰行为,我们认为受害人事后表示厌恶、反感、不满等情绪,也可以认定为违反受害人的意愿。是否违背受害者意愿,应当站在受害者的角度进行判断,行为人自我感受及误判不影响受害者真实意愿的判断。
问题2:性骚扰行为的表现方式有哪些?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性骚扰行为常见的形式载体有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言语性骚扰是生活中最常见的一种性骚扰方式,在工作场所、饭桌上开黄腔、讲黄笑话、用下流语言挑逗和暗示等即属此类;文字及图像性骚扰属于环境型性骚扰,即在受害者所处的环境中展示不受欢迎的、具有侮辱性的、有关性的图片文字;肢体行为性骚扰,属于比较常见的、最直接也最令人表现出强烈反感意愿的性骚扰行为方式,包括不必要地故意碰触、抚摸异性敏感部位,诱导或强迫异性看黄色录像、图片等行为。
问题3:性骚扰行为是否需要针对特定的对象?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要求行为必须指向特定的对象,在公共场所公开谈论两性话题、讲黄色笑话、爆粗口等,虽有背公序良俗,但只要没有明确指向某人,都不应当视为性骚扰。需要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作出骚扰行为时即便没有指名道姓,但是通过与其他信息结合能够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应当认定其构成性骚扰。
问题4:性骚扰受害者是否有性别要求?
《民法典》第1010条并未明确规定“他人”的性别属性。性骚扰行为侵害的是受害人身心方面的人格利益。在社会生活中,男性和女性都有可能成为性骚扰行为的行为人和受害人。因此,此处的“他人”是不分年龄大小、同性、异性的所有人群。
问题5:性骚扰责任构成是否需要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
性骚扰行为的构成要件并不包含行为造成损害后果达到严重程度,只要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构成性骚扰,就能适用本条的规定。至于损害后果的表现形式和程度只能作为受害人请求行为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类型及大小的依据。如在无明显损害后果时,可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赔礼道歉。在造成明显精神上或身体上的伤害时,可另外主张行为人赔偿相应的损失。
二、调查处置性骚扰案件注意事项
1. 接受报警,及时受理。对于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报警或妇联等单位移交相关线索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2. 全面调查,依法处置。公安机关受理后要及时开展调查工作,依法询问被害人,提取相关痕迹物证,调取相关视频监控录像,寻找现场目击证人,经查证属实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3. 协同配合,全面预防。加强与妇联等部门的协调联动,加强对性骚扰相关法律知识的宣传,并建立长效协同机制、线索转递机制、数据共享机制。会同学校等教育培训机构有针对性地开展性别知识以及预防性侵犯教育,增强防范意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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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治安处罚法律适用指引
(一)对以满足性欲或者寻求刺激为目的,违背他人意志,对他人进行搂抱、抠摸、亲吻、舌舔、吸吮、手淫等有伤风化,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淫秽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猥亵智力残疾人、精神病人、不满十四周岁的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务指引】
1. 猥亵可能是强制、公然或者趁机实施,其方式不影响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成立。
2. 被猥亵的对象既包括女性,也包括男性;既可以是对同性的猥亵,也可以是对异性的猥亵。
3. 猥亵行为的特征之一是违背他人意志,如果双方之间出于自愿,则不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4.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有其他严重情节”主要包括:(1)在公共场所猥亵他人的;(2)猥亵多人的;(3)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参考案例】
1. 男子在地铁猥亵女乘客,处罚来了。深圳市公安局公交分局2021年5月4日通报:4月30日18时30分许,张某某(男,33岁)在地铁11号线车厢内猥亵一名女乘客,被该女乘客发现后当场斥责,并用手机拍下视频后报警。列车停靠红树湾南站后,张某某被警方依法传唤至公安机关进行调查。经调查取证,警方于5月1日依法对张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2. 酒鬼变色狼?一男子涉嫌猥亵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拘!案发当天凌晨,朱女士和平时一样在银海区某广场美食街经营着自己的小吃店,正当她在专注的制作菜品时,在一旁喝酒的王某突然凑到她跟前又搂又抱......朱女士立马大声喝止:“你个变态!快点放开我!”并与王某开始撕扯,随后旁边的摊主将二人拉开。民警到达现场后将王某带回派出所接受调查,由于王某当时处于醉酒状态,行为失常,面对询问胡言乱语、拒不配合民警调查,民警只能对其约束至酒醒。随后,民警积极走访案发现场周边的摊主,做好旁证收集工作。王某酒醒后表示十分羞愧,本想小酌几杯解忧愁,不曾想酒后失控会做出这种事。但世上没有后悔药,醉酒后实施违法犯罪一样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王某因猥亵他人被银海分局依法行政拘留。
(二)对在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情节恶劣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实务指引】
1. 公共场所,是指公众进行公开活动的场所,如商场、影剧院、体育场、公共交通工具、街道等场所。
2. 裸露身体,不仅包括赤裸全身,也包括比较常见的赤裸下身或者暴露阴私部位,或者女性赤裸上身等情形。
3. 构成本行为必须是“情节恶劣”,根据公安部相关规定,具有以下情形认定为“情节恶劣”:(1)造成现场秩序混乱等危害后果或者较大社会影响的;(2)在有多名异性或者未成年人的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的;(3)经制止拒不改正的;(4)伴随挑逗性语言或者动作的;(5)其他情节恶劣的情形。
【参考案例】
一男子公共场所故意裸露身体被拘留。2020年9月13日8时30分许,邯郸火车站派出所民警接到旅客刘女士报警,称其在邯郸站二楼候车室内候车时,有一名男子故意对其裸露下体。民警根据报案人提供的线索,在邯郸站一楼候车室将该男子找到。经查,该男子乔某,45岁,邯郸市邯山区人。据乔某交代,其是因为不舒服才将下体裸露出来,并非故意为之。为进一步查明案情,警方根据刘女士提供的视频证据,进行了深入摸排,认定乔某系故意裸露。在大量的证据面前,乔某如实供述了其为寻求刺激,在候车室内故意裸露身体的不法行为。目前,乔某已被依法处以行政拘留15日的处罚。
(三)对于多次通过信件、电话、计算机网络等途径传送淫秽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行为,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之规定,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民法典》第1010条 ,为了减少和解决女性因为自己的生理特点造成的一些特殊困难《民法典》第1010条 ,所以很多法律对于女性是有着一定的特殊待遇的《民法典》第1010条 ,下面为大家分享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1
《民法典》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有以下方面《民法典》第1010条 :男女平等、禁止性的骚扰行为、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特殊保护。
1、男女平等
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
《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法条指引
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
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2、禁止性的骚扰行为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性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性的骚扰行为。
法条指引
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的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性的骚扰。
3、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法条指引
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4、肯定女性家务劳动价值
全职家庭主妇从事的家务劳动到底有没有价值,《民法典》明确作出了法律保护:
法条指引
第1088条:夫妻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年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负担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5、特殊保护
在生理上,女性比男性相对弱势。因此,《民法典》规定了特定时期限制男方离婚诉权、判决分割共同财产时照顾女方等原则,并规定了家庭暴力等离婚损害赔偿。
法条指引
第1082条: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2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婚姻法》同时废止。《民法典》婚姻编对女性的保护如下:
1、婚后一方父母出资。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2、同居期间双方出资。
双方父母都有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也就是说父母出资购买的,是父母对子女的赠与,另一方无权进行分割。
3、婚后一方出资。
在婚后一人出资购买房产应该先公证婚前个人财产,不然难以界定。如果公证了,那么离婚时房产按个人财产处理。
4、婚后共同出资。
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无论户主是谁,在离婚时应该平分,一般不按份额处理。
5、按照相关规定,
如无特殊说明的情况下,无论在婚前或者婚后,一方继承所得的房屋为个人财产,离婚不分。
1、犯重婚罪
女性朋友如果说本身已经有了法律承认的婚姻关系,然后又和自己丈夫以外的其他人领了结婚证的情况,那么就属于是重婚。在《民法典》第1010条 我国,重婚是一种犯罪行为,是不被允许的,而且在离婚的时候也不能获得财产分配,只能净身出户。
2、婚姻存续期间与他人同居
女性如果说是在自己的婚姻存续期间和其他的男人同居,那么这样的行为也将会影响到离婚时的财产分配,很可能要净身出户。不过这个同居需要满足三个条件,首先就是有配偶,第二就是不以夫妻名义同居,第三就是持续稳定的共同居住。若这三个条件不能同时满足,那么就不能构成标准的同居行为。
3、有家暴行为
大部分的家暴都是男人对女人,但是实际上也有女人对男人家暴的情况。我国的规定的家暴,并不是只指身体上的家暴,还包括语言或者是精神上的家庭暴力。如果说夫妻双方有这类的情况需要进行严格的认定,确定女方有家暴行为,那么离婚将面临净身出户。
4、在婚姻当中,如果说女性朋友存在上述的这三种行为,那么离婚的时候都无法得到财产,只能净身出户,同样这也适用于男性,如果男性有上述的这些行为,离婚的时候也没办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婚姻不易,大家都应该要好好珍惜,不要轻易的离婚,更不要做对不起婚姻的事情,否则即使离婚也得不到好处。
其实不管是结婚还是离婚,都会受到《民法典》的保护,综上所述来看,《民法典》还是比较合理地,很好的保护了婚姻当中的无过错方,也很明确的表示对于婚后财产是两个人的共有财产,都享有分配权,对于婚姻当中的过错方严重者可净身出户!
民法典保护妇女内容3
保护女性相关的法律有那些
1、《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和加强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妇女权益的保障工作。
2、《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
第三十一条 医疗保健机构按照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负责其职责范围内的母婴保健工作,建立医疗保健工作规范,提高医学技术水平,采取各种措施方便人民群众,做好母婴保健服务工作。
3、《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第九条 对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4、《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规定》
第四条女职工在月经期间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1)食品冷冻库内及冷水等低温作业;
(2)《体力劳动强度分级》标准中第Ⅲ级体力劳动强度的作业;
(3)《高处作业分级》标准中第Ⅱ级(含Ⅱ级)以上的作业。
5、《女职工保健工作规定》
第十四条 对女职工定期进行妇科疾病及乳腺疾病的查治。
第十五条 女职工浴室要淋浴化。厕所要求蹲位。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民法典》第1010条 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很重要的,民法典被誉为“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里面的内容涉及社会生活方方面面,起着保障人民权力的作用,下面是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1
1、切实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
这是对男女平等原则的必要补充。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 【男方离婚诉权的限制】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除外。
对妇女进行特殊保护的原因有两点:第一,是为《民法典》第1010条 了改变妇女不平等历史地位所造成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现象。中国妇女遭受压迫的历史时间太长了,而女人又天性软弱,自身还不能抵制各种侵权侵害行为,所以,需要借助法律的力量予以保护。
第二,是基于妇女具有不同于男性的特殊生理机能的需要。妇女承担着人类生产与再生产的任务,对妇女之特殊保护,也是推进人类发展和社-会文明之标志。保护妇女合法权益的原则和男女平等的原则的精神是一致的,男女平等是基础,保护妇女的合法权益是补充,二者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才能有利于男女平等原则的真正实现。
2、切实保护儿童的合法权益
在旧中国,儿童被当作父母,家长的私产,子女的权利和权益是完全漠视的、他们是没有独立人格的,人身和财产权益得不到保护。新中国下生长的儿童,其法律地位和权益都受到了保护,并且有详尽的规定。我国《民法典》规定,第二十六条 【父母子女之间的法律义务】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以及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权利;父母对子女的义务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非婚生子女,养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权利等。
3、切实保护老人的合法权益
老年人晚年生活的社会保障已经成为带有世界性的社会问题。老年人在人口构成中所占的比重增加的问题在许多国家都存在着。我国《民法典》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权利;养父母,符合规定的继父母的权利和生父母相同;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禁止家庭成员对老人的虐待和遗弃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第四十六条 第二款国家培养青年、少年、儿童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
第四十九条 第一款婚姻、家庭、母亲和儿童受国家的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
第四十三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婚姻家庭权利。
第四十四条 国家保护妇女的婚姻自主权。禁止干涉妇女的结婚、离婚自由。
第四十五条 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女方提出离婚的,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不在此限。
第四十六条 第一款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2
《民法典》在保护妇女权益方面怎么说:
一、男女平等方面
女性在招聘、孕产期、哺乳期受到歧视和不公平对待的遭遇不少见,男女在继承权方面不平等的现象屡屡引发热议。《民法典》强调妇女享有男女平等的婚姻嫁娶制度、家庭地位、继承权等。
《民法典》第1041条:婚姻家庭受国家保护。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保护妇女、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1050条:登记结婚后,按照男女双方约定,女方可以成为男方家庭的成员,男方可以成为女方家庭的成员。
《民法典》第1055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
《民法典》第1126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二、禁止骚扰行为方面
近年来,屡屡有受害者披露在公共交通工具、职场等场合发生的骚扰行为。对此,《民法典》不仅规定了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还规定单位应当防止、制止骚扰行为。
《民法典》第1010条: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肢体行为等方式对他人实施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机关、企业、学校等单位应当采取合理的预防、受理投诉、调查处置等措施,防止和制止利用职权、从属关系等实施骚扰
三、合理界定夫妻共同债务方面
近年来,时有发生夫妻一方与债权人恶意串通损害夫妻另一方权益,或夫妻一方超出家庭日常生活所需大额举债,造成另一方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背上沉重债务。为了消除妇女“被负债”的恐惧,《民法典》作出如下规定:
《民法典》第1064条规定: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民法典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3
一、民法典包括什么内容
民法典的内容是非常多的,包括七大篇章,分别是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和侵权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四条 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
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公民民事权利内容
1、根据民事权利是否以财产利益为内容,民事权利可分为财产权和人身权。
财产权,是指以财产利益为内容,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民事权利。财产权既包括物权、债权、继承权,也包括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
人身权,是指不直接具有财产内容,与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权利。包括人格权和身份权。
2、根据权利的作用,民事权利可分为支配权、请求权、抗辩权和形成权。
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的权利。物权、人身权、知识产权都属于支配权。
请求权,是指请求他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抗辩权,广义上是指抗辩请求权或否认他人的权利主张的权利,有的称为异议权;狭义上是指对抗请求权的权利。
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
3、根据民事权利的效力范围,民事权利可分为绝对权和相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是指其效力及于一切人,即义务人为不特定的任何人的权利。物权、知识产权、人身权都为绝对权。
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债权为典型的相对权。
4、根据两项相互关联的权利之间的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主权利与从权利。
主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不依赖另一权利可独立存在的权利。
从权利,是指两项有关联的权利中其效力受另一权利制约的权利。
5、根据相互间是否有派生关系,民事权利可分为原权利与救济权。
原权利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
6、根据权利有无移转性,民事权利可分为专属权与非专属权。
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
非专属权,是指具有转移性,权利人可以转让,也可依继承程序移转的权利。财产权多为非专属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