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是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企业退休职工死亡后,其遗属待遇政策已经发生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了改变。
过去的时候,由于我们的养老保险是各个地级行政区域自行统筹,确实存在着很多的差别。
其实,由于国家早在《 劳动保险条例 》(1951年)就规定了相应的丧葬补助费、一次性救济金、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等待遇,《 关于工人、职员退休处理的暂行规定 》(1957年)将救济金改称为“一次性抚恤金”。但是,有关待遇都是国有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及其退休人员可以享受的。
1978年我国实施改革开放以后,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推进。在1991年我国全面推动企业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有关养老待遇由过去单位支付的 退休金 改为 社会 化支付的 养老金 。但是相应的丧葬补助费、抚恤金等待遇,绝大多数地方都没有立即作出规定。
后来,各个地方逐渐陆续的将部分遗属待遇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有的地方是规定全部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有的地方是规定部分由养老保险基金承担。另外,在职职工和退休职工还不一样。各个地方的丧葬补助金、抚恤金的待遇相差巨大。
比如说山西省 丧葬补助金 是2000元,一次性抚恤金是3000元,合计只有5000元。山东省 丧葬补助金 是1000元,一次性救济金(山东省不称为抚恤金)是10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2020年就达到了67870元。 宁夏自治区 的丧葬费标准是三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一次性抚恤金标准是20个月的 社会 平均工资。
像山东省最初并没有规定丧葬补助金和一次性救济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一般都是由用人单位承担。后来通过制度变化纳入了养老保险基金支付,不过根据参保年限一次性救济金,未退休职工如果缴费不足15年,只承担一定的比例。
为了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全国统筹,2021年9月份国家开始实施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明确实施全国统一标准的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是根据该省市上年度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相挂钩的 。丧葬补助金是两个月,一次性抚恤金是9~24个月。同时取消了有关参保人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供养亲属生活困难补助,各个地方相差也不小,但是待遇水平实际上很低。比如说山西省,家居省辖市的,每人每月140元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家居县(市)、镇的,每人每月120元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家居农村的,每人每月100元。山东省2018年调整的标准是分三类地区,分别是430元480元和530元。 全国实施统一丧葬抚恤标准以后,有关生活困难补助费全部取消 。如果家庭实在有困难的,可以按照规定享受城乡低保待遇。
从2021年9月1日起,《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开始实施,这就意味着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丧葬待遇有了一个全国统一的标准。
丧葬待遇的统一标准,并不是说各个省市的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病故后的丧葬待遇都是一样的,这个待遇与所在省市的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直接挂钩,以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作为丧葬待遇的计发基数。
丧葬待遇包括补助金和抚恤金两个部分,补助金为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抚恤金最高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4倍、最低标准为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由于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新的丧葬待遇的实施,北京还对2011年7月1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病故的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根据他们生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和养老金领取年限,为其家属补发了相应的丧葬待遇,有的家属领到了三万多元,有的家属领到了六万多元等等,还没有领到丧葬待遇的家属,预计也将在本月底之前到账。
2021年8月31日前病故的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其家属原有的待遇还会继续执行,并且还会对原有的待遇予以调整。
2021年9月1日后病故的企业在职参保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其丧葬待遇就将按照新的政策执行。
企业退休人员生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三十年封顶线)越长,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越短,其家属所能领到的丧葬待遇也就越多。
企业退休人员生前的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三十年封顶线)越长,领取养老金的年限越长,其家属所能领到的丧葬待遇也就越少,但是再少,丧葬抚恤金也不会低于上一年度的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9倍。
各省情况不同,山西改为一次性发放,比每月领一百三四十元强点。具体情况问当地社保部门。
取消遗属补助是从9月份开始,以前享受的还继续享受吗?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抚养人)、夫年满六十周岁,无经济来源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
2.
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以后又依靠死者供养的抚养人)、妻年满五十周岁,无经济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3.
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具备法定手续的养子女、与前妻或前夫生子女)年未满18周岁、无生活来源;或虽满18周岁但正在普通高校(不包括研究生或休学工作的)、中专、技校、中学读书无生活来源的;或因病残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的.
铁路遗属费取消是从那年开始的没有取消。
遗属费没有取消。遗嘱费又称遗属补助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有困难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单位给予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定期或临时补助费。补助费的多少,根据享受遗属补助的人数和其生活困难的程度来确定。
对因工死亡的,补助费标准可适当提高一些,但总额不得超过死者生前的工资,其补偿项目有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1、丧葬费,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发放丧葬费标准为1500元,由社会养老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厅级及以上人员为4000元,其他人员为3500元,丧葬费包干使用,节约部分归亲属所有,超支部分亲属自理。2、遗属生活困难补助,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符合供养条件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30元,非农业人口遗属每人每月280元。
企业职工2021年8月因病去逝能否按9月1日新标准领取遗属费用吗?能不能按新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标准领取遗属费用 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得看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 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不是哪一个人说改就能改的 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怎么规定就怎么办 理。
什么是遗属费就是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2000年1月1日至2008年8月31日期间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企业退休人员死亡后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符合扶养条件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生还者补贴标准为每人每月130元。2008年9月1日起,农业人口存活者每月调整为230元,非农业人口存活者每月调整为280元。
职工或者退休人员因交通事故或者其它原因死亡,其扶养对象因交通事故和民事赔偿得到补偿,补偿标准高于因病死亡或者非因工死亡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的待遇标准的,企业将不再给予补偿。若赔偿标准低于因病及非因工死亡待遇标准的,企业予以补差。
扩展资料:
遗属费的条件范围:
1、职工或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生前直系亲属无生活来源,依靠死者生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列为直系亲属:
(一)年满六十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父、父亲、丈夫;
(二)年满五十五周岁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祖母、母亲、妻子;祖父母、祖母作为扶养对象,也必须是无子女或者子女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无收入来源的人。
(三)不满十六周岁或者虽未成年但仍在中等职业学校就读的子女(包括养子女、前妻、前夫所生的子女、非婚生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包括同父同父异母或者同父同父异母的兄弟姐妹)。年满16岁;作为抚养对象的孙子女和兄弟姐妹也必须是目前不能工作的父母,没有收入来源。
2、职工及离退休人员自幼依靠他人抚养长大,现抚养人符合第一条(1)、(2)款条件的,可视为供养直系亲属。
3、职工及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当时符合供养条件的,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当工人和退休人员死亡时,他们的幸存者不符合当时的支持条件。不符合扶养条件的,以后不再列为扶养直系亲属,并定期享受生活困难补助。遗腹于可列为供养直系亲属范围,不受本条限制。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补助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遗属
遗属费是国家给还是工厂给?社保给。
关于印发《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21]1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局)、财政厅(局)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按照党中央、国务院改革和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部署和社会保险法要求,我们制定9月1日后遗属费没有了吗 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实施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向两部报告。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2021年2月22日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及其遗属的合法权益,依据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以下简称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
第三条 遗属待遇为一次性待遇,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基金中列支。
第四条 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下简称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
第五条 抚恤金标准按以下办法确定:
(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
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
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
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
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髙为24个月。
(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本省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
本条所述缴费年限和领取基本养老金时间计算到月。
第六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累计缴费年限不足5年的,其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记入个人账户部分计算)。
第七条 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含临时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账户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
第八条 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同时符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条件的,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
第九条 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
第十条 本办法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对在社会保险法实施后至本办法施行前死亡参保人员的遗属尚未享受遗属待遇的,由各省妥善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