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0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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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详细地址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五楼机构负责人姓名:谢夏德联系电话:0769-22317719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机构负责人姓名:程时和联系电话:0769-227078373、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银丰路10号财津银座大厦A座七楼机构负责人姓名:孙自堂联系电话:0769-229933324、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北侧金运楼02号二楼机构负责人姓名:王军联系电话:0769-231981135、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详细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园新城大道1号广东医学院机构负责人姓名:唐剑频联系电话:0769-228962226、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详细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光明路25号机构负责人姓名:曲春冰联系电话:0769-222558557、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副楼一层单位机构负责人姓名:周云安联系电话:0769-229917338、广东德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详细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201室机构负责人姓名:王艾平联系电话:0769-23362257下图为司法鉴定流程图:扩展资料: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要提交材料: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07号)第十二条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的规定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
东莞市工伤鉴定中心在哪里

东莞市没有工伤鉴定中心。

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按劳鉴委安排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人社部、卫计委《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第五条、第十一条规定,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初次鉴定由设区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再次鉴定由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省级劳动能力鉴定结论是最终结论。

任何司法鉴定机构都不具有工伤劳动能力鉴定资格,东莞市工伤职工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应当向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工伤职工按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安排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的时间和地点参加鉴定。

扩展资料

工伤鉴定赔偿款:

1、医疗待遇:报销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当地的标准支付,需要护理,单位没出人护理的,单位需按当地标准支付护理费。

2、停工留薪期待遇:治疗工伤需要确定停工留薪期,通常由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出具意见,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可以申请延长,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多延长12个月。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单位按月支付。

3、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需要生活护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月支付生活护理费。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或者30%。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工伤鉴定

请问广东省东莞市伤残鉴定委员会在什么地方电话是多少?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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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

地址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东城大道168号附近

东莞市合格的伤残鉴定机构有哪几家?

1、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五楼

机构负责人姓名:谢夏德

联系电话:0769-22317719

2、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详细地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

机构负责人姓名:程时和

联系电话:0769-22707837

3、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街道胜和社区银丰路10号财津银座大厦A座七楼

机构负责人姓名:孙自堂

联系电话:0769-22993332

4、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北侧金运楼02号二楼

机构负责人姓名:王军

联系电话:0769-23198113

5、广东医科大学司法鉴定中心

详细地址: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园新城大道1号广东医学院

机构负责人姓名:唐剑频

联系电话:0769-22896222

6、广东正航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东城区光明路25号

机构负责人姓名:曲春冰

联系电话:0769-22255855

7、广东至信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南城区三元路8号报业大厦副楼一层单位

机构负责人姓名:周云安

联系电话:0769-22991733

8、广东德方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详细地址:东莞市莞城街道八达路140号恒丰商业大厦1201室

机构负责人姓名:王艾平

联系电话:0769-23362257

下图为司法鉴定流程图:

扩展资料:

办理司法鉴定业务要提交材料:

根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司法部令107号)第十二条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的规定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

鉴定材料包括检材和鉴定资料。检材是指与鉴定事项有关的生物检材和非生物检材;鉴定资料是指存在于各种载体上与鉴定事项有关的记录。鉴定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

参考资料来源:广东政务服务网-广东法律服务网-司法鉴定机构

参考资料来源:东莞市司法局-办理司法鉴定业务指南

东莞工伤伤残鉴定在哪弄啊?然后都有些什么步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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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寮步伤残鉴定要去哪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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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莞市司法局

《东莞市司法鉴定机构和人员》

1、广东康怡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万江街道谷涌工业区107国道西路二巷16号

法定代表人:陈志威 机构负责人:程时和

电话:0769-22707837  传真:0769-22707837

邮 编:523047 许可证号:4410203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毒物鉴定(气体毒物类、杀虫剂、杀鼠药检测除外)、法医精神病鉴定、声像资料司法鉴定、痕迹司法鉴定、文书司法鉴定、法医物证鉴定。

2、广东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松山湖科技圆新城大道1号广东医学院

法定代表人:何志巍 机构负责人:唐剑频

电话:0769-22896443  传真:0769-22896076

邮 编:523808 许可证号:441010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视觉功能、听觉功能、性功能、活体年龄鉴定除外)、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法医精神病鉴定、法医毒物鉴定(限乙醇检测、水溶性无机毒物检测)。

3、广东岭南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莞城区东城西路181号金澳大厦B区502室

法定代表人:骆应才 机构负责人:周云安

电话:0769-22317719传真:0769-22458251

邮 编:523013 许可证号:4410201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

4、东莞市新涌医院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城区沿河路19号

法定代表人:袁丁 机构负责人:陈耀汉

电话:0769-22235189 传真:0769-22235189

邮 编:523016  许可证号:4410202

业务范围:法医精神病鉴定。

5、广东路通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胜和路胜和广场A座4E1

法定代表人:郭俊伟 机构负责人:孙自堂

电话:0769-22993332 传 真:0769-22993336

邮 编:523000 许可证号:4410204

业务范围:痕迹司法鉴定、法医临床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6、广东链信司法鉴定所

住所:广东省东莞市南城区银丰路金运楼02号二楼

法定代表人:黄汝培 机构负责人:王军

电话:0769-23198113  传真:0769-23198123

邮 编:523000许可证号:4410205

业务范围:法医临床鉴定、法医病理鉴定、法医物证鉴定、文书司法鉴定。

伤残鉴定在哪里做

做伤残鉴定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的地方:

1、一般由司法部门委托伤残鉴定机构做相应的鉴定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

2、工伤的伤残鉴定一般去当地社保部门的工伤鉴定中心东莞鉴定伤残在什么地方 ,而其他情况可以去当地的司法鉴定中心做伤残鉴定。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按五年计算。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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