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
一、多等级伤残赔偿的综合计算方法
1、多等级伤残的综合计算是按伤残者的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和赔偿指数等加计算。
2、式中:C是指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元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Ct是指伤残赔偿总额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元;C1是指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Ih是指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百分比(%)表示;Ia是指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百分比表示,0≤Ia≤10%通俗的理解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乘以(最高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加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具体伤残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拓展资料:
如何确定赔偿标准
1、具体等级需结合实际情况依据《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确定。
2、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多个伤残等级如何计算残疾赔偿金多个 伤残等级 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 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 自2002年12月1日起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凡在道路上发生的 交通事故 受伤人员 伤残 评定一律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 标准(gb18667-2002)》,1992年公安部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标准《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a35-1992)》同时废止。至此,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从行业标准上升为国家标准。 该国家标准对多等级伤残的计算规定如下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 根据 伤残赔偿 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有下式: c=ct×c1×(ih ∑ia,i)(∑ia,i≤10%,i=1,2,3??n,多处伤残) 式中:c为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 ct为伤残赔偿总额; c1为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0≤c1≤1; ih为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 ia 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0≤ia≤10% 。 对于上述计算公式的通俗表达可以为: 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 ??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n)。 其中“伤残赔偿总额”根据不同地区、不 同居 民(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以及不同年龄来计算确定,即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赔偿责任系数”就是交通事故中事故责任方应承担责任的比例,如对方全责则为100%。 “几个伤残等级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是指在几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 伤残等级具体等级对应的伤残赔偿指数为: 一级:100%;二级:90%;三级:80%;四级:70%;五级:60%;六级:50%;七级:40%;八级:30%;九级:20%;十级:10%。 如两个十级、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九级,九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20%;又如一个五级、一个七级和一个九级,则其中最高等级为五级,五级的伤残赔偿指数为60%。这里需要注意,根据上述的计算公式,在存在几个伤残等级的情况下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按附加指数计算。 “伤残赔偿附加指数”是指在有多个伤残等级时,由于只计算最高等级的伤残赔偿指数,其他的伤残等级不再计算相应的伤残赔偿指数,而是每增加一处伤残按另外的赔偿比例计算,该赔偿比例是附加计算的,因此被称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用百分比表示,伤残赔偿附加指数ia取值范围为:0≤ia≤10%,也就是说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必须小于10%。存在一级伤残时,其他等级被吸收,不计算伤残赔偿附加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和伤残赔偿指数不同。对伤残赔偿指数上述标准有明确规定,不同伤残等级都有对应比例(指数)。而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则没有具体规定,不同伤残等级没有对应比例(指数)。所以对伤残赔偿附加指数如何取值,各地做法不一。有的是在取值范围内(0≤ia≤10%)由法官自由裁量;有的是五级以下一个固定值,五级以上一个固定值。ia的合理取值应为:二级为10%,三级为9%,四级为8%,五级为7%,六级为6%,七级为5%,八级为4%,九级为3%,十级为2%。 计算伤残 赔偿金 主要有一个公式,大家在计算时进行套用公式即可。残疾赔偿金并不是劳动者想索要多少就可以索要多少的,这一点在我国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当然如果用人单位不按照规定对劳动者进行支付,那么劳动者可以通过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北京6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北京市六级工伤赔偿标准包括了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1、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本人工资X16个月;2、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六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3、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六级伤残为十五个月的本人工资;4、其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他费用根据实际确定。需要注意,六级伤残职工保留与用人单位劳动关系的,适当安排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放伤残津贴。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
六级伤残职工劳动、聘用合同终止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除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或者死亡情形之外,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终结工伤保险关系。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北京十级伤残赔偿标准怎么算2011年度北京市交通事故等造成十级伤残等级 人身损害赔偿 标准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 (一)按北京市城镇居民赔偿标准: 1、 残疾赔偿金 :58146(即29073元*20年*10%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 精神抚慰金 :0.5万—1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63146元,最高为68146元。 (二)按北京市农村居民赔偿标准: 1、残疾赔偿金:26524元(即13262元*20年*10%,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2、精神抚慰金:0.5万—1万元(这是北京市一般大致的赔偿范围,并不绝对)。 上述两项合计为:最低为31524元,最高为36524元。 除以上各项赔偿外,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还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 、被扶养人生活费、交通费、营养费、残疾辅助器具费等。
北京工伤伤残鉴定标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 北京 鉴定 工伤鉴定 标准”的解答如下: 你好,很高兴为你解答问题。北京 工伤伤残鉴定 标准如下北京市多处伤残等级如何计算 ; 、第一条 根据《北京市企业劳动者 工伤保险 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所有企业和与之形成 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以下简称职工)。 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及其职工,个体经济组织及其雇工按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职工(包括个体经济组织雇工、下同)发生 工伤事故 或确诊为 职业病 ,应当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 工伤认定 。认定为 工伤 的,按照国家颁布的标准评定 伤残等级 ,根据伤残等级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四条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是企业(包括参加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下同)职工工伤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按属地管理原则负责辖区内企业职工的工伤认定工作。 第五条 企业职工发生负伤、致残、死亡的,符合《规定》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工伤,属于《规定》第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不认定为工伤。 第六条 企业应当自工伤事故发生之日或者职业病确诊之日起,在十五日内向企业 营业执照 注册住所地(以下简称住所地)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填报《企业劳动者工伤报告表》;在三十日内向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企业发生死亡事故或一次负伤3人以上(包括3人)的工伤事故,应立即报告,最迟不得超过24小时。 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定期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报告辖区内企业工伤事故情况。 第七条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伤认定申请时限按取得相关证明材料之日起顺延三十日: (一)属于统计范围的重伤以上的因工伤亡事故,自安全监察部门作出事故批复结案之日起计算; (二)因公、因战致残的军人复员转业到企业工作后旧伤复发的,以旧伤复发首次治疗或诊断之日起计算; (三)因公外出期间失踪的,以人民法院宣告死亡之日起计算; (四)符合《规定》第六条第八款的“ 交通事故 ”、第九款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造成的伤亡,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责任裁决书、 交通肇事 者逃逸证明之日起计算; (五)职工在医院抢救超过三十日的,以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