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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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2、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3、其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欺诈消费者一般是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以及吊销营业执照,但是如果欺诈的金额过于多或者是情急严重的话会承担刑事责任的,会涉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条 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本法未作规定的,受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保护。
第三条 经营者为消费者提供其生产、销售的商品或者提供服务,应当遵守本法;本法未作规定的,应当遵守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第四条 经营者与消费者进行交易,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十五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经营者明知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仍然向消费者提供,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要求经营者依照本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等法律规定赔偿损失,并有权要求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条 【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销售金额五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五十万元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销售金额二百万元以上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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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七条,商品销售者销售商品,发生商品量不足的,应当依法补足、赔偿损失;属商品生产者或其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他供货者责任的,商品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其他供货者追偿。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或者弄虚作假、缺尺少秤,给国家或用户、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除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外,可并处2000元以上50000元以下的罚款;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第六点,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销售的商品数量不足的。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扩展资料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六条,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缺尺少秤,损害用户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使用无计量检定合格印、证的计量器具;
(三)使用未经检定、经检定不合格或超过检定周期的计量器具;
(四)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
(五)使用非法定计量单位的计量器具以及国家和省人民政府明令禁止使用的其他计量器具;
(六)伪造、涂改、盗用或破坏强制检定印、证。
参照《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在贸易结算中,因计量准确性发生争议的,用户、消费者可以与经营者协商解决,可以向技术监督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诉或者向消费者协会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当事人均不得改变有争议计量器具和商品量的原始状态。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九条,消费者和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经营者协商和解;
(二)请求消费者协会或者依法成立的其他调解组织调解;
(三)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
(四)根据与经营者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机构仲裁;
(五)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四十条,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
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六条,消费者向有关行政部门投诉的,该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予以处理并告知消费者。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七条,对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中国消费者协会以及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的消费者协会,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 浙江省贸易结算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工商局对于短斤缺两的处罚规定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
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问题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的答复
工商法字〔1999〕第289号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集贸市场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适用〈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规定进行处罚是否恰当的请示》(大工商发〔1999〕134号)收悉。经研究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答复如下:
对个体工商户短尺少秤行为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应当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八条的规定处理。
一九九九年十一月四日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遵守国家法律和政策的规定,自觉维护市场秩序,遵守职业道德,从事正当经营,不得从事下列活动:
(一)投机诈骗,走私贩私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
(二)欺行霸市,哄抬物价,强买强卖;
(三)偷工减料,以次充好,短尺少秤,掺杂使假;
(四)出售不符合卫生标准的、有害人身健康的食品;
(五)生产或者销售毒品、假商品、冒牌商品;
(六)出售反动、荒诞、诲淫诲盗的书刊、画片、音像制品;
(七)法律和政策不允许的其他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
(一九八三年二月五日国务院发布)
第二十三条 禁止以次顶好,以假充真,掺杂使假,短尺少秤。禁止使用和出售国家明令禁止的和不合格的计量器具。凡出售计量器具的应持有计量管理部门的证明。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本办法的违章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处理,其中违反税法的由税务机关处理。需要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和刑事处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十三)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可酌情予以教育或处以罚款。
短斤少两如何处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造成消费者财产损害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短斤少两怎么处罚属于诈骗吗 的要求,以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方式承担民事责任。消费者与经营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履行。
可见,没有约定的,就补足短缺数额;如果有约定,比如说,短一赔十,那就按约定。
根据第五十条规定,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仿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根据情节单处或者并处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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