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北京撞人赔偿计算方法:医疗费赔偿金=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他;护理费=医疗当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营养费=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等。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北京工伤赔偿标准一、医疗费
计算标准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医疗费疗费+药费+住院费等费用
需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康复费
参照医疗费
三、伙食补助费
计算公式:伙食补助费0元每人每天
四、交通食宿费
1、工伤保险基金仅支付工伤职工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与食宿费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计算公式为:
伙食补助费0元每人每天
食宿费50元每人每天
2、交通费(火车、动车组、客运汽车)费用凭据报销。参加工伤保险的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五、护理费
计算公式:
(一)停工留薪期内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经工伤职工或者其亲属同意,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一人的标准支付护理费。
(二)评定伤残后需要护理的,
1、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费工费
2、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1)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50%
(2)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40%
(3)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其计算公式为:护理费赔偿金额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乘以30%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三十八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一)治疗工伤的医疗费用和康复费用(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三)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的交通食宿费(四)安装配置伤残辅助器具所需费用(五)生活不能自理的,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生活护理费(六)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一至四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八)因工死亡的,其遗属领取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因工死亡补助金(九)劳动能力鉴定费。
第三十九条 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由用人单位支付:
(一)治疗工伤期间的工资福利(二)五级、六级伤残职工按月领取的伤残津贴(三)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四十一条 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北京交通事故赔偿2017年北京市发生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的 交通事故 或 人身损害赔偿 案件适用的“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57275元/年; 人均消费性支出38256元/年;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22310元/年; 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7329元/年。 其他赔偿项目如 医疗费 、交通费、 护理费 等通常依据实际发生的原则确定 赔偿金 额,没有固定的计算标准和公式。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发生 人身损害 案件, 死亡赔偿金 、 残疾赔偿金 、被 抚养 人生活费根据受害人居住地(户籍地)的不同适用城镇和农村两个不同的 赔偿标准 。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的户籍是城镇户籍,则按照城镇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 如果受害人或者其他赔偿权利人是农村户籍,则按照农村居民标准计算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被抚养人生活费。但是,如果受害人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地均为城市,有关损害赔偿费用是可以根据当地城镇居民的相关标准计算的。此外,根据《 侵权责任法 》的规定,因同一 侵权行为 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即在同一事故中既有城镇户籍人员,也有农村户籍人员的,可以统一按照同一标准确定死亡赔偿金。 一、死亡赔偿金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1、城镇标准:1145500元,即57275元×20年 2、农村标准:446200元,即22310元×20年 二、残疾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 丧失劳动能力 程度或者 伤残等级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具体计算方法: 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为基准,一至 十级伤残 分别以100%至10%为赔偿系数。 (一)城镇标准 一级 伤残 :57275元×20年×100% 二级伤残:57275元×20年×90% 三级伤残:57275元×20年×80% 以此类推。 十级伤残:57275元×20年×10% (二)农村标准 一级伤残:22310元×20年×100% 二级伤残:22310元×20年×90% 三级伤残:22310元×20年×80% 以此类推 十级伤残:22310元×20年×10% 如果受害人不构成伤残等级的,则没有 伤残赔偿 金。 三、被抚养人生活费 被 扶养 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计算方法和残疾赔偿金额计算方法相同。按照户籍性质和伤残等级计算。 需要注意: 第一: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 第二: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 第三: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 如: 2012年元月,王某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妻子受轻伤。王某兄弟姐妹五人,父母健在(均为59岁,北京城镇户口,需要 子女抚养 ),并遗下双胞胎姐妹二人(年龄10岁)。则在本案中王某父母及双胞胎女儿均可主张被抚养生活费。 根据规定,父母 抚养费 应计算20年,女儿计算8年(至18岁)。因在本案中王某有兄妹五人,因此在计算父母的抚养费时候只应计算20%的份额,在计算女儿的抚养费的时候,因妻子也是女儿的抚养人,故只计算50%的份额。另,由于在本案中有四个被抚养人,在计算抚养费的时候,要考虑赔偿义务人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2012年度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 四、 丧葬费 丧葬费同意确定为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 工资 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 以上是北京 交通事故赔偿标准 。
北京市实施《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的规定第一条 为了实施国务院发布的《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市各级财政列支的国家赔偿费用,适用《办法》和本规定。第三条 国家赔偿费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由赔偿义务机关的同级财政负担。每年度的赔偿费用金额,由市、区、县财政分别按上一年度的罚没款入库额5%的比例核定,列入当年的财政预算。
已核定的国家赔偿费用比例需要调整时,由市财政局提出报市人民政府决定。第四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各级财政机关负责管理,专款专用。当年实际支付的国家赔偿费用超过年度预算的部分,在本级预算预备费中解决。第五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支付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依照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赔偿义务机关能够通过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实施国家赔偿的,应当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以罚款、罚金、追缴、没收财产或者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对其造成损害,需要返还财产的,依照下列规定返还:
(一)财产尚未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返还北京赔偿金计算方法 ;
(二)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由赔偿义务机关负责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返还。第七条 国家赔偿费用由赔偿义务机关先从本单位预算经费和留归本单位使用的资金中支付,支付后十五日内向同级财政机关申请核拨。赔偿数额较大,赔偿义务机关先行支付有困难的,可申请预拨。第八条 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申请返还已经上缴财政的财产,应当根据具体情况,提供下列相应的文件或者文件副本:
(一)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申请书;
(二)赔偿义务机关作出的赔偿决定;
(三)复议机关复议决定书;
(四)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或者赔偿决定书;
(五)赔偿义务机关对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责任者,依法实施追偿的意见或者决定;
(六)财产已经上交财政的凭据;
(七)赔偿义务机关向赔偿请求人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凭证;
(八)财政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者文件副本。第九条 各级财政机关收到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的申请后,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审核赔偿义务机关核拨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财产的申请及有关材料,必要时可对引起赔偿的原因、责任进行调查;
(二)审核后七日内对应拨付的国家赔偿费用或者返还的财产开出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财产返还通知单、收入退库通知单等;
(三)将国家赔偿费用拨款通知单或者财产返还通知单副本报送同级政府法制机构备案。第十条 各级财政机关对行政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的申请,可以会同本级政府法制机构进行审核。发现赔偿义务机关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国家赔偿的,或者超出国家赔偿法规定的范围和标准赔偿的,应写出建议书提请本级政府责令该赔偿义务相关自行承担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第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依照国家赔偿法第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向责任者追偿部分或者全部国家赔偿费用。追偿的国家赔偿费用,属财政已经核拨的,应上缴同级财政。第十二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本级赔偿费用的监督管理,对国家赔偿费用的管理、使用、核拨及追偿进行监督检查。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由财政机关依法追缴被侵占的国家赔偿费用:
(一)虚报、冒领、骗取国家赔偿费用的;
(二)挪用国家赔偿费用的;
(三)未按照规定追偿国家赔偿费用的;
(四)违反国家赔偿法和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支付国家赔偿费用的。
国家机关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机关应加强对罚没款的管理。对不按规定上缴罚没款的单位,应当按《关于违反财政法规处罚的暂行规定》处理,并减拨或者不予核拨国家赔偿费用。第十四条 本规定由市财政局组织实施并对实施中的具体问题负责解释。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