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草案190条与民法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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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六条 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分别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设立条件的,不得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应当在公司登记前依法办理批准手续。
公众可以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查询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登记机关应当提供查询服务。
第七条 依法设立的公司,由公司登记机关发给公司营业执照。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公司成立日期。
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载明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法定代表人姓名等事项。
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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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公司章程不属于合同,但是具有合同属性,司法实践中也认可公司法草案190条与民法典 了公司章程作为请求权利的依据。公司章程规制了公司内部组织架构、股东权利、议事方式,属于公司股东协商一致成立的公司内部自治文件。
公司内部人员即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因此在该维度上公司章程具有合同属性,可以作为请求权基础。
公司法和民法典分析:
《公司法》与《民法典》关于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外承担责任的内容是一致,《民法典》生效后,《公司法》及司法解释规定的相关内容应继续适用。
《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民法典》第58条规定,法人应当有自己的财产或者经费……,第60条规定,法人以其全部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