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泛亚兑付危机持续发酵。众多投资者来到北京维权 。
2015年7月15日,泛亚有色交易所发布公告,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委托受托交易商近日出现了资金赎回困难,在委托受托业务合同期限内,部分受托资金出现了集中赎回情况。此后,涉及全国20余万投资者,据称总金额达400亿元的泛亚交易所流动性危机浮出水面,投资者已在位于昆明的泛亚总部等地展开多次维权活动。
根据其官网介绍,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2011年于云南成立,是全球最大的稀有金属交易所,中国客户资产管理规模最大的现货交易所。以保本保息、资金随进随出为特点的活期理财产品“日金宝”为代表,泛亚在过去四年时间里迅速膨胀。
新京报记者采访多位投资者了解到,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他们投资的正是这款产品。简单来说,日金宝的委托方为日金宝投资者,借款者则是有色金属货物的购买方。投资者购买日金宝理财产品,也就是为借款者垫付货款,借款者则按日给投资者支付一定利息,并在约定时间购买货物偿还本金。
多位投资者表示,最早在4月份,泛亚资金链就已出现问题。河北的陈女士表示,3月17日开始买,一共存了3300万,但从4月13日开始,资金就转不出来了。“泛亚反复说市场在打新股,所以流动性不足,让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我等等,但一直没有进展。”
8月31日,泛亚所停止委托受托业务。新京报记者获得的一份泛亚内部文件显示,泛亚目前正在准备向投资者推出三种解决方案,其中一种是委托方将代持货物在交易所新系统现货盘面挂牌卖出,所得收益归资金受托方。
多位投资者表示,目前已对泛亚失去信任,希望政府成立工作小组,并邀请机构代表、客户代表及相关专业人士参与到处理小组中,切实维护投资者利益。 立案侦查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了《关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有关情况的通报(八)》。
通报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出现兑付危机以来,云南省委省政府一直高度重视,立即责成昆明市和省有关部门成立专项工作组,进行调查核实。昆明市政府迅速组成专项工作组,全力开展各项工作。经前期大量调查,判明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调查处理
2016年2月5日,昆明市人民政府通报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涉嫌犯罪有关情况。昆明等地公安机关自2015年12月1日起,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立案侦查,并对该公司密切关联公司和授权服务机构依法开展调查。
经初步调查:昆明泛亚有色于2012年4月擅自改变交易规则,推出“委托受托”业务,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的情况下,与云南天浩稀贵金属股份有限公司等多家关联公司,采取自买自卖手段,操控平台价格,制造交易火爆假象,同时昆明泛亚有色统一印制大量宣传材料,通过全国各地授权服务机构及公司网电部将“委托受托”业务包装成“日金宝”、“日金计划”等产品,承诺10%至13%固定年化收益率且收益与货物涨跌无关,向社会不特定人群吸收存款,形成由其实际控制的“资金池”,套取大量现金。
犯罪嫌疑人
昆明泛亚有色实际控制人、公司董事长单九良等16名主要犯罪嫌疑人已被昆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与此案相关的一批犯罪嫌疑人被各地公安机关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公安机关依法查封、冻结、扣押了一批涉案资产,并在有关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开展调查取证、甄别涉案资产等工作,全力以赴追赃挽损。
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案件始末法律分析:为加强对金银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的管理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保证国家经济建设对金银的需要,取缔金银走私和投机倒把活动,特制定本条例。由于法规、规章的相对滞后,导致旧黄金首饰交易的监管主体规定不明确,使公安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处于尴尬的境地,既不利于打击黄金回收环节可能发生的违法犯罪行为,也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因此,呼吁有关部门尽早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取消对金银收购、金银配售、经营单位和个体银店的管理等规定,明确中国人民银行对黄金的监管只限于进出口,以更好地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金银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金银,包括:
(一)矿藏生产金银和冶炼副产金银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
(二)金银条、块、锭、粉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
(三)金银铸币;
(四)金银制品和金基、银基合金制品;
(五)化工产品中含的金银;
(六)金银边角余料及废渣、废液、废料中含的金银。
铂(即白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管理。
属于金银质地的文物,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规定管理。
第三条 国家对金银实行统一管理、统购统配的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关、部队、团体、学校、国营企业、事业单位,城乡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境内机构)的一切金银的收入和支出,都纳入国家金银收支计划。
第四条 国家管理金银的主管机关为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管理国家金银储备;负责金银的收购与配售;会同国家物价主管机关制定和管理金银收购与配售价格;会同国家有关主管机关审批经营(包括加工、销售)金银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以及从含金银的废渣、废液、废料中回收金银的单位(以下统称经营单位),管理和检查金银市场;监督本条例的实施。
第五条 境内机构所持的金银,除经中国人民银行许可留用的原材料、设备、器皿、纪念品外,必须全部交售给中国人民银行,不得自行处理、占有。
第六条 国家保护个人持有合法所得的金银。
第七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单位和个人不得计价使用金银,禁止私相买卖和借贷抵押金银。
我是泛亚受害人,看网上现在说可以退钱,不知道该找哪里?求各位专业人士指点目前,只是一审宣判了,赔偿还没有出来吧。在公安部注册申报过吗?
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总裁因非法吸收存款获刑18年
2019-03-22 15:33:10 新华社
新华社昆明3月22日消息,3月22日,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对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被告单位以及单九良等21名被告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职务侵占案宣告一审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对昆明泛亚有色公司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亿元,对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被告单位分别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亿元、五千万元和五百万元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对被告人单九良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五千万元,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对郭枫、张鹏、王飚、杨国红等20名被告人分别依法追究相应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的刑事责任。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查明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2011年11月至2015年8月间,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董事长、总经理(总裁)单九良与主管人员郭枫、王飚经商议策划,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以稀有金属买卖融资融货为名推行“委托交割受托申报”“委托受托”业务,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给付固定回报,诱使社会公众投资,变相吸收巨额公众存款。被告单位云南天浩稀贵公司等3家公司及被告人钱军等人明知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而帮助其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昆明泛亚有色公司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给集资参与人造成巨额经济损失。此外,法院还查明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在经营、管理昆明泛亚有色公司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单独或者共同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事实。
案发后,公安机关全力开展涉案资产追缴工作,依法查封、扣押、冻结涉案金属等财物,涉案财物的追缴工作仍在进行中。追缴到案的资产将移送执行机关,并继续追缴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集资参与人。根据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本案财产刑执行时,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优先于罚金刑的执行。
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昆明泛亚有色公司等4家公司、被告人单九良等21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均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告人单九良、杨国红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将本单位财物占为己有,数额巨大,构成职务侵占罪,均应依法惩处。法院根据各被告单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各被告人的亲属、部分集资参与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新闻记者及群众120余人旁听了宣判。
泛亚骗局事件泛亚事件是由该交易所旗下一款产品“日金宝”所引发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的。该产品是一款资金随进随出、年化约13%、每日结息实时到账的项目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丰厚的收益吸引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了众多投资者。
然而从2015年4月开始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投资者的资金开始无法取回,泛亚逐步限制交易,到了2015年7月就连投资者存放在泛金所账户的个人资金也遭到“冻结”。随后,泛亚事件不断升级,其模式更暴露出庞氏骗局、不规范经营、挪用资金等质疑。
2015年12月22日,昆明市人民政府发布通报称,昆明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在经营活动中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公安机关已依法立案侦查。
扩展资料:
庞氏骗局是对金融领域投资诈骗的称呼,金字塔骗局(Pyramid scheme)的始祖,很多非法的传销集团就是用这一招聚敛钱财的,这种骗术是一个名叫查尔斯•庞兹的投机商人“发明”的。庞氏骗局在中国又称“拆东墙补西墙”,“空手套白狼”。简言之就是利用新投资人的钱来向老投资者支付利息和短期回报,以制造赚钱的假象进而骗取更多的投资。
查尔斯•庞兹(Charles Ponzi)是一位生活在19、20世纪的意大利裔投机商,1903年移民到美国,1919年他开始策划一个阴谋,骗子向一个事实上子虚乌有的企业投资,许诺投资者将在三个月内得到40%的利润回报,然后,狡猾的庞兹把新投资者的钱作为快速盈利付给最初投资的人,以诱使更多的人上当。由于前期投资的人回报丰厚,庞兹成功地在七个月内吸引了三万名投资者,这场阴谋持续了一年之久,才让被利益冲昏头脑的人们清醒过来,后人称之为“庞氏骗局”。
参考资料:庞氏骗局-百度百科
最近泛亚的事件是怎么一回事?专业人士都是如何看待的泛亚有色金属投资交易所于2011年成立,有正规手续,但它后来通过日金宝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的网上融资显然在合法合规方面存在巨大漏洞。它宣称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的年化利率能高达13%,如此高的收益率必然伴随高风险,但其宣传却是保本、零风险、高收益、赎回方便等。
除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了泛亚经营和政府监管方面的问题,投资者的贪心和天真也是危机发生的重要原因。泛亚许诺的高回报对“活期存款”来说已经离谱到荒诞,有点像是搞“非法集资”的“地下钱庄”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了,然而问题是监管机构对它没有及时制止,普通投资者则光数利息了,失去了起码的警惕。因“民间集资”导致的挤兑危机在中国基层社会已发生过多次,事实上,参与各种“集资”的人在信息对称方面得到的保障要远远低于股民,很难洞察危机的临近。对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他们来说,危机发生之前往往得不到任何警告,而且一旦发生就难以翻转。但参与者们的“记性”似乎比一再吃亏的散户股民还要差。关于这一点,无论政府要承担多少责任,那些参与者们所表现的人性弱点依然值得指出。而且很重要的一点是,挤兑危机的受害者们比股市暴跌时的散户股民更缺承受力,金融领域的群体事件大多都是因挤兑危机发生的。
泛亚挤兑危机在愈演愈烈,它的解决必须依法依规进行。政府应促进事情朝着尽可能缓解的方向发展,其目的应是把投资者的损失降到最低。把大众投资者的利益放在第一位,应为善后的首要原则。
对于已无法挽回的损失部分,更要严格依法厘清责任。除了对法律责任人进行追究,确定由谁来赔偿投资者的损失,必须是一个法律上站得住脚的裁定。法律上的公正不意味着舆论的欢呼,在这个时候,法律应当比舆论更强大。
人们希望泛亚挤兑危机能够以某种方式出现转机,使受损的投资者获得减少损失的希望。但这样的柳暗花明会不会有,要靠杠杆还是运气,似乎很难说。
为何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可以不还钱?泛亚成立时就得到云南政府的大力支持。虽然当时昆明的领导仇和等人被抓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了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但是还是有相当多的领导还在位。这些人试图将泛亚的“诈骗”说成是市场行为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以逃避政府责任。所以泛亚有色金属交易所可以“骗钱”不还。
上面的双引号表示未经经侦调查泛亚有色案件措施 ,只能猜测。但云南政府拒绝调查。420亿与22万家庭,与其它相比,就不重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