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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第五十九条 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第六十二条 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思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
违反殡葬管理条例案例原告吴一多、吴一诗与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人格权纠纷一案莱州市律师事务所 的案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3)莱州民初字第4759号
原告吴一多。
原告吴一诗。
委托代理人吴一多莱州市律师事务所 ,系原告吴一诗的弟弟。
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大勇,山东方向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
法定代表人张军胜,所长。
委托代理人李学伟,莱州市文昌路第一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吴一多、吴一诗与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人格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吴一多作为原告吴一诗的委托代理人及二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邹大勇、被告莱州市殡葬管理所的委托代理人李学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2007年11月7日,被告未按规定验查死亡证明,将原告父亲火花,使原告丧失对亲人尸体的探视机会,无法进行祭拜,寄托哀思,精神受到严重伤害。被告对此损害后果有过错,应负赔偿责任。诉请法院依法判令被告赔偿二原告精神抚慰金共计40000元。
被告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莱州市律师事务所 我单位的火化登记簿记载,2007年11月7日,我单位火化了一位名叫“王文效”的人,“王文效”是黑龙江巴彦县的,我单位并没有将原告的父亲火化,另外我单位火化时,按照规定查过“王文效”的死亡证明,对此无过错,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经审理查明,王文校。王文校与吴桂霞婚后生有一子原告吴一多、一女原告吴一诗。1988年王文校与吴桂霞离婚后,原告吴一多、吴一诗随其母亲吴桂霞生活。
2007年4月王文校随唐立荣在位于莱州市平里店镇石姜村的一砖厂打工,同年11月7日,王文校死亡,被送往被告处火化,被告处的火化登记表载明:登记编号5851;亲属栏中:姓名:村委;死亡人栏中:姓名:王文效。火化后,唐立荣办理了王文校的骨灰寄存手续,将王文校的骨灰寄存在被告处。
2009年10月18日吴桂霞以王文校被他人杀害为由向莱州市公安局控告,2012年11月7日,莱州市公安局以吴桂霞的控告没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发生为由作出莱公不立字(2012)00018号不予立案通知书,吴桂霞对此提出复议,2012年11月22日,莱州市公安局作出复议决定书,维持原决定。
2013年7月8日,原告到被告处查询王文校的火化情况,被告为其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王文效同志遗体于2007年11月7日在我所火化,特此证明”,后原告谎称要办理“王文校”的销户手续,为此被告又为吴桂霞出具证明一份,该证明载明“兹证明黑龙江省巴盐(彦)县王文校遗体于2007年11月7日在莱州市殡葬管理所火化。其生前在莱州市平里店镇砖瓦厂打工,死亡证明是石姜村委出具,没有存根。由于莱州死亡证明在2010年7月之后统一由疾控中心出具并纳入殡管所正规管理保存,规范之前的遗体火化的死亡证明都不做长期保存”。2013年11月4日,原告认为被告火化王文校的尸体时不按规定审查死者死亡证明存有过错,为此原告诉至本院。
审理中,原告又提供了2012年11月6日与王文校一起在砖厂干活的工友杜长城、孙长喜、韩明祥的调查笔录及孙长洪、唐立荣等的证人证言,主张王文校在工作中遭到工友殴打,因没有及时治疗,导致王文校死亡。原告又提供莱州市平里店镇卫生院医生郑海光的调查笔录,主张王文校于2007年11月的一天是因受伤到医院就诊。同时原告提供2011年9月4日李升坤和洪刚的调查笔录,主张王文校被火花的过程。对原告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称不清楚,认为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及调查笔录,证人应当出庭接收质询。
针对王文校火化的过程,本院依原告的申请调取了莱州市公安局刑警大队的询问笔录。其中,唐立荣在2012年9月2日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情况是:王文校死后,在王文校身上找了一个小破本,记录有五、六个电话号码,我就挨个打过去,有的通,有的不通。打通的,我问他们和王文校的关系,他们称不认识王文校;王文校死后,我让洪刚问问派出所这种情况怎么办,洪刚给我说派出所的人说如果是病死的,自行处理就行。洪刚又领我去火葬场打听,火葬场说死者现在的工作单位出个证明就可以火花,我就回砖厂找陈希亮开火化证明,说王文校是脑出血病死的,陈希亮写了一份火化证明,加盖了砖厂的公章,我拿着火化证明,和砖厂的工人吴安涛、刘金海等把王文校尸体送到火葬场火化了,火化后,办理了骨灰寄存手续。承包砖厂的陈希亮在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陈述的情况是:我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7年年底期间承包莱州市平里店镇石姜村的砖厂,我承包砖厂期间,砖厂的的营业执照已被吊销,但一直自己拿着砖厂的公章用。2007年的一天,东北工头唐立荣找到我说,王文校外出喝酒喝的不会说话了,说医院检查的是脑出血,需要安排一个工人看护,让我给看护的工人记上工,我就是那个时候知道王文校因为喝酒躺下了,没几天,听唐立荣说王文校死了。王文校死后,唐立荣又来找我,说王文校的家属找不到,开始想往老家运尸体,但后来一听说路途太远,就不愿意去了,只好在莱州火化,但需要出个证明。唐立荣拿来一份医院写的病历让我看了一下,我看到那上面写着王文校是因喝酒后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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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标题一律写“民事答辩状”或“行政答辩状”莱州市律师事务所 ,不分一审还是二审。
2.正文。答辩缘由、理由和诉讼请求,理由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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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辩状的内容和结构由五个部分组成莱州市律师事务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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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答辩的意见。在充分阐述理由的基础上,进行综合归纳,简洁明了地提出答辩者的观点和主张。即指出自己答辩理由的正确性、合理性及原告人或上诉人行为的谬误性。
(5) 结尾。由三部分组成,即答辩状呈交的法院名称,答辩人签名盖章和书写答辩状的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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