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2020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的内容:1、医疗费,应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2、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3、伙食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4、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5、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6、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7、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8、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9、残疾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10、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民法典》将于2021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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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据】
《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全文》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2021年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给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可以要求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东莞人身损害赔偿营养费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