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不服国家赔偿可以上诉。国家赔偿诉讼适用的是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根据法律规定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行政国家赔偿案件是属于行政诉讼案件吗行政赔偿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的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的决定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上述向法院依法起诉的情形,属于行政诉讼案件
国家赔偿方式 是属于哪个法律科目,是不是行政诉讼法的?国家赔偿分为行政赔偿和司法赔偿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严格来说行政赔偿属于行政诉讼法领域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司法赔偿属于刑事诉讼法领域,但是因为都适用《国家赔偿法》,所以经常被一起归入行政诉讼法中。
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吗行政赔偿诉讼是行政诉讼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在我国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这一命题似乎无人置疑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已成通说。有学者认为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因为“争议的内容是行政性质的人身权和财产权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争议的理由是具体行政行为,争议的主体是行政法律关系的主体”,因此,“可以认为行政赔偿的诉讼性质属于行政诉讼的性质”。[1]有学者认为,基于行政赔偿与民事赔偿性质的截然不同,“用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案件,不能不说是程序与实体的矛盾”,因此,1989年《行政诉讼法》颁布之前“以民事诉讼程序解决行政赔偿案件是在我们行政诉讼立法条件不成熟时的一种不得已的过渡措施”,之后“改变原先的混合型诉讼体制”,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来审理行政赔偿诉讼案件是“一大进步”。[2]而1997年最高司法机关针对行政赔偿诉讼而制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则进一步强化了行政赔偿诉讼的行政诉讼本质。[3] 然而,从域外考察所得资料来看,这个命题又颇值怀疑。不分公私法、一律以普通法来追究侵权赔偿责任、以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因行政职务侵权而生的赔偿请求的英美法系国家自毋庸多言,德国、奥地利、瑞士、日本及我国台湾等大陆法系国家或地区也不用行政诉讼程序而由非行政审判机关如普通法院依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处理行政赔偿请求。韩国虽然是由国家赔偿审议会审理国家赔偿请求,但其所采取的程序形式也颇多沿袭民事诉讼程序。[4]即使是我们认为其赔偿诉讼采取行政诉讼程序的法国,其行政赔偿诉讼也不是采取传统的行政诉讼即越权之诉的形式,而是采完全管辖之诉的形式,且在这种诉讼中,“行政法官的权力近似普通法院法官的权力,诉讼程序也和普通法院的程序相似”。[5]就此而言,针对行政职权行为而生的诉讼被分为两大阵营,一为狭义的行政诉讼,即传统意义上的针对行政行为的撤销之诉(越权之诉)及其现代衍生变种如确认之诉、课予义务之诉—或者说,这些才是传统意义上的行政诉讼;一为行政赔偿诉讼,针对行政职务侵权行为。当然,根据法国与我国的制度,我们也可以将行政赔偿诉讼视为广义行政诉讼中的一种,但这种根据管辖机构所作的区分,仅具形式意义—就像法国人根据行为的主体将一切行政机关所为的行为视为行政行为一样,并不具备实质意义。 当然,对于国外行政赔偿诉讼立法与实践上的民事诉讼化,我们可以以历史渊源来解释。即,域外的行政赔偿诉讼起源于民事赔偿诉讼。在当时,公务员要对自己的职务侵权行为负赔偿责任,国家则基于主权豁免原则不负责任,公务员责任被视为普通民事责任,故依照民事侵权赔偿诉讼程序来追究,由此也为后来这些国家的行政赔偿诉讼的民事诉讼化奠定了路径依赖的根基。但是,这种历史渊源不能完全解释这样一个现实,即在承认国家责任说的当代,为行政诉讼建立了专门的程序法甚至专门审判机构如行政法院的大陆法系国家在制定专门的国家赔偿法时,仍然规定适用民事诉讼法而不是行政诉讼法;而在19世纪末期就通过布朗戈案建立国家赔偿制度、将行政侵权赔偿责任视为国家责任并由行政法院来管辖的法国,是比照民事诉讼程序来建立区别于越权之诉的完全管辖之诉的。由此可见,域外国家纷纷采取民事诉讼的思路来审理行政赔偿诉讼绝对有其背后的深层法理。 由上可见,仅仅因为侵权行为是行政职权行为,仅仅因为行政赔偿责任具有不同于民事赔偿责任的某些特点,就笼统地将行政赔偿诉讼定位为行政诉讼,或仅仅定位为行政诉讼,认为行政赔偿诉讼不能采取民事诉讼的形式而应采取行政诉讼的形式,并不符合当今行政赔偿诉讼领域的立法主流,而认为采取民事诉讼程序是一种落后的做法的观点更是一种不求甚解的误解。这种观点不仅抹杀了法国行政诉讼中越权之诉与完全管辖之诉之间的巨大区别,也忽略了域外行政赔偿诉讼程序制度背后的法学原理,更无助于我们认真研究、汲取域外法律制度的精华。因此,我们有必要反思将行政赔偿诉讼简单定位为行政诉讼的观点,有必要深入剖析行政赔偿诉讼与行政诉讼的内在区别,有必要发掘国外行政赔偿诉讼程序背后的深层法理,对行政赔偿诉讼重新进行合理定位,将它从那种传统的视其为行政诉讼的观念中解放出来,并根据其内在本质重构我国的行政赔偿诉讼制度。 二、两种诉讼制度的法治机理不同 (一)作为法治制度的行政诉讼制度 古典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是作为司法审查制度(judicial review)而产生并运作的。[6]在这个意义上的行政诉讼,本质上是一个法制监督手段,是一个实现行政机关组织理性化的法治制度,属于由立法机关主导的行政行为合法性机制的一个组成环节。[7]其根本运作逻辑就是在人民主权、立法至上的宪政格局中,司法机关根据立法指令来监督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行政,是否实现了行政主体应尽的依法行政的义务,是否遵守了立法机关设定的行政法制秩序,诉讼的中心是行政主体之行政公权。也就是说,行政诉讼制度是作为宪政体制的一个有机环节而运作的。正如英国学者在阐述议会主权原则与法治原则之关系时所言:“其思想是,议会为社会提供普遍的行为框架,行政机关在此规则内实施管理,独立的司法机关负责解决由这些规则引发的争端,尤其是保证行政机关在法律范围内活动。”[8]法国人即因此而发展出法国行政法的第一原则:合法性原则。[9]因此,行政诉讼作为司法审查制度也就蕴含着如下几个要素。 第一,行政诉讼的监督对象是行政主体。司法机关只能监督行政机关而不是公务员个人,因为是行政机关在根据立法授权而行使行政职权,而公务员则因缺乏职权资格而缺乏相应的作为被监督主体的资格。 第二,行政诉讼的审查对象是行政行为。行政主体以行政行为作为行使职权的主要手段,通过行政行为来表达意志,而行政诉讼的宗旨是监督行政机关有无依法行政,所以行政诉讼只能对行政行为的各方面,即管辖权、程序、认定事实的依据与法律适用等进行审查,因此,它对事不对人,只为客观行政法律秩序的维护,不对公务人员违法乱纪行为的过错进行追究,不去探究行政行为过程中的行政机关及公务员的主观意识或心理状态。 第三,行政诉讼奉行合法性原则,以公法规范为主要法律渊源。因为受制于人民主权原则,司法机关自身无权为行政机关立法,因此司法机关借以监督行政机关的,只能是行政机关借以从立法机关那里获得行政管理权的那些规范,否则司法机关行使监督权就有越权嫌疑,而行政诉讼中的违法行为也只能是违背这些授权法规范的行为。
国家赔偿程序按照《国家赔偿法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的有关规定》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国家赔偿程序,总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的原则是赔偿请求人应当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由于国家赔偿诉讼属于什么诉讼 我国实行侵权行为机关与赔偿义务机关一致的原则,也就是赔偿请求人应先向侵权机关申请赔偿。实行首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原则,其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受害人,有利于及时得到赔偿。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通称协商程序或协议程序,即由赔偿义务机关与赔偿请求人先行就有关赔偿的范围、方式和金额等事项进行自愿协商,从而达成赔偿协议,解决赔偿争议。但是,实行这一原则有一例外,即赔偿请求人提出行政赔偿时,由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存在,赔偿请求可能依附于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赔偿请求人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而不必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受害人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应在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赔偿义务机关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根据行政赔偿、刑事赔偿的不同情况,国家赔偿法规定了不同的程序。属于行政赔偿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属于刑事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的,赔偿请求人可以直接向其上一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法院以外的公安、安全、检察机关的,赔偿请求人需要先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不服复议决定或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再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法院的赔偿委员会申请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享有依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