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2021年青岛十级伤残赔偿标准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医疗费是指受害人接受医学上的检查、治疗和康复所必需的费用主要包括:挂号费、检验费、医药费、治疗费、住院费及其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他 必要的医疗费用。因侵权行为诱发受害人其他疾病的医疗费用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应当根据侵权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和原因力比例 等实际情况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予以适当赔偿对因果关系和原因力大小难以确定的,参照专业鉴定机构的鉴定结论由人民法院自行确定。二、误工费:误工费是指受害人因身体受到伤害不能正常工作所减少的正当收入。三、护理费:护理费是指因护理受害人而造成的误工损失或雇用必要的护理人员所支出的费用。四、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是指对受害人住院治疗期间伙食费支出的合理补偿。住院伙食补助费以实际住院时间为基础,参照受害人所在地一般国家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进行计算。五、营养费:营养费是指受害人在遭受损害后,为辅助治疗或使身体尽快康复而购买日常饮食以外的营养品所支出的费用。法院应当根据其伤残情况以及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是否赔偿。营养费的赔偿数额一般为每天二十至三十元;计赔营养费的时间,以恢复伤情需要补充营养的实际期限计算。但计赔时间最长不超过六个月。六、交通费、住宿费:指在治疗伤情的过程中,受害人及必要的护理人员必须乘车、乘船和住宿所支出的费用。七、残疾用具费:残疾用具费是指残疾者为恢复肢体功能或弥补伤害所造成的身体缺陷而配置功能性或装饰性残疾用具所支出的费用。八、十级伤残赔偿金:十级伤残赔偿金,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受害人定残时年龄超过六十周岁的,每增加一岁便在二十年的基础上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九、精神损害抚慰金:侵害自然人健康权但末致残以及侵害自然人其他权利或法益有必要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统称为精神抚慰金;精神抚慰金的数额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依侵权人的过错、侵权行为的情节、影响和后果以及给受害人造成精神损害的程度并结合当事人双方的特定社会状况及加害人的认错态度等因素酌定。根据青岛各地法院在实际案例中判决的情况,为充分维护交通事故受害人一方的合法权利,本建议因交通事故死亡的,其近亲属可以所考虑一下因素:(一)、赔偿义务人是单位还是个人,对方是单位的特别是从事经营的单位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如果对方是个人还有考虑对方的收入水平,对方收入高的可以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二)、赔偿义务人在交通事故中责任的大小。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对方在交通事故中所负责任的大小,赔偿义务人负全责、负主要责任或者负同等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多赔偿一些;赔偿义务人负次要责任的或者不负责任的,可以考虑要求对方少赔偿一些。
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七条 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青岛1级工伤伤残赔偿标准与计算方法一级工伤赔偿项目包括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了:伤残补助金+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医疗费用+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伙食费+其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他合理费用。具体计算方法:1、伤残补助金:二十七个月本人工资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2、伤残津贴:本人工资的90%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3、其他费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山东青岛工伤赔偿标准是怎样的法律分析:人身损害赔偿包括:1、医疗费。包括医治人身损害所支付的挂号费(现为:医事服务费)、医药费、检查费、治疗费、药费、住院费和其他医疗费用。医疗费包括已经发生的费用和将来确定要发生的费用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尤其是后续治疗费和康复费用。医疗费要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需要注意的是:未经医疗单位批准擅自转院治疗的费用或因治疗与损害无关的其他疾病的费用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不予赔偿。2、护理费。指受害人生活不能自理需要专人护理的费用。是否需要专人护理,应根据医生出具的批准专人护理证明。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3、交通费。因治疗而支付的必要的交通费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4、营养费。指必要的营养补充所需要的费用。要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并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5、住院伙食补助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6、误工费。指受害人因治病和康复必须修养,耽误工作而减少的收入。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7、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例如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的解释》
第十七条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
第十九条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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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 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 七十五周岁以上青岛人身损害伤残赔偿标准 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 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十级伤残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乘 以20年再乘百分之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