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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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我国《国家赔偿法》除在第二条对国家赔偿作出高度的概括性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外,在《国家赔偿法》 的第三、四、五条中,进一步界定了国家可赔偿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可赔偿的损害范围,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将人身权损害赔偿作出明文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和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我国行政赔偿的规则原则是什么

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我国行政赔偿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的归责原则是过错责任原则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即只有行政机关或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的过错心态下所为的侵权损害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国家才承担责任;若行政主体无过错,则奉行“谁错谁赔”的原则;若发生了过错责任原则确实无法解决的事实造成的损害,或由国家予以行政补偿,或由保险机关支付保险金。这样既可以在确保国家利益的前提下;使受害者遭受的侵害得以合理赔偿(或补偿),又可以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大胆行事,从而提高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

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赔偿的范围包括( )。

国家赔偿法不包括名誉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01 条规定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公民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公民的名誉权受到侵害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了,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它为人们自尊、自爱的安全利益提供法律保障。有权维护自己的名誉免遭不正当的贬低,有权在名誉权受侵害时依法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

行政赔偿范围,是指国家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并对造成的损害给与赔偿的范围,即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范围。对行政赔偿范围的概念,应该从以下两方面来理解:其一,它表明的是国家对因其损害的哪些行为负责;其二,国家应当对那些受到损害的权益负责。

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我国《国家赔偿法》除在第二条对国家赔偿作出高度的概括性的规定,即“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1]外,在《国家赔偿法》 的第三、四、五条中,进一步界定了国家可赔偿的侵权行为的范围和可赔偿的损害范围。对于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主要是人身损害和财产损害两方面,而造成行政赔偿的前提恰恰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时的侵权,所以行政损害赔偿也应该从人身权的损害赔偿和财产权的损害赔偿两方面界定。

第一、行政赔偿范围中的人身权损害赔偿

人身权是法律基于民事主体人格或身份而产生的一项法律权力,其最明显的特征就是他不具有直接的财产属性,是非财产权。从人身权的原意来看,它是公民人身的自由权之一,即一个人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则,就可以不受其他干扰,去自由的做他想做的事。一切人都拥有人身权,因此人身权是绝对的,也是专属的。人身权在我国的《宪法》和《民法通则》中都有明确的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法》在规定行政赔偿范围时,将人身权损害赔偿作出明文规定,其中最主要的两项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和生命权的损害赔偿。

首先是人身自由权的损害赔偿。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赔偿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拘留和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权的行政强制措施,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权的,由国家承担行政赔偿责任。有定义中可以分析得出来,侵犯人身自由权的行政行为主要包括:违法拘留、违法劳动教养、违法采取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

其次是生命权的损害赔偿。我国宪法规定生命健康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即公民依法享有生命不受非法剥夺,健康不受非法损害的权利。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对生民健康权做出了明文的规定,1988年我国加入《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者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因此该公约也是我国的法律的组成部分,结合公约和我国国家赔偿法,国家在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方面,而由国家承担赔偿责任主要有以下几种:以暴力殴打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人身伤害或者死亡、其他行为等。

第二、行政赔偿范围中的财产权损害赔偿

财产权以财产为实体的权力是与人身权是相对称的。根据我国的民法通则规定财产权主要包括:物权、债权、财产继承权、知识产权。我国的国家赔偿法主要是根据民法通则和宪法制定这一部分的,其中主要包括:违法事实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业停产、没收财产等行政处罚行为;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行为;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国家不承担行政赔偿责任的情形

我国《国家赔偿法》的规定,国家所能给予的行政赔偿时仅就法律明确规定范围内的行政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承担行政赔偿责任,而不是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一切侵权行为负责。作为法的一般原则,有权利即有救济,有损害必有赔偿,但在一定的特殊或例外的情况下,适用一般原则并不合适,如因个人原因造成自己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却让国家承担赔偿责任,显然有失公正。更具我国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以下几种情况不承担赔偿责任: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可抗力、紧急避险、第三人过错、正当防卫)。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2)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3)以殴打等暴力行为或者唆使他人以殴打等暴力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4)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5)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4条规定,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1)违法实施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2)违法对财产采取查封、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3)违反国家规定征收财物、摊派费用的;

(4)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法律常识题目..求解释

一、关于你的第一个问题,你所说的民政局在一般公民看来是行政机构,也就是行使法律所规定相关行政权利的行政机关,但是,民政局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在不同法律关系中有着不同的法律地位,简而言之,根据你的问题而言

(一)首先,关于民政局冻结建筑公司资金。根据法律规定,民政局无权冻结建筑公司帐户资金,根据你的问题推测,民政局与建筑公司应该是在同一民事法律关系(合同关系)中的不同主体,其参与的是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在这一民事纠纷中,民政局就不属于行政机关而只是一个普通的民事主体,就好比民政局要接待领导到街上买几个苹果与水果商产生的合同关系一样。

(二)派出所传唤公民进行询问调查是公安机关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进行的执法活动,简而言之就是派出所有这个权利,类似行政强制

(三)民政局颁发证书就是典型意义上的行政许可行为了。这时的民政局根据相关法律作为行政机关对成立社团这一法律行为进行确认,为行政许可。

总结一下,根据你的问题,首先要分析不同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也就是应该适用什么法律所调整,同一主体在不同的法律关系中其地位是不同的,所有的权利和义务也不相同,民政局也好,派出所也罢,其作出的行为的性质要根据其所参与的法律关系所判断,不可把其地位看作一尘不变的,要灵活变动。

二、判断是否是行政处罚不可单看是否有处罚二字,应当就其本质来判断。关于你提出的该规定是否为行政处罚,我对此持保留意见。

三、关于一事不再罚原则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一事不再罚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你所提的问题中,不同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管辖权限内就同一违法行为作出不同处罚,但是,如果有一机关已经作出罚款决定后,其下面是行政赔偿的例外 他行政机关不得作出罚款决定。但有例外。

(摘自 2011年1月31日13:57访问)一行为不再罚原则应在四个层面上运作。(1)一行为不再理。行政主体对行为人的第一个处理尚未失去效力时,不能基于同一事实和理由给予第二次处理,除非第二个处理是对第一个处理的补充、更正或者补正。如果第一个处理违法不当,行政主体应当先撤销,再重新处理。如果第一个处理合法正确但未达行政目标,行政主体应充分考虑信赖保护原则,必须撤销的,应依法给受损失的相对人一定的补偿。(2)一行为不再罚。除了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依基本法理和法律规则合理推定,如合并处罚、一事多层罚、一事罚多人、一事多行为等情形以外,行政主体应严格遵循一个行为一次处罚的原则。(3)一行为不再同种罚。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行政主体不能给予两个以上相同种类的处罚。这主要指一个违法行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的情形,即法理上所称法条竞合或者规范竞合。一旦出现规范竞合,应当允许各个法律条文对应的相关行政主体依据不同理由分别作出处罚。但为体现相对公平和公正,各行政主体不能对行为人采取相同种类的处罚。(4)一行为不得两次以上罚款。对于行为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无论触犯几个法律条文,构成几个处罚理由,以及由几个行政主体实施处罚,只能给予一次罚款。如果几个行政主体对涉案违法行为都有权罚款,根据效力优先原则,应该是谁先罚款谁有效。

当然,一行为不再罚也不是一个恒定的法律原则,它有以下几个例外:(1)合并处罚。在法定并处的情况下,因可以并处的处罚种类极有可能在程序尤其是时限上不一致,故并处的几种处罚可以在时间上有先有后,并可以采用几个不同的处罚决定书。(2)一事多层罚。对于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的,如果法律有明确规定,行政主体可以采用不同的处罚决定书,分别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3)一事罚多人。几个违法行为人共同违法的,行政主体可以以不同处罚决定书,对各该违法行为人分别处罚。(4)一事多行为。某一个违法事件涵盖多个违法行为时,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不同,在法律上应构成不同处罚理由,行政主体可以以违法行为为单位分别作出处罚;如果各该违法行为性质相同,则构成法律上的连续行为,行政主体只能以一个违法行为作出一个处罚。

四、关于行政赔偿

赔偿义务机关:是指实施行政行为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有义务代表国家承担赔偿责任的行政主体。我国国家赔偿法规定,行政主体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该行政主体为赔偿义务机关。两个以上行政主体共同行使职权侵犯相对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职权的行政主体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在行使授予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是赔偿义务机关。受行政主体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委托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 行政赔偿,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主体的,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主体是赔偿义务机关。经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初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但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加重损害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A中,超市不能作为被委托机关,因此负责赔偿的机关应当是有处罚权的机关,如果该市卫生局有处罚权,则赔偿义务人为该市卫生局,如果没有处罚权,则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同级地方人民政府,即县政府。

B中,派出所为公安局的派出机构,在一定范围内是独立的行政主体。我国法律规定派出所在一定范围内(500元以下)有自行决定处罚的权利,因此派出所有处罚权,可以作为赔偿义务人。

C中,按题意可知,该公安局委托的罚款走出了派出所自行罚款的范畴(超出500元),因此派出所在本题中不是独立的行政主体,但可以作为为被委托机关,如果出现错误,则公安局作为委托人应当是赔偿义务人而非被委托人的派出所。

五、专利委员会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行政机构,具有裁决权,是法律明确规定的,因此是行政裁决。而环保局的调解行为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性因此只是一种纠纷解决的手段,没有强制力。不是任何行政行为。

六、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相对人提供物质利益或与物质利益有关的权益的行为。行政给付的内容是赋予相对人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如抚恤金、最低生活保障费、社会保险金等的发放。它给予相对人以物质上的帮助,可以使相对人获得一定数额的金钱或实物,或者为相对人提供与财物有关的其他利益等,所适用的对象是特定的公民或组织,如丧失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难以进行正常生活的公民。

七、行政指导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能、 职责或管辖事务范围内,为适应复杂多样化的经济和社会管理需要,基于国家的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适时灵活地采取指导、劝告、建议等非强制性方法,谋求相对人同意或协力,以有效地实现一定行政目的之行为。简言之,行政指导就是行政机关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实现一定行政目的而采取的符合法律精神、原则、规则或政策的指导、劝告、建议等行为。 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不承担法律责任。别人可听可不听。

八、根据我国《宪法》第五十六条规定: 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行政法规可以就下列事项作出规定:

(一)为执行法律的规定需要制定行政法规的事项;

(二)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的国务院行政管理职权的事项。

楼主可自行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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