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在线问法 时间: 2023.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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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司法机关救济——行政诉讼一、行政复议《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一)概念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与作为被管理对象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的相对人 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行政诉讼及国家赔偿可以调解吗

原《行政复议条例》第八条规定:“复议机关审理复议案件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不适用调解”。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复议机关在审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不得进行调解;其二是复议机关不得以调解方式结案。行政复议虽不适用调解,但并不意味着行政复议排除任何形式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的调解活动。根据《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三款规定:“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根据上述法律精神,复议机关审查办理附带行政赔偿请求的复议案件,应当允许以调解方式解决行政赔偿问题。这是因为行政赔偿虽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行政责任,但在形式上却与民事赔偿有很多相似之处,且行政赔偿一般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虽然《国家赔偿法》对赔偿金额的计算标准作出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了详细规定,但行政赔偿情况复杂、类型多样,为避免出现赔偿金额计算错误或赔偿方式不当等问题,应当允许复议机关就赔偿数额和赔偿方式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调解。此外,行政复议虽不适用调解,但复议工作人员在复议活动中也应注重加强对双方当事人的法律教育,使复议当事人心悦诚服地接受复议机关作出的行政复议决定。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可以适用调节 B必须适用调解 C不能适用调解 D 一般不适用调解

关于行政赔偿诉讼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可以适用调节。

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赔偿诉讼可以适用调解。

行政赔偿诉讼适用调解,就是人民法院可以在双方当事人之间作协商、调和工作,促使双方相互谅解,以达成赔偿协议。受害人和赔偿义务机关达成协议,应当制作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调解书应当写明赔偿请求、案件事实和调解结果,应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以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请问司法救济的原则有哪些?

司法机关救济

——行政诉讼

一、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1999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指行政主体在行使行政管理职权时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与作为被管理对象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的相对人 就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发生争议,根据相对人的申请,由该行政主体的上一级行政机关对引起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复查并作出决定的一种法律制度。

(二)特点

1、行政复议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

2、以行政争议为处理对象的行为

3、行政复议是由行政相对方提起的一种依申请而产生的行为。

4、行政复议是一种行政司法行为。

(三)行政复议的范围

1、具体行政行为

2、抽象行政行为(部分)

条件:在对具体行政行为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向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对该规定的审查申请。

3、排除:

(1)不服国务院部、委员会规章和地方人民政府规章的,不能附带申请行政复议。规章的审查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

(2)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他人事处理决定的内部行政行为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出申诉。

(3)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的,不能申请行政复议。当事人应当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4)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不服的。

4、行政复议程序

(1)申请:

期限:60天、3日、5日、3个月

(2)受理

(3)审理:

方式:书面复议

(4)决定:

期限:60日。最多延长30天。

(5)执行:

二、行政赔偿

(《国家赔偿法》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一)概念

是指行政主体及其公务人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因其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所依法应当由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承担的一种赔偿责任。

(二)特征

1、行政赔偿实质是一种国家赔偿

2、起因是行政侵权损害行为

3、行政赔偿的义务主体只能是侵权行政机关

4、赔偿的范围以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损害为限

5、行政赔偿的责任形式是损害赔偿

6、行政赔偿的法律责任主体是行政主体。

(三)行政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和规则原则

1、构成要件

(1) 行政侵权行为

实施行政侵权行为的人必须是国家行政机关的公务员或其他被授权或委托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人员。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执行行政职务的行为。

行政侵权行为必须是违法侵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2)损害事实

(3)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2、行政赔偿责任的规则原则

(1)过错责任原则

(2)危险责任原则

(3)违法责任原则

(四)行政赔偿的范围

1、侵犯人身权的行为

2、侵犯财产权的行为

(五)行政赔偿程序

行政程序(非诉讼程序)

司法程序(诉讼程序)

我国:现行政后诉讼

三、行政诉讼

(一)概念

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以法定程序和要求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的活动。

(二)构成要件

1、 原告是认为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被告是行使国家行政管理权的行政机关及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3、原告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律、法规规定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内的行政争议,以及属于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4、元该提起行政诉讼必须是在法定期限之内。

5、法律、法规必须经过行政复议的,已经经过行政复议的;自行选择行政复议的,复议机关已作出复议决定或者逾期未做出复议决定的。

(三)行政诉讼的特有原则

1、选择复议原则

2、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原则

3、具体行政行为不因诉讼而停止执行原则

4、不适用调解原则

5、被告复举证责任原则

6、司法变更权有限原则

——行政处罚显失公正

(三)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 行政诉讼法》第11条第1、2款具体规定。

不予受理: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

内部行政行为

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四)行政诉讼的管辖

1、级别管辖

2、地域管辖

3、裁定管辖

移送管辖,指定管辖、管辖权的转移

(五)行政诉讼参加人

1、概念:

指因与行政争议存在直接利害关系而参加行政诉讼的整个过程或主要阶段的人及与他们的诉讼地位相类似的人。

包括当事人和诉讼代理人。

当事人:原告、被告、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指除审判人员、书记员、执行人员以外的参与行政诉讼的人。

包括参加人、证人、鉴定任何翻译人员等。

2、原告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3、被告

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4、第三人

与提起诉讼的的具体行政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5、诉讼代理人

法定代理人和委托代理人

求国家赔偿的方式

国家赔偿的方式一般是支付赔偿金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另外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除了这些之外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其余的都不属于国家赔偿的方式。消除影响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不属于赔偿方式,属于责任的一种承担方式。

【法律依据】

《国家赔偿法》第三十二条

国家赔偿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

第三十七条

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赔偿请求人凭生效的判决书、复议决定书、赔偿决定书或者调解书,向赔偿义务机关申请支付赔偿金。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赔偿费用预算与支付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税务行政诉讼应遵循的诉讼原则有哪些

税务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的具体税务行政行为违法或者不当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侵犯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了其合法权益国家赔偿不适用调解 ,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由人民法院对具体税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的司法活动。除共有原则外(如人民法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实行合议、回避、公开、辩论、两审、终审等),税务行政诉讼还必须和其他行政诉讼一样,遵循以下几个特有原则:

(一)人民法院特定主管原则。即人民法院对税务行政案件只有部分管辖权。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只能受理因具体行政行为引起的税务行政争议案。

(二)合法性审查原则。除审查税务机关是否滥用权力、税务行政处罚是否显失公正外,人民法院只对具体税务行为是否合法予以审查,并不审查具体税务行为的适当性。与此相适应,人民法院原则上不直接判决变更。

(三)不适用调解原则。税收行政管理权是国家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税务机关无权依自己意愿进行处置,因此,人民法院也不能对税务行政诉讼法律关系的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

(四)起诉不停止执行原则。即当事人不能以起诉为理由而停止执行税务所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如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行措施。

(五)税务机关负举证责任原则。由于税务行政行为是税务机关单方依一定事实和法律作出的,只有税务机关最了解作出该行为的证据。如果税务机关不提供或不能提供证据,就可能败诉。

(六)由税务机关负责赔偿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的有关规定,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执行职务不当,给当事人造成人身及财产损害,应负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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