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的各种补偿。
拆迁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集体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调换和农民自建三种方式。
拆迁国有土地住宅房屋的拆迁补偿方式分为货币补偿、产权房屋调换和面积标准房屋调换三种方式。
拆迁集体土地或国有土地住宅房屋,拆迁人还应当给予被拆迁人搬迁补助费、过渡期内的临时安置补助费。
拆迁非住宅房屋补偿
拆迁已领取营业执照用于生产经营的房屋由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该补偿包括房屋补偿、停产停业补偿以及设备安装调试等其他补偿。
(一)房屋拆迁补偿计算标准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
(2)房屋拆迁补偿差价合法拥有房产评估价格房屋装修装饰商定补偿金额或经评估确定的房屋装修装饰补偿金额)-被拆迁人获得调换产权的房屋的评估价格
(二)房屋拆迁安置费计算标准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没有提供周转房情况下的临时安置补助费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停产、停业造成的损失赔偿费。
法律依据:
《宿迁市征地补偿实施细则》
第六条 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七条 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 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宿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法律分析:宿迁农村房屋拆迁补偿标准:1、草房每平方米补偿1900元;2、砖瓦房每平方米补偿2400元;3、捣制或预制砖砼结构房屋每平方米补偿2800元;4、楼房(二层以上)每平方米补偿3300;5、地上(下)附着物使用等价补偿标准;6、异地安置补助费(包括宅地、配套设施、租房费等)每户2万元。拆建单位依照规定标准向被拆迁房屋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的所有权人或使用人支付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的各种补偿金。
赔偿一般有:(1)房屋补偿费(房屋重置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的损失,以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和折旧程度划档,按平方米单价计算。(2)周转补偿费,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临时居住房或自找临时住处的不便,以临时居住条件划档,按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每月予以补贴。(3)奖励性补偿费,用于鼓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协助房屋拆迁或主动放弃一些权利,如自愿迁往郊区或不要求拆迁单位安置住房等情况给与一些补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
2021年宿迁农村拆迁补偿标准新农村建设拆迁补偿的标准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在国家层面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不同的拆迁项目补偿的标准是不一样的。
(1)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以及建制虽然不撤销,但不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问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它的具体计算是(被拆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同区域新建多层商品住房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土地使用权基价+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
(2)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不撤销的,具备易地建房条件的,被拆迁人可以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中心村或居民点范围内申请宅基地新建住房,并获得相应的货币补偿,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新+价格补贴)×被拆除房屋的建筑面积;被拆迁人使用新宅基地所需的费用。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宿迁征地补偿实施细则是什么?宿迁市 征地补偿 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征地补偿工作管理,保护被 征地 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江苏省人民政府令第26号)、《省政府关于调整 征地补偿标准 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和《市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宿政发〔2011〕43号)等法律 法规 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所称征地补偿,是指国家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征收后,依法给予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补偿的行为。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被征收后,从该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中产生的需要安置的人员。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征地补偿适用本实施细则。 国家或省以上重点工程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本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家或省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家或省规定标准。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征地补偿工作由市、县(区)人民政府统一负责。 行政区划属宿城区的,执行三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沭阳县、泗阳县、泗洪县和行政区划属宿豫区的,执行四类地区征地补偿标准。 第五条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三类分别确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 第六条土地补偿费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三类地区按照18000元/亩、四类地区按照16000元/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 (三)征收未利用地的,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第七条安置补助费的最低标准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三类地区17000元、四类地区14000元。 人均农用地超过1亩的,按照1亩计算;人均农用地不足0.1亩的,按照0.1亩计算。 (二)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以前已征收的土地,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征地前人均农用地数;已给予安置补偿的被征地农民,本次征地时不再纳入计算被征地农民的人数。 第八条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以下规定执行: (一)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农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具体补偿标准为三类地区按每亩900元标准执行,四类地区按每亩800元标准执行。 (二)可移植的苗木、花木、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1、附件2、附件3;其他地上附着物补偿费见附件4。 (三)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电力、广播和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等效替代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农民集资修建的道路、桥涵、管网等设施,在村庄内部,已纳入 拆迁 房屋的等级评定和综合评估的,不再另行补偿;在村庄以外,根据实际情况补偿。 (四)房屋等建(构)筑物的 拆迁补偿 安置按市、县有关规定执行。 (五)对征地范围已确定、自征地调查开始之日起栽种的青苗和其他附着物、搭建的房屋等建(构)筑物一律不予补偿,由所有权人自行清除。 第九条建设占用国有场圃土地的,参照本实施细则相应的地类补偿标准给予补偿。 第十条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划入财政部门土地补偿专户,由财政部门将选择货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的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按规定及时足额支付给个人;将选择参加土地换 社保 的被征地农民的不低于70%的农用地土地补偿费和全部的安置补助费,划入同级财政部门在银行设立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将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由财政部门直接支付给个人;将剩余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用等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征地补偿安置费用没有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有权拒绝交地;征地补偿安置费用足额到位的,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不得拖延交地。 第十一条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补偿安置费,纳入村集体经济组织资金专户,由乡镇农村经济服务中心负责管理,必须用于解决历史遗留的被征地农民的生活问题,以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发展生产和公益性事业,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二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用地面积以县、区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土地变更调查2010年12月31日数据为基数。被征地农民人数的确定以参加第二轮 农村土地承包 的人口为基数,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据库。 各县区(开发区、园区、新城)政府(管委会)在建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时,可结合本地情况,适当调整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人均农用地台帐各相关基数,建立适合本地实际的人均农用地台帐。 第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在征地补偿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征地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弄虚作假,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冒领、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追究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阻挠和破坏征地工作,妨碍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各县可结合实际,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第十五条本实施细则规定的补偿安置标准将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适时调整。 综上所述,宿迁征地补偿实施细则从多方面制定,规定了相关工作人员不得与市民发生冲突,尽量说服市民配合政府的工作。
宿迁征地补偿标准多少1、 土地补偿费 :用地单位依法对被征地的农村 集体经济组织 因其土地被征用造成经济损失而支付的一种经济补偿。 2、青苗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因征地受到毁损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向种植该青苗的单位和个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3、附着物补偿费:用地单位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宿迁拆迁补偿标准 ,如房屋、其它设施,因征地被毁损而向该所在人支付的一种补偿费用。 4、 安置补助费 :用地单位对被征地单位安置因征地所造成的富余劳动力而支付的补偿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