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面部疤痕伤残主要有十个等级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其中一、二级的鉴定标准为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
一级:面部重度毁容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同时伴有表B.2中二级伤残之一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90%,伴有脊柱及四肢大关节活动功能基本丧失。
二级: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全面部瘢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工伤后身上留有疤痕也能评伤残?评定标准是这样的用人单位职工工伤或患职业病后,通过劳动能力鉴定对工伤员工从事体力工作的能力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也就是常说的评残过程。
劳动能力鉴定的过程中,根据器官损伤、功能障碍、医疗依赖及护理依赖4个方面对伤者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做出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分为十级,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在大多数人的理解中,能评上残疾大多属于器官损伤、器官缺失、活动功能受限或功能出现障碍等状态,不影响劳动能力的就无法评上残疾,其实不然。
磕伤、擦伤等皮外伤能够评残吗?能评几级?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对一至十级伤残的情形进行了概述,其中包含了皮肤损伤的情形,一级至十级都有,也就是说最严重的皮肤损伤可达到一级伤残。
其中十级工伤标准就包括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平方厘米)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
瘢痕是各种创伤后所引起的正常皮肤组织的外观形态和组织病理学改变的统称。是人体皮肤在受到损伤后自行修复和愈合后的产物,比如刀伤,烫伤,严重擦伤,磕伤等,愈合后都会留下瘢痕。
瘢痕包括外伤、烧伤、皮肤感染治疗后的疙瘩、皮肤萎缩、凸起、皮肤表面粗糙或有色素变化。简单点可以理解为受伤治疗后皮肤和其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他皮肤不一样了,大多都是属于瘢痕。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中对皮肤损伤的评级标准为面部毁容程度和全身瘢痕面积占比。
根据瘢痕占比评定伤残等级为:
十级: (3)全身瘢痕面积<5%,但≥1%;
九级: (8)发际边缘瘢痕性秃发或其他部位秃发,需戴假发者;(9)颈部瘢痕畸形,不影响活动;(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
八级: (12)全身瘢痕面积≥20%;
七级: (11)全身瘢痕面积≥30%;
六级: (12)全身瘢痕面积≥40%;
五级: (10)全身瘢痕占体表面积≥50%,并有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四级: (8)全身瘢痕面积≥60%,四肢大关节中1个关节活动功能受限;
三级: (9)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7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2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二级: (7)全身重度瘢痕形成,占体表面积≥80%,伴有四肢大关节中3个以上活动功能受限;
根据面部损伤毁容评定伤残等级为:
十级: (2)面部有瘢痕,植皮,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2 cm2;
九级: (7)符合中度毁容标准之二项或轻度毁容者;(11)面部有≥8 cm2或三处以上≥1 cm2的瘢痕;
八级: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一项者;(9)面部烧伤植皮≥1/5;(10)面部轻度异物沉着或色素脱失;(11)双侧耳廓部分或一侧耳廓大部分缺损;
七级: (8)符合重度毁容标准之二项者;(9)烧伤后颅骨全层缺损≥30 cm2 ,或在硬脑膜上植皮面积≥10 cm2 ;(12)面部瘢痕、异物或植皮伴色素改变占面部的10%以上;
六级: (10)面部重度异物色素沉着或脱失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13)撕脱伤后头皮缺失1/5以上;
五级: (11)面部瘢痕或植皮≥1/3并有毁容标准之一项;
四级: (7)面部中度毁容;(9)面部瘢痕或植皮≥1/2并有轻度毁容;
三级: (10)面部瘢痕或植皮≥2/3并有中度毁容;
二级: (8)全面部瘢痕痕或植皮伴有重度毁容;
一级: (5)面部重度毁容,同时伴有表B. 2中二级伤残之一者;
面部疤痕伤残鉴定按照《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进行:
面部、耳廓
5.2.1 重伤一级
a)容貌毁损(重度)。
5.2.2 重伤二级
a)面部条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单条长度10.0cm以上,或者两条以上长度累计15.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50%以上位于中心区),单块面积6.0cm2以上,或者两块以上面积累计10.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显着色素异常,面积累计达面部30%。
q)容貌毁损(轻度)。
5.2.3 轻伤一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6.0cm以上皮肤疤痕伤残鉴定 ;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10.0cm以上。
b)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4.0cm2以上;多块面积累计7.0cm2以上。
c)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明显色素异常,面积累计30.0cm2以上。
5.2.4 轻伤二级
a)面部单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4.5cm以上;多个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b)面颊穿透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c)口唇全层裂创,皮肤创口或者瘢痕长度1.0cm以上。
d)面部块状瘢痕,单块面积3.0cm2以上或多块面积累计5.0cm2以上。
e)面部片状细小瘢痕或者色素异常,面积累计8.0cm2以上。
l)耳廓创口或者瘢痕长度累计6.0cm以上。
5.2.5 轻微伤
a)面部软组织创。
b)面部损伤留有瘢痕或者色素改变。
c)面部皮肤擦伤,面积2.0cm2以上;面部软组织挫伤;面部划伤4.0cm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