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解答出事故后如果不是因为逃避责任而离开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的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之后返回并不算逃逸。主观上为了逃避法律责任或救助义务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驾驶肇事车辆或者遗弃肇事车辆,逃离道事故现场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的;客观上有逃离现场的行为的,属于逃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百一十二条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
离开事故现场又返回算逃逸吗法律分析:肇事离开现场又返回现场仍然算逃逸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不过属于自首行为。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的同时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一百一十二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一)“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责任,驾驶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以及潜逃藏匿的行为。(二)“深度调查”,是指以有效防范道路交通事故为目的,对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深层次原因以及道路交通安全相关因素开展延伸调查,分析查找安全隐患及管理漏洞,并提出从源头解决问题的意见和建议的活动。(三)“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确定”,是指检验报告、鉴定意见复印件送达当事人之日起三日内,当事人未申请重新检验、鉴定的,以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批准重新检验、鉴定,鉴定机构出具检验报告、鉴定意见的。(四)“外国人”,是指不具有中国国籍的人。(五)本规定所称的“一日”、“二日”、“三日”、“五日”、“十日”,是指工作日,不包括节假日。(六)本规定所称的“以上”、“以下”均包括本数在内。(七)“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八)“设区的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九)“设区的市公安机关”,是指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
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又返回一、交通肇事后离开现场短时间内返回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称之为“逃离事故现场”。但其并非明确的法律概念,不能等同于“肇事逃逸”。“肇事逃逸”是指肇事后故意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为,如果交通肇事者很快返回事故现场并积极救治伤者,并报警处理,其行为不属于“肇事逃逸”,交警部门一般在事故责任认定书中也不会认定为肇事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是指机动车驾驶员在发生交通事故的同时,擅自逃离事故现场,使交通事故所引起的民事、刑事、行政责任无法确定,其目的在于推卸、逃脱责任的行为。随着交通运输业的迅速发展,交通事故逃逸案件也呈上升趋势,严重扰乱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了正常的交通秩序。根据法律规定,交通肇事后逃逸要严惩,如交通肇事犯罪案件,犯罪后逃逸的,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肇事后,肇事车辆驶离现场后又返回的算不算交通肇事逃逸?此种情况算肇事逃逸。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八十五条 本规定中下列用语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的含义
(一)“交通肇事逃逸”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是指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交通事故肇事逃离现场再返回 ,驾驶车辆或者遗弃车辆逃离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
扩展资料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管辖区域和道路情况,制定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缉预案。
发生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陈述、证人证言、交通事故现场痕迹、遗留物等线索,及时启动查缉预案,布置堵截和查缉。
第三十三条 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通过发协查通报、向社会公告等方式要求协查、举报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侦破线索。发出协查通报或者向社会公告时,应当提供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基本事实、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情况、特征及逃逸方向等有关情况。
第三十四条 接到协查通报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布置堵截或者排查。发现交通肇事逃逸车辆或者嫌疑车辆的,应当予以扣留,依法传唤交通肇事逃逸人或者与协查通报相符的嫌疑人,并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案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立即派交通警察前往办理移交。
第三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查获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后,应当按原范围发出撤销协查通报。
第三十六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侦办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期间,交通肇事逃逸案件的受害人及其家属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询问案件侦办情况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告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政府网-《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