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江堰市伤残鉴定机构
都江堰市工伤鉴定是需要向都江堰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都江堰市伤残鉴定机构 的都江堰市伤残鉴定机构 ,在市政服务中心有窗口进行受理。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按照鉴定时间和地点都江堰市伤残鉴定机构 ,然后通知员工进行鉴定。
依据《工伤保险条》
第二十一条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二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都江堰市伤残鉴定机构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第二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后,应当从其建立的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3名或者5名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由专家组提出鉴定意见。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都江堰市伤残鉴定机构 ;必要时,可以委托具备资格的医疗机构协助进行有关的诊断。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必要时,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30日。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应当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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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87706867/87706862/87706786
办理时间:工作日9:00-12:00、13:00-17:00
收费标准:初次鉴定:300元/人、复查鉴定:400元/人
扩展资料:
四川成都市办理劳动能力鉴定需要都江堰市伤残鉴定机构 的材料:
(一)工伤类劳动能力鉴定:
1、成都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伤认定结论书原件;
2、工伤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入院病情记录、手术记录、出院病情证明、以及各项特殊检查(含X线片、CT/MRI检查报告,相关检验、化验结果);未住院者,提供门诊病情证明和相关检查资料。
3、被鉴定人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4、被鉴定人1寸照片1张;
5、申请复查鉴定的,需提交劳动能力鉴定初次(或者复查)鉴定的原件和复印件;
6、申请护理信赖程度鉴定的,需提交被评定为1至4级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
7、申请配置、更换辅助器具确认的,需提供假肢安装证明;
8、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二)因病(非因工)类劳动能力鉴定:
1、申请人须为用人单位,并在申请表上加盖单位公章;
2、被鉴定人个人申请书;
3、被鉴定人1寸照片1张;
4、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5、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与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复印件(其中精神分裂症、情感性精神病患者须提供5年以上的病历资料;严重的器质性精神病须提供2年以上的病历资料)。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三)委托类劳动能力鉴定:
1、委托方须出具的委托书一份;
2、非法用工伤亡人员出具非法用工的证明材料;
3、被鉴定人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出据的诊断证明、与伤病情有关的检查报告、化验单据等资料复印件(精神病患者提交材料同上);
4、被鉴定人1寸照片1张;
5、被鉴定人身份证复印件(鉴定体检时携带原件);
6、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要求补充的其他材料。
参考资料来源:成都市人社局- 劳动能力鉴定